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步”之争
清水江流域地区各江河和主要溪流,最初由两岸附近村寨就近享有所有权,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该河(溪)段内捕鱼。在今锦屏县河口乡加池寨姜绍烈家族的契约文书中,有一份文书内容为清乾隆六十年(1795)四月该村民众“因为红苗作反,老爷派我寨火绳八盘,众人无处所出”,而将该村寨集体所有的寨脚顽列河塘以银四钱之价出卖给本村姜廷德,任其“下塘毒鱼管业”。
张广泗组织疏浚清水江河道时,沿江各村寨都被强求参与其附近河段的疏浚工程,这样就更增加了诸村寨对该江段的“所有”度。为体现对该江段的所有权,凡下运经过此江段的木材都要征收“江步费”。在偶里乡皆阳村,至今存有一块刊于清嘉庆六年(1801)四月的“江步章程”碑:
所以,清水江上排夫放排有严格的“江步”限制,从上游下运木材到茅坪等“三江”,需向沿岸各“江步”的所有村寨交纳“过路银”,这也是“江规”之一。非但如此,而且卦治以上地域的排夫,只能将木材从上游放运到“三江”,不能再往下运。同样,“三江”和“三帮”“五勷”的水夫则将木材从“三江”接运到洪江、常德、汉口等下游地区,亦不能越“三江”地界往上游揽放木材。否则,就会引起纷争。
培亮“永定江规碑”
清水江主河道是如此,其各主要支流也是如此。在锦屏、天柱、黎平交界一带的亮江、乌下江、八洋河等较大溪河,过去都分有若干的“步”。“步”,是锦屏等清水江下游一带方言,指“段”的意思。如亮江旧时称为“八步江”,八洋河称为“六步江”。从现存于锦屏县城飞山庙内的一块刊于清光绪九年(1884)的《八步江规》残碑中可知,当时沿江的各村寨民众为争夺木材放运权斗得不可开交。黎平府知府邓再镛出面调解,根据沿江情况,将敦寨以下能放运木材的35公里的江段分成8“步”:敦寨、江口、八洞、稳江、赛洞、大腮、银洞、平金,每“步”的木材放运只能由该“步”两岸的村寨负责,其他村寨不许越界抢夺。木材一“步”交递一“步”,不得紊乱。
清嘉庆中期,亮江中游的高柳和鬼鹅(即今铜鼓镇江口村向家寨)两个母子寨为木材的放运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讼。母寨高柳位于亮江东岸约4公里的高山上,子寨向家寨位于亮江边。现存于高柳、刊于嘉庆十五年(1810)的《永定江规》碑记录其争讼之事:
于是,高柳的头人龙仁才、向维元、向维章、向维高、向维林等告到锦屏县,锦屏知县作出裁决,但双方都不服,接着告到黎平府。黎平知府周景益经一番调查后,作出裁决:
争夺木材放运权的现象在清水江的另一条支流乌下江也曾发生。该河下游的瑶光、塘东以及主流清水江沿岸村寨的排夫常随山客上到上游一带包揽木材放运业务,使上游沿岸村寨的利益受损。存于锦屏县固本乡培亮村的《永定江规》碑文中这样描述:
为此,咸丰元年(1851),乌下江中上游沿岸黎平的罗闪、孟彦、者官、者晚、拱背、五湖、八党、亚榜、者羊、者麻、罗里、卷寨、八卦、溪口、平信、八里、八龙、八受、塘头、归斗,锦屏的美罗、双江口、南喉、苗乜、苗馁、培亮共26个村寨民众代表集中开会,按照传统立“款约”的形式,就乌下江的木材放运进行“立规”:“上河木只准上河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并警告下游同行:
他们的意思是,乌下江是沿江两岸人的江,该江的木材放运只能由沿江人承担。他们还将该江划分为若干段,每段的木材只能由该段的村寨承包,其他村寨人不许越界包揽。
除上列诸之外,小江、八洋河、南哨河、南孟溪等支流都有“江步”和“江步”之争的史料记载。
“江步”之争,是清水江林区最底层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之争。如果说“三江”与下游坌处等寨以及“三江”内部之间争江是争夺大锅里的肉的话,那么,林区溪河间的“江步”之争则是为了得到锅子里剩下的肉汤。虽然规模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为了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