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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六〇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姜记三卖山场杉木约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 文章字数:297字

〇六〇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姜记三卖山场杉木约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记三,为因家中缺少银用度,无处得出,愿将到杉木山场壹块,地名干什,其山界至:上凭凹岭,下凭河,左凭冲番(翻)岭至河有栽岩为界,右凭冲,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本房姜映祥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三拾弍两正,亲手收回任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子孙管业,卖主房族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卖山场杉木[约]是实。

外批:内添四字。

凭中 代笔 姜绍牙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卖主记三 立 [1]


[1] 落款处有文字“此山登泮、然之二股卖与加什姜凤凰为业”“坎(砍)尽佃与岩湾范绍乡栽”,系后人所批,字体与原契不同。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