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律效力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法律被废除或修改了,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出台了,这就存在一个新旧法律的效力问题,过去发生的事是否可以适用现在的法律?现在发生的事是否可以适用过去的法律?与此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交往增多,外国公民、港澳台侨胞入境的越来越多,我国公民出境的也增多,这也存在一个中外法律的效力问题,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是否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境外是否还适用我国法律?这就要求我们了解有关法律效力的知识。
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它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它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效。各主权国家的立法,普遍都解决了本国法律对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效力问题,主权管辖实际上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本国驻外使馆,本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外的本国飞机、船舶等。在我国,一般来说,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的法律规范,在相应的地区范围内有效。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它开始生效、终止生效和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法律开始生效的日期,一般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规定从以后某个特定的日期起生效。法律终止生效的日期有三神情况,一是由法律本身明文规定终止生效日期,二是因新法律颁布,原法律自然终止生效,三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特别决定,宣布废止某些法律规范。法律一般对过去发生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称之为不溯及既往,这是各国法律共同遵守的原则。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些新法律也溯及既往,如,198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在该《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的,按该《决定》处理,这也就是对以前发生的行为有溯及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它对谁有效的问题。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居留在我国领域内的人,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律。但这有几种情况,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法律是天经地义的;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也适用我国法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其责任的追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有权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外国,原则上我国法律对他们也是适用的,但又存在适用所在国法律的问题,这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对人的效力方面,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刑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法律效力问题是法制的一个基本问题。法律效力所依托的人和事实以及时间和空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离开对人对事和时间空间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效力所依托的客观条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人们往往通过执法、司法活动,对法律加以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从而使法律的内涵或外延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法律效力,因此法律效力也是动态的。
199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