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一 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姜廷召卖杉木山场约
立卖杉木山场约人姜廷召,为因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土名翁乌杉木山场一块,请中出卖与黄老求名下承买为业。上凭姜廷贵,下凭期(溪),左凭姜士荣,右凭任祥,四至分明。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伍钱正,亲手收回应用,其杉木自卖之后,任买[主]修理管业,不得异言。恐有异言,俱在卖主相(向)前里(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今欲有凭,立此卖字存照。
凭中、代笔 潘绍祥
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 立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