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六 嘉庆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姜应文父子断卖杉木山场契
立断卖杉木山场字人姜应文父子,为因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土名皆粟山场杉木一块,分为二股,地主占一股,栽手占一股,地主一股分为二股,应文一股出卖与姜绍韬名下承买,当日议定价银伍两一钱整,亲手收回。其木山场恁(任)从管业,如有不清,卖主理落。恐后无凭,立此卖字为据。
外批:界至,左凭冲以大伦为界,右凭朝栋老木为界,上平(凭)岭,下凭岩洞。
(注: 凭中 姜德明
姜福保
阳肇伦笔)
嘉庆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立 [1]
[1] 本契落款后有文字:“应文皆粟山契。”字体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