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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姜廷召卖杉木山场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 文章字数:205字

一三一 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姜廷召卖杉木山场约

立卖杉木山场约人姜廷召,为因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土名翁乌杉木山场一块,请中出卖与黄老求名下承买为业。上凭姜廷贵,下凭期(溪),左凭姜士荣,右凭任祥,四至分明。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伍钱正,亲手收回应用,其杉木自卖之后,任买[主]修理管业,不得异言。恐有异言,俱在卖主相(向)前里(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今欲有凭,立此卖字存照。

凭中、代笔 潘绍祥

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 立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