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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管理
所属图书:《侗族文化大观》 出版日期:2016-06-01

第三节 传统社会管理

一、族长寨老与族规管理

侗族族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耳传授的理词、款词,这种讲述族规的形式流传较广,有的寓教于歌词传诵之中;第二种是载入族谱中的族规、家训,这种形式仅在汉文化较高的地区盛行,且多在晚清或民国年间才出现。不论口耳传承还是成文的族规家训,其内容大体上分有孝顺父亲、节俭过日、勤耕苦读、讲究公德、禁止偷盗、严肃家风等等。口耳传承形式,如《父母耶歌》中有“从小抚养,大成人;母恩如天,不可忘”,《结婚唱词》中有“在家,孝父母;在村,为公益……长辈操心血,儿女智慧长”等等。族谱中记载的族规家训,各地有所不同,受封建礼教影响较深的地方,多数是有关“三纲五常”的内容,但形式上却保留着侗族文化的特点。如锦屏三江杨氏族谱的族规《持身十要七言绝句》后记中说:“以上规条,人生大道,族长集成,各村寨款头公议标题,凡我族各宜遵议奉训,领要守戒罔懈,子子孙孙勿替引之。”说明这种族规的确立,是经过各族长、寨老、款首共同商议通过形成共同遵守的规条,而写入族谱之中的,约束力也比一般的家规大。

族长和寨老是维护家族和村寨的团结、调解内部纠纷,或代表本家族出席处理寨内重大问题会议的人。他们都由该家族中有一定办事能力、道德修养较好、威望较高的男性长者担任。族长和全体家族成员地位平等,平日参加劳动,无特殊权利。如某一族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处理各种纠纷,在外家族中也享有较高的威望,该族长也自然地为全寨各家族群众所拥护,形成本寨的寨老。无论族长还是寨老,他们都是村寨中受人尊敬的老人,在平常称呼中称为“宁老”或“仁老”,有些地方也称“乡老”,意思是见多识广、为人正直、处事公道的地方老人。族长和寨老处理族内、寨内纠纷时,小的、非原则性的纠纷,主要采取说理调解方式进行;重大的、原则性的纠纷,往往都要召集各户家长会议处理,或召集全体寨民公议,使用族规款条公断。

二、款组织与款约管理

款组织的管理称为“起款”或“合款”,指“启动款组织”行为。主要是款首以款约款规为依据,对款内相关事务进行管理。方法主要有款首聚会立款、讲款、执款、发款等。据侗款记载,侗族历史上,有过两次较大的合款,一次是安化二年(据道光版《靖州直隶州志》卷二载:崇宁初复议开边,于是安化上三州。疑是1102~1106年间,安化即受招安定之意,于是民间记事写成“安化二年”。)在双江龙头吉利,集三百款首、四百款长。另一次是清雍正八年(1730),在今贵州榕江县龙堂水井款款首吴广海的发起和邀约下,召集贵州省的从江、榕江、黎平3县,广西三江县,湖南通道县5个县侗乡的大、小款首99人,聚会于榕江县三宝月寨(一说在黎平县中潮),主要商议“破姓开亲”、“种田”、“处事”等款约,俗称九十九公议事。

立款:即为议款立约。小款的议款立约,主要由寨老和各家族族长聚会商定;中款的议款立约,主要由各小款款首聚会商议而定;大款的议款立约,主要由各中款款首聚会商议而定;联合款议款立约,主要由各大款款首聚会商议而定。不论哪一层次、哪个方面内容的议款立约,都共同坚持和维护“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六面威规”的立约原则。

讲款:即为讲授款规款约。立约之后,各级款组织的款首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款众宣讲立约条文、内涵等,以使款众知晓、领会、掌握和遵守。“凡事关规约,及奉行政令,或有所兴举,皆鸣鼓集众会议……断事悉秉公意,依条款……决议后,虽赴汤蹈火,无敢违者”。

执款:即为对违约者执行款约款规的处治。是小款范围内的,就由款首和各家族长老召集家长或全体款民聚会,集体商定执行款约款规事宜;是中款范围内的,就由款首召集和各小款款首聚会,集体商定执行款约款规事宜;大款、联合款也以此类推,进行执款。

发款:即发款兵出征抗敌。但是否发款,不同层次的款组织,事先都须经集体商议,款首个人不得擅自主张。但一旦做了主张,就必须出征杀敌,违抗者将受到处治。明清两代,封建王朝对侗族地区采取“屯军”、“圈地”、“改土归流”等政策,激起了侗族人民的义愤,激化了款组织与地方官府之间的矛盾。这两个朝代,不仅款组织的起款活动频繁出现,而且每次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长,在历史上少见。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明洪武十一年(1378)的吴勉起义,洪武十八年(1385)他又一次组织规模更大的起义。

由于侗族款约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所以民众自觉约束,社会管理有序。凡捡得失物,通过喊寨人通告或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之处,招失主认领。山间路旁堆集的柴草、禾谷、野物,只要插上“草标”,表示有主之物,不能搬动,更不能占为己有;稻田、池塘、水凼插有标志者,意为其中有鱼,不得随意把水放干。禾晾上晾晒的禾谷及房前屋后晾晒的布匹、衣服,即使过夜,也不会丢失。禾仓、房屋,只要虚掩木门,或穿一横杠、插一木闩,不加锁亦不会被人盗窃。

侗族文化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