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〇 道光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姜万年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场杉木字人文堵(斗)下房姜万年,祖父所遗山木,地名虫定山,此山分作叁十六股,上平(凭)买主山,下平(凭)田,左平(凭)岭,右平(凭)冲,四址分明 [1] 。本名面分所占壹股,请中出卖与上房姜维新先生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银六钱整,当面领足。自卖之后,恁(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房内弟兄不得异言。倘有异言,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今欲有凭,立此断卖山木字为据。
凭中 姜绍牙
道光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亲笔 立
[1] 通常写作“四至分明”,根据前面的“界址”之说,保留“四址”。亦有写作“四至分清”“四至明”等。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