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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所属图书:《九州心语》 出版日期:2013-10-01 文章字数:1289字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是发生在首都北京的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孙福清是某校工人,有一天,他看见有10多个人毒打张某,张某被打得头破血流,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四周观众无人出来制止,孙福清见状,即跑回宿舍取来尖刀一把,向手持砖头要砸张某的周某平刺一刀,又向手提木棒准备打他的孙某刺了一刀,致使周某被刺死,孙某被刺伤。孙福清于是被逮捕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孙福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扎死1人,扎伤1人,手段残暴,后果严重,已构成伤害致死人命罪。应从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15年。”孙福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孙福清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立即释放。二审法院院长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把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撤销一、二审刑事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重审认为:孙福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孙福清无罪。同是一个孙福清,有人认为他是见义勇为的英雄,有人却认为他是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宣告无罪,相距何其遥远。可见,许多人对正当防卫确实存在着模糊认识。把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错误定为防卫过当,甚至定为犯罪,这是不利于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4个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对想象推测的、尚未开始的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行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4.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上述4个条件中前3个条件是明确的、具体的,第4个条件是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个条件是最容易引起模糊认识的。究竟什么是“必要的限度”呢?司法界流行的观点是:防卫行为的强度不能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超过了,则是防卫过当。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强调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得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从表面上看,是为了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约束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使其只能处于被动“挨打”和消极“招架”的地位,不能主动反击,去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防卫不能超过的限度是抽象的,要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原则,一般来说,如果用较轻的方法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故意采用较重的方法并产生了相应的后果,便属于防卫过当。需要强调的是,在审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案件时,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在同不法侵害搏斗中,只有正当防卫者被打死了,才可以追认为英雄,而如果把不法侵害者打死或打伤,就是防卫过当,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样,有谁还敢出来与罪分子作斗争?

1998年8月4日

九州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