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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姜老六卖山场杉木契
所属图书:《土地契约文书校释》 出版日期:2016-11-01 文章字数:379字

一〇二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姜老六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老六,为因缺少粮食,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遗山场,地名□□一处,上凭顶,下凭风聋凹,左凭岭以下凭冲,右凭冲以下凭下田 [1] ;污或一处,上凭顶,下凭污或溪,左右凭冲,四至分明,老六名下占七钱五分,自愿请中问到出卖与本房姜映祥、映辉、侄绍吕三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弍两三钱,亲手收回任用。其山自卖之后,应(任)从买主子孙永永 [2] 管业。如有不清,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立卖山场杉木是实。

内添三字。

外批:此山卧孚名下占山七钱五分,自存是实。此山二处共拾两之山,卧孚、老六共占山一两伍钱,老六名下七钱五分,出卖与三人为业。卧孚名下七钱五分自存。

(注: 凭中 姜映科

包(胞)兄启章

代笔 绍牙)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 卖主老六 立


[1] “下”为正行右侧添加。“下”字后的字,释为“园”。

[2] “永永”当作“永远”。

土地契约文书校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