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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梵净山佛教寺庙经济
所属图书:《铜仁生态美 梵净天下灵》 出版日期:2015-06-01 文章字数:5368字

明清时期梵净山佛教寺庙经济

寺庙经济是寺院开展其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佛教一向主张精勤,提倡“农禅并重”;“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不诵为言垢,不勤为家垢,不严为色垢。”贵州僧人“农禅并重”,发展寺庙经济,使寺庙经济成为佛教发展的重要依托。

明清时期,尤其是清前期,梵净山香火旺盛,寺产丰腴。譬如,天庆寺山林土地有数万亩,庄农佃户有数十家。坝梅寺寺院主体建筑占地面积10余亩。有正殿7间,僧寮房数十间,有常住僧50余人;田、地、山林等寺产遍及周边15公里范围,田多土广,兴盛时有2000多挑稻谷(习惯上6挑1亩)。天马寺兴盛时有庙宇6个四合院,房140余间,大小菩萨近百尊,田1600余挑,林地6000余亩(即现天马寺林场范围)。嘉庆十年(1805年),梵净山坝梅寺承恩堂僧松青建议把以前的老围墙重新扩建,各堂都表示赞成。于是松青等号召大家出钱,重新扩建了新庵的墙垣,碑文记载的出资的7人也全是僧人,其中出钱最多的是松青,7两2钱,最少的是5钱。当时梵净山一带修桥补路的功德碑记载民众的捐款多为几钱或几十文、几百文,上两的极少。可见当时坝梅寺的僧人比较富裕。

一、寺庙经济来源及用途

寺庙经济有多个来源:一是官府拨款。二是募化。三是接收官员士民捐赠,包括钱财、房产、地产、山林等。四是举办庙会、香会收入。五是寺产经营,如田地出租、自办手工作坊等。六是参与商贸活动收入。梵净山寺庙经济主要是官府拨款、募化和士民捐赠。

(一)官府拨款

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在朝廷的支持下重建的黔东梵净山的承恩寺、朝天寺、天庆寺、天池寺“四大皇庵”最为著名。这些寺庙为李太后及中央朝廷和贵州地方大员数十人建。松桃法华庵,位于地佃里,原名大兴寺。明天启二年(1622年)敕建。历康熙、乾隆、嘉庆三次重修。朝天寺位于三角庄。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敕建,乾隆、嘉庆年两次重修。天恩寺位于梵净山麓,原名接引殿。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敕建,道光八年(1828年)重修。朝廷的支持,对一个地方佛教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二)募化

寺庙因建设需要,派出僧人到各地化缘。这是寺庙经济一项重要来源。康熙八年(1669年),承恩寺僧人智修、德果等,四方募化,在金刀峡上修建单孔石拱桥,桥长5.4米,宽2米。桥成后,于山腰石壁,镌刻《天桥碑记》云:“十方众善,善男信女,同共资助重修天桥,施财众姓,增延福寿,多子多孙,万代富贵。”

《梵净山下茶殿碑》隆参募化事言:“同治九年,我地初平,有非常僧人隆参,早岁出家,先灵是效,削发晃州福兴庵,住坐铜仁东山寺,参禅悟道,来开此山。果然一心皈依,何辞十方募化,由是道剪荆棘,路开蚕丛复修回香坪、报恩寺朝谒往来,虽不及从前之多,而渐推渐广。”梵净山经咸同之乱后,寺庙毁坏严重,在地方官府扶持下,隆参“重新募化,依旧修造,创修镇国、水源、明珠等寺,复修回香坪、明镜山各庵,新开老金顶,重整新金顶、九皇洞各殿。斯时,庙宇辉煌,神像皎洁,较从前尤岳信善男妇,朝拜士民,比上年更多。”

(三)士民捐赠

士民捐赠包括钱财、土地等。康熙元年(1662年),思南总兵官王平,捐银360两给天庆寺深持购置山场,扩建寺庙。建成后的庙宇,规制完整,布局宏伟,共有九重殿堂,蔚为壮观。其中,大佛殿长7间,其余八重均长5间,共有大小殿堂僧房45间。

雍正六年(1728年)立《新修观音殿碑记》记载了向文済、邓维梓等人发起捐款修复观音殿的情况捐款事:“梵净山自我朝敕封以来,尤称黔州之佳境也。唯有半山之岩穴为观音所居之地,因风雨飘摇而金身渐颓。有坐净僧人往往见金身而显像,对匠人向文泋而言谈,向彼欲一人而修殿宇、砌石栏、盖石瓦,因年岁凶荒,一人不能独成,有邓维梓等募数人而出食用费,向捐工,成,修左右二壁宝棹一张,久之而殿宇维新矣。”

立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六月的《金刀峡碑》记述了松桃长兴堡16人捐资修筑金刀峡的情况(16人共捐资8两6钱,最多的为1两5钱,最少为1钱)。

朗溪蛮夷长官司第七世田兴邦、第九世田如胜、第十世田养民参与梵净山重建(明嘉靖年间)。第十六世田兴德于道光七年(1827年),出资增建太平寺观音堂,至道光十一年(1831年),重建正殿、下殿、厢房、墙垣,使太平古寺重新辉煌。第十八世田景庠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出资重塑太平寺大佛像。

立于道光十九年(1839年)六月的《金刀峡碑》,记述了思南府安化县信人张庆贵和夫人简氏,发心修培梵净山险路的情况。碑文言:“思南府安化县任洞解众都居住信人张庆贵、室人简氏,发心修培梵净灵山险路,祈保童男正云,长命富贵,易长成人,关煞消散,禄马扶持。”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重修太平寺碑》记录了10位捐助人的名字,捐款总额20020文。其中“朗溪正长官司田景庠、廖天文助钱二百二十文,邑梅司王凤鸣助钱十六千八百文,罗揖熙、田胡氏、邓明扬助钱二千文,胡光明、张大喜、天门总司、王上奎、胡伍明助钱一千文。”

印江天池寺每年朝山期间开销巨大,其所花费用,除由所辖印江、思南、沿河、德江等地四十八座寺庙筹集外,还有善男信女的自愿捐献。有时一些地方官员还用政府名义出面强摊硬派。

(四)庙产收入

庙产收入有庙产出租收益和寺僧劳动收入等项。寺田的经营,分为寺庙为僧人耕种和招佃收租的形式。其中,寺僧自己耕种的较少,有梵净山东麓天马寺,始建于明洪武年间。天马寺自开创以来依靠山地发展寺庙经济“始祖宗安和尚,号自然。祖坐静时,观山场之必住,一望悉属崇林,群觇莫非蔓草诸葛,有庐仅容大士之胜,钵盂瓦饭,莫充如来之饥。熟肯身处荒凉,愿甘淡漠。于洪武年间,得创天马寺荒田一段,周围老山一幅,册载额粮一斗四升……僧祖慧本……不辞劳苦,上开峻岭,下垦荒丘,后明聪祖,由是日新月盛,渐渐长成,披星戴月,旦夜奔驰,耕食凿饮,聊可度日,寺除出老粮外,买田粮五斗,册载可稽。后僧祖洪政、天性等,连年齿积,颇余田土,重修殿宇,复造高堂,塑换金身。上下诸尊有光,前后佛像辉煌。此乃铜江梵刹之伟观。”天马寺经历代住持和僧人在山中开荒山种地,同时利用历年累积购买田地,使寺产逐渐丰富,于是依托寺院经济不断扩建和完善寺庙建筑宇。但由于寺田多僧人少,故多数寺庙为招佃收租,如天庆寺的佃户有数十家。又如天马寺有田产1200多亩,林地8000多亩。在无机械的农耕时代,1个强劳动力1年只能耕作20亩田地。天马寺田地需60人管理。就算寺僧人人会耕作,也管理不过来。而且僧人的主要职责还不是种地。印江天池寺的耕地在30亩左右,其三分之一租给当地农民耕种,按五五交租,其余的雇请长、短工耕种。给天池寺长年帮工者有五六人,另有勤杂工两三人。此外,思南“千江寺……殿宇壮丽,寺田甚丰。”“重华寺……俱极富裕。”

寺庙经费主要有:(1)庙宇建设、维修;(2)寺内常驻僧、尼生活开销;(3)庙会及日常接待开支;(4)寺庙灯油费等;(5)扶贫济困等。其中,前三项开支最大。寺庙建设,是个大项,耗资颇巨。例如明崇祯十年(1673年)坝梅寺僧人杨真宣用价银前后买下坝梅山地,寺产遍及周围三十多里,常住田42石。嘉庆十年(1805年)由坝梅寺承恩堂禅师松青和尚等人捐银扩建。常驻僧、尼生活开销,每年所需数额也不少。明清至民国时期,梵净山各寺庙常驻僧尼均在数十人,年均生活开支是个不小的数目。庙会期间的接待也是一个大项。譬如印江天池寺朝山期间,各方来的有名望之人和四十八座寺庙来的僧、尼,其生活由天池寺负责,仅招待各地主客所设宴席达三四百桌之多,花销很大。

二、官府和僧纲司对庙产的保护

贪污腐败在任何一个有经济收入的团体内都会出现,寺庙也不例外。他们勾结社会上不法之徒,争夺寺庙田产,盗卖寺庙山林、乃至攀援权贵陷害同门。因此,官府和僧纲司在保护庙产、维护佛教权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一)官府对庙产的保护

道光年间(1821~1850年),梵净山寺僧普禅等勾结山外炭商,大量砍伐山林烧炭,从中渔利。如天马寺“寺内住持僧二人,管理三才,藐视罔守禅规,以致庙宇倾颓,田土当卖所有。十七年,地方等乌罗司长官正堂杨,批照分关,训教四奄僧人,各房支持,后伊等田土树木,一贫如洗。”朝阳寺“不法之僧徒,赖此善缘为引异僧占倍,倍占僧难以枚举。”

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日和十日贵州布政使司按察使李文耕、贵州巡抚部院观察使麟庆,分别发布告示,禁止乱砍滥伐,并查拿普禅等不法寺僧。后两告示均刻于石碑,称为《勒石垂碑》和《名播万年碑》。李文耕《勒石垂碑》明示地方民众“毋许僧再渔利”,“尚敢再违,许地方乡保人等,立即指名到府呈请拿究”。碑文如下:

麟庆《名播万年碑》内容与《勒石垂碑》基本相似,但措辞更严厉:“示仰军民僧俗人等知悉”,“如敢故违,一经查获或被告发,定即从重究办”。

梵净山的佛教管理,自明万历以后,各级官府主要以提倡修行为目的,划定庙界由庙主直管,招纳僧徒,褒奖信士,遇兵匪盗贼侵犯庙产,则由当地官府出面平息。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思南府大肆褒奖朝山积极者,信士李光春和妻陈氏朝山15年不间断,奖给李陈夫妇《金刚经》1部。清嘉庆后,梵净山森林资源渐遭破坏,风水遭到部分践踏。道光四年(1824年),天庆寺、护国寺两座大庙所属的部分庙树遭砍伐。印江知县李振堃呈报恩南府知府敬文,敬文亲书禁砍皇树碑文,立于天庆寺、护国寺和承恩寺及茶殿附近。道光十二年(1832年)十二月八日和十日贵州布政司按察使李文耕、贵州巡抚麟庆分别发布告示,禁止乱砍滥伐,并查拿普禅等不法寺僧。道光十七年(1837年)七月九日,梵净山金顶铁瓦寺的铁瓦被镇远县朝山者黄福香、梁国臣、沿河的田万兴各盗窃1块,令其执于印江县衙,监禁数日,各罚3500文,并立“儆后碑”,以示告诫。

(二)僧纲司对庙产的保护

明清代沿袭明制设立半官半民性质的佛教组织管理佛教事务。《大清会典》规定:“民有出家为僧道者,置首领以约束之,在直省者,府曰‘僧纲’、‘道纪’,州曰‘僧正’、‘道正’,县曰‘僧会’、‘道会’。均未入流。府二人,州县各一人,由直省咨部给扎,均择其朴谨者为之。仍服方外衣冠,不得与职官并列。”清代,铜仁府设有僧纲司,梵净山朝阳寺僧建月曾出任僧纲。

铜仁僧纲司依据律法和教规管理佛教,在对梵净山地区佛教事务管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在规范佛教寺庙财产管理方面,僧纲司与地方官府联合发布告示,明确规定寺庙财产管理事项。如梵净山朝阳寺光绪十五年(1889年)立的《示不长也》碑,是铜仁知府陶、僧纲司建月联合发布的一份面向全府寺院的告示,其主要内容是不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占寺院田产,寺院的所有产业,只准僧尼道士管理,不准原捐助人私自售卖,自禁之后,如有犯案到官者,随时按例惩处。原文如下:

铜仁生态美 梵净天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