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六 道光四年十月初一日姜昌士、姜大集卖杉木契
立卖杉木约人姜昌士、大集二人,为因先年得买朱光贤之栽手与大相共山一块,上凭廷良,下抵田,左右凭冲,地名冉露假,分为十二股半,大相名下占十一股半,大集、昌士二人占一股,今将出卖以(与) [1] 下房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凭中面议价银十一两五钱,亲手领用。其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杉木约永远为据。
凭中 朱光贤
道光四年十月初一日 大集笔 立 [2]
[1] “以”,当作“与”,锦屏方言,把“与”误读为“与”。
[2]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姜大集卖冉露卡杉木契”,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