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七 嘉庆二十三年七月吉日姜宾周等分山银合同
立合同字人下房姜宾周、朝瑾兄弟、魁云、宗义、朝玾、上房姜绍略、绍牙,因先年得买白浩山头张老晚脚名下占一两正,不觉张姓一茶卖二主,二比争论,张姓一两山头,自愿二股均分,上房姜绍略、绍牙二人占伍钱,下房宾周、朝瑾、朝玾、宗义、魁云五人,共占伍钱,平分以后不得混乱。日后栽木长大发卖,各照弍股均分。恐后无凭,立此合约为据。
立分合同 是实[半书]
绍略存一纸
宾周存一纸
宗义 笔
嘉庆二十三年七月吉日 立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