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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木材捞赎之争
所属图书:《清水江木商古镇——茅坪》 出版日期:2017-10-01

漂流木材捞赎之争

漂流木材捞赎之争,其实是争江的组成部分。

木排鱼贯而下(单洪根摄)

囿于所在地理位置和官府对上游茅坪等三寨的政策保护,下游坌处等三寨在历次争江中都以落败而收场。眼看从门口经济的江利滚滚却不能沾染,坌处等下游诸寨人心下不平,于是利用其位居下游的有利条件,积极寻机弥补。

清水江每年都要暴发洪水,而每次发洪水,堆放在溪河边上的平水木和用缆索捆系在江埠里的待售或已售成排往往被冲漂而下,下游沿江各寨村民遂竞相冒险捞取。最初,茅坪等寨与坌处等寨矛盾不大时,下游村民捞获上游漂流的木材后,只需上游失主酌给辛苦费用即将所捞木材归还失主。随着下游诸寨在乾隆以后的争江中不断失败,矛盾不断加深,尤其嘉庆年间的惨败,于是滋生起了报复心理。在报复心理的主导下,下游村寨人捞获漂流木材后,或口开高价,坐等失主清赎;或干脆将木上斧印削去,化为己有。道光八年(1828)刊立的清浪“漂流木植清赎碑”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记述:

显然,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维下,天柱县官府也默认甚至支持沿江村民对所捞获漂流木材的处理方式。

非但对漂流的民木如此,即便当时作为国家战略物资的“皇木”也是一样。《皇木采运案牍》中记有这样一事。乾隆四十三年(1778)五月,负责皇木采办事务的常德府同知安英手下在“三江”购得“例木”12根存放河边,不料遇突发洪水,将诸木全部冲流。其人员随即追到下游坌处等处寻查,发现该木已为当地人捞获,但“掯勒不还”。于是,安英只有动用其“皇木采办”的身份向有管辖诸寨责任的天柱县远口长官司和天柱县函商处理。其给远口司官员的函如下:

民国五年锦、天两县知县调解清水江下游木材贸易碑(单洪根摄)

清江行排(张应强摄)

对此,上游买卖木商认为下游诸寨已经过分,但又无可奈何,唯有向官府控告。而官府能做的也只有下发告示,对此种行为予以“严禁”。如,嘉庆七年(1802),黎平知府程卓梁在接到木商的控告后,发出布告:“或溪河水发,木被冲散,任意捞取,重价勒赎。甚至将木客斧记削除,私行售卖,以至讦讼无休,尝经本府严禁在案。”再次重申:“倘水涨漂散之木捞获,听从客贩对斧记取回,量出捞木微资,不许勒索多价,及削去斧记变卖。”然而,官府这种司空见惯的威吓做法效果很有限,下游诸寨人无不当之为“稻草人”,依就照前所为。

下游诸寨人对捞获漂流木材“掯勒索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又加大了上游诸寨人对下游诸寨人的对立情绪,使争江成为一种“冤冤相报”式的复杂斗争。

民国2年(1913),为解决漂流木材捞赎这个延续了上百年的老问题,总办三江木植统征弹压府黄□□、黎平知府兼开泰县知事傅良弼、天柱县知事赵军以及总办瓮洞厘金兼弹压府上官□□集中王寨,就捞获漂流木材清赎价钱、期限等进行专门会商,并达成了三条规章:

为让沿江村寨民众“永远遵行”,还将诸条款刊成石碑,立在各相关村寨。

不久,“当江”制度废除。建立在“当江”基础上的漂流木清赎条规,下游沿江各寨民众更是被忽视,无人遵行,捞获的漂流木材无不被视为“意外之财”而据为己有,抑或允许清赎,也无不漫天索价。对此,在上游从事木材采运活动的买卖木商强烈要求政府对下游人的这种“不法”行为进行干预。民国37年(1948)天柱县参议会议长杨昭焯、剑河县参议会议长郑铸成、锦屏县参议会议长王子灵、副参议长龙德宣集中锦屏县城王寨,就漂流木材捞赎问题再次会商,并形成《清水江漂流木清赎办法》,该办法经锦屏县长李紫珊、天柱县长张宗枢、剑河县长吴颂平签字后,以布告形式公布在清水江沿江村寨。该布告的开头就列举了下游民众破坏“江规”的种种行径,称:

《清水江漂流木清赎办法》虽然公布但也未得到真正的实施。1951年人民政权建立以后,下游人对捞获漂流木材的无偿占有现象才得到有效禁止。

附:杨腾波《争江记》

清水江木商古镇——茅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