谈谈犯罪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一论断是社会主义经典作家中对犯罪的本质的最早和最权威的论述,它科学地揭示出了犯罪的本质和产生的条件。从这一论断可以知道,犯罪的本质就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这里,“孤立的个人”是相对于阶级、国家、民族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犯罪只能由单个人构成,不能由数人共同构成或采取犯罪集团的形式构成。“统治关系”是指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统治秩序。“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是指犯罪和现行统治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没有统治和被统治关系的社会里,就不会有犯罪。
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不同的阶级对犯罪有不同的理解。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一切权利,按法律规定,奴隶只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农民群众对地主阶级的反抗,则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犯罪行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是合法的,工人的反抗则被视为犯罪。但是,从奴隶阶级、农民阶级、工人阶级的立场来看,他们反对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斗争,推翻他们的统治,不是犯罪,而是革命。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是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消灭一切剥削和贫困,从根本上铲除犯罪的根源。但是,消灭剥削和贫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剥削阶级的残余势力和剥削阶级的思想意识还存在,外部敌对势力的破坏和影响也将长期存在。因此,在我国,犯罪将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加强同犯罪行为的斗争一刻也不能松懈。
我们知道了犯罪的本质是“个人”破坏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但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呢?我国《刑法》对此作了科学的表述。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比较严重程度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不能把违反道德规范或党纪、政纪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也不能把违反民法、经济法等一般的违法行为同刑事违法的犯罪行为混为一谈。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刑罚是国家强制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某一行为只有当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需要用严厉的强制手段加以制裁时,国家才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
199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