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七一 嘉庆十八年正月十三日姜绍牙卖杉木山场红契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绍牙,为因家中无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皆从垄王杉山一块,上凭水沟,下凭大相之木,左凭包发田冲,右边上节以岭,下节凭冲,四至分明,今将出卖与本房姜耿祥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六两,亲手收回任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子孙管业,卖主房族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立卖山场杉木[约]是实。
外批:股数。此山分股为五股,绍牙、绍怀弟兄占一股,绍牙之半股出卖与耿祥,栽手姜周才。
外批:内添四字。
凭中 姜绍怀
绍牙 亲笔
嘉庆十八年正月十三日 立 [1]
[1] 在“六两”和“十八年”两处,各钤有印一方。在落款处有“道光十三年卖完”,字体、时间与原契文不同,系后人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