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罪刑法定原则”
今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3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它是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特权和“罪刑擅断主义”的理论。其主要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意思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按照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审判。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前,许多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奉行“罪刑擅断主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正是“罪刑擅断主义”的具体体现。国家元首或者法官可以随意定罪判刑,公开的等级和特权、专横、残酷是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刑法的基本特点。十七、十八世纪,一些进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刑法家如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贝卡利亚等人深刻而全面地批判了封建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提出了自己系统的刑法思想,他们的进步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得以确认。如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集中反映了卢梭、盂德斯鸠等人的思想,宣布了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既往、无罪推定等重要的法制原则。除法国以外,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先后确认了这些法制原则。这些法制原则的确认,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是资产阶级以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这对于稳定资产阶级的统治,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比较缓慢的,直到1979年7月,我国才有了一部比较全面的刑法典。这部刑法典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精神,规定了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种和刑罚的适用、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等。但是,这部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是由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初期,许多社会关系还没有定型,不可能预知所有的新的犯罪。因此当时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实行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和例外。
1979年的《刑法》施行至今已经18年了,这期间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许多改革成果已经定型,这就有条件和可能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把所有的犯罪都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因此,修改后的《刑法》由192条增加到452条。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认,不但是我国法制建设巨大进步的体现,同时也表明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日趋成熟,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果。这一原则的确认在我国法制史上的意义和影响将是深远的。
199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