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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情况严重
所属图书:《贵州彝学》 出版日期:2004-07-01

一、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情况严重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的增加,农村的住房出现紧张,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被占用为宅基地。我国《土管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然而,在农村,拥有两处宅基地(住房)的人家为数不少。更有甚者,为了生活和生产的便利,舍弃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地,占用农用地乃至国家特别保护的基本农田建房。《土管法》第19条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3 1条又强调:“国家保护耕地,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3 1条又强调:“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44条亦明确规定:“建设占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些违法行为之所以得逞,主要是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执法不严,不严格勘查现场,认真复核,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即可通过。这种不严格执法又进一步助长了占用农用地的气焰,他们干脆避开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私搭乱建,任意侵占公共通道和他人土地权利,在给国家或个人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同时,又引起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利纠纷。针对上述局面,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1)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涉及占用农田保护区的建房一律停工立案(属城镇建设规划的除外),严肃查处。

(2)规范审批程序,禁止审批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严惩不贷。

(3)土地管理部门应协同司法部门展开法律宣传活动,让农民彻底了解国家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改变农民陈旧的用地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4)认真做好耕地复垦工作,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快农用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步伐,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贵州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