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一二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姜氏领丰母子卖山场杉木契
立卖山杉木契人本房姜氏领丰、辇、老隆母子三人 [1] ,今因家下要银使用,自己将到土名穷强山场杉木一块出卖与姜殚所名下承买为业。上抵领(岭),左抵国政,右抵文凤,下抵水沟直横至冲,四至分明。凭中议定价银一两八钱正,入手应用。自卖之后,其山场杉木恁(任)从买主管业,房族弟兄不得异言争论。如有异言争论,领丰母子三人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契] [2] 为据。
(注: 凭中、代笔 姜起渭
卖主 姜氏领丰 子老辇
子老隆)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
[1] 原文书“山”字后有破损,根据上下文判断,缺“场”字,补出。“丰”字后补出“老”字。
[2] 根据其他契约文书,结合本契约上下文,在“卖”字后,疑脱一“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