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 道光十年二月初十日龙长生、姜乔奉分栽手股份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加什寨龙长生、姜乔奉二人,先年佃到文斗姜映辉、绍滔、绍吕、相清、相德 [1] 等二家之山,地名党央水沟上,界限:上凭顶,下凭水沟,左凭岭,右凭岭,此木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木植长大,股数分清,日后不得异言,逐年俱在栽手修理,不得荒芜。欲有出卖之日,先问地主承买。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为据。
代笔 姜邦彦
凭中 龙绍元
立分合同二纸合执一纸[半书]
道光十年二月初十日 立 [2]
[1] 侧有“三人弟兄”四字,字体与原契文不同,为后人所添加。
[2]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姜登熙呈文佐分合同。”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