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在锦屏县的《贵州不缠足会条约》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
2008年是戊戌变法110周年,同时也是《贵州不缠足会条约》刊行110周年。戊戌维新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志士不但发起组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近代化的政治变革运动,同时发动了一场全国性的声势浩大的移风易俗运动——“妇女不缠足运动”。藏在锦屏县吴恩荣老同志家中的《贵州不缠足会条约》,是一份稀见的珍贵的反映贵州维新人士在这场移风易俗运动中倡导妇女不缠足的历史文献。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刊行于戊戌年(1898年),毛边纸线装石印本,长24.3厘米,宽14.8厘米,除了封面和封底之外共26页,封面用篆体印“贵州不缠足会条约”字样,古色古香,据传可能是传世孤本。书内刊贵州不缠足会条约二十二条及董事会的总董和董事名单,其内容如下:
一、缠足原女子所共苦,特相习成风,非此必碍婚配。此约本意,实为同约人可互相婚配,不致受不缠足之累起见。
二、入约之女,在八岁内,未许字者,虽已缠足,一律解放;八岁外,听其自便,以后亦不加力缠裹。已许字者,听夫家做主。
三、入约时,未逾十岁之男,无论约内约外,均可联婚,惟不得娶缠足之女。其已聘女在八岁内者,告女家解放。如未聘而年逾十岁,不能待不缠足之女为婚者,听其便。如约外人愿娶约内人不缠足之女者,亦听。
四、约中人或续娶纳妾者,以十五年为限,十五年内,可听其便;十五年外概不得娶缠足之女。
五、同约人固互相婚配,亦必两家情愿,不得以同约之故,强人为婚。
六、在约人或寄寓外省,不能亲择约中相当之女,为其子婚配。与外省人联姻,亦不得娶缠足之女。
七、立约本意,愿凡女子共离苦海,非有畛域也。凡官绅士庶及外省寓黔者,皆可入约。
八、约中女子,既不缠足,则足下须与男装同式,其履式之方圆华朴,听人自便。惟不得上大下小,致与缠足者相混。其衣饰仍从时制。
九、在约人,只能约束本身妻妾子女,其亲疏友属,不愿从者,各听其便,不得为在约者咎。
十、凡入约人,书其姓名、里居、年岁、籍贯、仕履,及妻妾姓氏,子女名次、年岁,已未聘字,交董事处,以便注籍。入约后所生子女,随时开报。
十一、女子八岁外,足已缠就,因未许字而愿解放者,及八岁内虽未缠就,而业经许字者,均于籍上注明。男子已聘八岁外缠足之女,亦须注明。
十二、初入约者,各程其力,随意资助,即二三百文亦可。此后男女婚嫁,各纳喜金四百文,以充造籍纸笔,及雇募书记执役之费。日后或筹出巨款,或好行其德者,慷慨捐助,经费既裕,续议女学课读等事。
十三、造籍须分姓编次,乃便稽查。今立约之初,人数尚少,暂以入约先后为次。以后人多,再行分姓编次。
十四、约中总籍存诸公所,董事者各执草籍一册。亲友中有愿入约者,载之草籍,满五十名,则交公所,汇于总籍,每年刊印一次,分给同约之家。
十五、凡入约人,有愿领草籍,劝谕亲友者,满五十名,便为董事,分任经理之劳。
十六、以后入约人多,稽查不易,拟二十五家公举一分董。每年正月,凡入约男子,各至其分董处,聚会一次。入约女子,无论大小,亦于正月内,聚会分董内眷处一次,借此互相稽查。违约者,由分董告之公所,出之约外。
十七、公所暂设省城东门月城内文昌宫,以便商办事件。公举齿德兼优二人为总董,专管总籍,及出入账务。雇书记一名,办理造册诸事。执役一名,以供指使。俟人多资裕,再行添设。
十八、总董董事公董概无劳金,每年代举,以免偏劳。
十九、欲入约者,不与董事相识,可由约中友人转达,或径告董事处,或开报公所均可。注籍后,由公所给条约一册,同约名籍一册。
二十、凡入约人,初宜再回揣量,能遵此约与否。若入约后,被人姗笑,阴萌悔心,私行违约,一经察觉,立即出之约外,所助之资,概不提还。
二十一、每岁入约人助资多寡,及报销若干,总董于年终详列清单,榜示公所,以凭查核。
二十二、是约之设,不过开其先路,以免观望。果女子异日尽免缠足之害,则人人一律,何约之有,此籍可置不用。
总董:金毓南(贵筑) 尹德恒(贵阳)
董事:邓骏崧(遵义) 杨鸿书(贵阳) 萧万举(修文)
宋光莹(贵阳) 梁定西(贵阳) 吴鼐(贵阳)
吴学海(黎平) 彭述文(修文) 刘子明(清镇)
张定钦(修文) 吴炳光(贵阳) 聂树楷(贵阳)
黄禄贞(安顺) 张铭(贵筑) 陈廷策(安顺)
裕增(铁岭)
此外,书中还刊有光绪戊戌四月聂树楷之跋,以及南皮张尚书(张之洞)戒缠足会叙、新会梁卓如(梁启超)孝廉戒缠足会叙、林琴南(林纾)《新乐府·小脚妇·伤缠足之害也》。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是全国《不缠足会条约》的集大成者。聂树楷在跋中有云:“……于是同年生吴亮卿汇各省章程,采便于行者二十二条,俾各遵守。”1882年,康有为在家乡创设“不缠足会”。1895年,康有为再度发起不缠足运动,在广州创办“粤中不缠足会”。1897年,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在上海成立“不缠足总会”,随后,京、沪、闽、粤、湘等地先后成立“不缠足会”,一些地方设立了分会,不缠足运动走向全国,于是贵州“不缠足会”应时而生。由此,《贵州不缠足会条约》方能吸取全国各地之精华,亦能采集到张之洞、梁启超诸人的“戒缠足会叙”作为《贵州不缠足会条约》的“叙”,以及林纾的劝谕女子天足的乐府诗。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为何会藏在黔域僻壤之锦屏呢?“贵州不缠足会”设两名总董、十六名董事,在十六名董事中有三名是黎平府属之锦屏县人,一是吴鼐(慕尧),一是吴学海(邵宗),一是吴炳光(亮卿)。他们是叔侄关系,吴鼐为叔,其余系侄,当时均寓居贵阳铁局巷与白鹤坎,是藏书者之先辈。吴鼐,又号虎头,举人出身,系南社诗人,辛亥革命志士。吴学海为其长侄,廪生出身,教育家。吴炳光,举人出身,与聂树楷为同科举人。该书为辛亥革命前夕,吴鼐返乡宣传革命时所带来。其他董事中彭述文系辛亥革命志士;聂树楷系筑中名士,原籍务川,乃民国将领万式炯将军之岳父;黄禄贞系王若飞之大舅,达德中学的创始人之一;陈廷策系老维新人士,民国初任贵州厅长。余者生平不详。括号内之地域名系指该董事代表之地区。
妇女缠足,是流布中国一千多年的陈规陋习,约起源于五代时期。据资料记载,缠足是用5尺长2寸宽的布条,紧紧地缠在女童的足上,把足背及4趾下屈,压至足心,缠一层,还要加一些唾沫以便防滑收紧。女童长大后双足因肌肉挤压,趾甲软化,嵌入肌肉,肌骨变形成弓状,腿部不能正常发育,瘦削如棍,脚长以三寸为佳,因此称为“三寸金莲”、“双弓”、“弯弓”。缠足使中国妇女受尽残肢和身心之苦痛,失去自然之体态,世界罕有。男尊女卑的社会体制,视女性为玩物的男权思想,依附男性的女子心态和畸形的审美观,形成了这一摧残女性的违反人性的陋俗。这一陋俗,从它盛行的那天起,就不断遭到抨击。如宋代车若水在《脚气集》中就已痛斥妇女自幼因缠足而“受无限之苦”,清代顺治朝、康熙朝都曾出禁令遏制这一陋习。戊戌维新后,从太平天国革命到辛亥革命,从“五四”运动到北伐战争,反缠足更加深入,但直到新中国建立,妇女缠足才得以终结,中国妇女的双脚才真正获得彻底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