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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〇 道光五年四月初四日姜氏绞香等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 文章字数:276字

一七〇 道光五年四月初四日姜氏绞香等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场杉木契人中房姜氏绞香、子开林,为因家下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培番冉攸杉木壹块,上凭水沟,下凭冲,左凭买主之木,右凭冲;又壹块上凭田,下凭买主之木,左凭岭,右凭冲,此壹块连木并地出卖与下寨姜维新叔名下承买为业。叁面议定价银弍拾弍两整,亲手领回应用。其山木自买之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议(异)言。如有不清,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杉木山场为据。

外批:上边壹块后木砍尽,地归卖主。

凭中 姜显祖

代笔 姜时泰

道光五年四月初四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处有文字“开林培番山木”,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