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〇四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姜映科等断卖山场杉木红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映科、福生、老霞兄弟三人,为因家中无银用度,自愿将祖遗山场杉木,地名南荣溪口一块,上凭岭路,下凭溪,左边凭小岭以至旧桥等,右凭路;又内边盘路下一块,上凭路,下凭溪,右凭岩梁,左凭岩梁;又上盘路一块,上凭保富之木,下凭路,左凭玉兴之木,右凭小冲,四至分明,自请中问到本房姜映祥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价定 [1] 银七拾两,亲手收回任用。其山杉自卖之后,应(任) [2] 从买主子孙永永管业。如有不清,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卖主并房族日后不得异言。立断卖山场杉木[约]是实。
凭中 姜绍齐
笔中 姜绍牙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立 [3]
[1] “议价定”,按照一般契约的写法,当作“议定价”,为保留原样,未改。
[2] “应”,当作“任”,由方言把“任”误作“应”所至。
[3] 在契文“七拾两”和“二十一年”两处,各钤有印章一方。本契落款处有文字:“道光十四年坎(砍)尽,今佃与本地姜玉才父子佃栽。”字体、时间与内容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