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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需要调整
所属图书:《贵州彝学》 出版日期:2004-07-01

三、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需要调整

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有它现实的必要性。我国制订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用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是,目前我国农业正在实行可持续发展计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加大环境的保护力度,所以依靠垦荒来填补耕地非农业建设所留下的空白,以确保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是不可行的。而且,垦荒的新耕地需要一个改造过程,才能把其质量和生产能力提高到被占用耕地的同一水平,这一改造过程中无疑意味着财富的流失。据统计,1999年,在不考虑耕地污染、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的情况下,河北省仅耕地数量减少和复垦耕地质量的隐形损失就高达几个亿元。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生产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粮食自给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而粮食自给又需要在改良品种、提高亩产的基础上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作为前提保证。

综上所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这样才能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

贵州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