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印佛教中的“寺主”之义
梵净山不仅是我国著名的自然保护区,而且也是古代西南佛教的圣地,是贵州第一佛教名山。该地区的碑记摩崖浩如烟海,总量约有万余通,主要可分为敕赐、文告、记事、墓塔、功德、劝善、诗词、匾额等八个类别,充分体现了梵净山地区佛教文化的浓郁。这些碑记摩崖蕴含着大量的信息,对我们研究梵净山的佛教历史、我国的佛教历史,乃至当时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社会信仰等等皆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兹以梵净山地区的天台寺两则碑文为中心,对我国佛教中的“寺主”名号的涵义作一考察,以求正于方家大德。
一、问题的提出
“寺主”这一名称在印度佛教和我国佛教中皆有,那么,其各自拥有哪些意思?中印所使用的“寺主”是否一致?
我们先从王邦维先生对“寺主”一词的解释说起。
北京大学的王邦维先生依据七世纪高僧义净的著作《南海寄归内法传》和《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两书,对七世纪印度佛教作了深入研究,是研究此时期印度佛教的重镇。其在《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一书中对印度佛教寺院从寺院的组织、寺院的经济、寺院的宗教生活以及寺院的教育作了考察。他在谈到寺院内部的组织时,讲到了“寺主”,其文如下:
我们先看寺院中有些什么成员。义净在《寄归传》和《求法高僧传》中讲到的寺院内以及与寺院有关的各种成员有:
一、上座。二、小师。三、沙弥。四、童子。五、学生。六、净人、户人、供人。七、寺主。《寄归传》里没提到寺主,但是《求法高僧传》里讲到这个名字:“但造寺之人名为寺主。梵云毘诃罗莎弭。”梵文即vihārasvāmi。造寺之人不一定就是僧人,因此这个寺主和中国一般所讲的寺主不完全一样。
《求法高僧传》里提到了寺主这个名称。寺主是指造寺之人。能够造寺的人当然多数是有权势或有钱的国王、大臣或商人。《大唐西域记》讲到的先后在那烂陀造寺的六个国王,《求法高僧传》讲到的建造信者寺的庵摩罗跋国国王,建造屈录迦寺的南方屈录迦国王,建造支那寺的室利笈多大王,建造金刚座大觉寺的僧诃罗国王,以及这两部书加上《慈恩传》和《法显传》中讲到的其他许多建寺的大施主,都是这类人。印度近现代在一些佛寺的遗址上发现的一些捐赠铭文很多就是这类人留下来的。这些寺主,如果不是僧人,就不住在寺院里。但他们即使不住在寺院里,他们的地位和对寺院的影响仍可以想象。 [1]
而在注释中,他对中国所讲的“寺主”作了解释,其注释如下:
中国的寺主由僧人担任。见《唐六典》卷四:“每寺设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光绪二十一年广雅书局刊本,页16a)寺主在中国是寺院中的一种高级僧职。 [2]
在以上论述中,王邦维先生指出,印度佛教中的“寺主”与中国一般所讲的“寺主”不完全一样:在印度,“寺主”是指造寺之人,不一定就是僧人;在中国,“寺主”为三纲之一,主管佛寺事务,为僧人担当,是一种高级僧职。
对于印度佛教中的“寺主”,王先生是依据义净的海外记载而解释的,那么,这种解释是否全面?对于中国佛教的“寺主”,王先生的解释符合通常流行的观点,即我国佛教中的“寺主”就是主管佛寺事务的僧人,那么,这种看法是否全面?
二、印度佛教中的“寺主”之义
对于印度佛教中的“寺主”一词的涵义,除了义净所指出的“但造寺之人名为寺主”之外,笔者发现,它还有另外一个意思,也就是《撰集百缘经》中所使用的“寺主”之义。在《撰集百缘经》中谈及“寺主”的经文,如下:
从这段经文中可以看到,国王虽然为佛及比丘僧造立房舍,但并没有自称为“寺主”,而是“请一比丘,用作寺主,管理僧事”。显而易见,此处与义净的记载很不相同,“寺主”的涵义也不相同,此处“寺主”为管理僧事的僧人。
综合以上内容,在印度佛教中,“寺主”有两层意思:一为建造寺院的人,可以是有权势或有钱的国王、大臣或商人,也可以是僧人;另一为受国王之请而专门负责管理某一寺院僧事的僧人。
三、我国佛教中的“寺主”之义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佛教文献都是在主管佛寺事务的僧人这一层涵义上使用“寺主”的,而且,担任“寺主”的僧人多是受请而为之,这与印度佛教中“寺主”的第二层意思——受国王之请而专门负责管理某一寺院僧事的僧人——相同。如《高僧传》提到释道汪时,指出“悦还都具向宋孝武,述汪德行。帝即勅令迎接为中兴寺主” [4] ,这是皇帝勅令迎请;在提到释僧弼时,讲到“时有请弼为寺主” [5] ,这可能是一些信众或僧人的邀请。再如《续高僧传》记载梁武帝曾任法云为光宅寺“寺主”,“创立僧制,雅为后则” [6] 而我国的世俗文献,如上文提到的《唐六典》,在使用“寺主”时也是将之视为主管佛寺事务的僧人。
然而,非常庆幸的是,近日在阅览梵净山地区佛教碑记摩崖时,发现天台寺的一些碑文却从不同的角度和涵义上使用了“寺主”这一名称。
天台寺位于贵州省铜仁市西南部的思南县兴隆乡境内的龙底江畔的一座山上,三面环水,堪称神奇灵秀之地。寺院占地面积二十余亩,古木参天,香火旺盛。“文革”时寺院被拆毁,林木被砍伐殆尽,如今仅存清代佛塔一座,大雄宝殿遗址,庙门和碑碣十余通。在这十余通碑碣中有两通较为完好,一通题名为《重修天台寺碑记》,另一通题名为《振兴寺院碑》。正是这两通碑记,为我们研究我国佛教中的“寺主”一词的其他涵义,提供了资料和依据。
第一通《重修天台寺碑记》,青石质,其碑文如下:
第二通《振兴寺院碑》,青石质,其碑文如下:
从这两则碑文的内容中可以看到它们是密切联系的,而且《振兴寺院碑》在时间上稍晚于《重修天台寺碑记》。两则碑文记录了敖姓、郭姓两家族与天台寺的关系,即敖姓、郭姓两家族共同重修了天台寺、为天台寺购买寺产,并招募僧人住持。而根据两则碑文的落款,可以看出天台寺的“寺主”有敖立南、敖立德、敖魁、郭香亭、郭登洲等等,也就是敖姓、郭姓两家族,而且这种“寺主”的身份或职位对于两家族来说,是世袭的。
在此处可以看到,碑文中所使用的“寺主”是指建造寺院之人,其担当者不一定为僧人。“寺主”的这一层涵义与上文中所提到的印度佛教中的“寺主”一词的第一层意思相同。
结语
从上文中可以看到,中印佛教中的“寺主”一词的涵义大体相同,即有两层涵义,一指建造寺院的人,此人不一定为僧人;另一指专门负责管理寺院僧事的僧人。当然,二者也存在少许差异,即虽都指称造寺之人,但在中国,“寺主”的权力更大些,如在《振兴寺院碑》一文中,“寺主”为加强寺院管理,就为寺院制定了三条规定,而这在印度佛教中是不可想象的;虽都指称专门负责管理寺院僧事的僧人,但在中国,“寺主”是寺院中的一种高级僧职,后来与上座、维那一起成为中国佛教寺院的三纲,而印度佛教并不存在的这种情况。
[1] 王邦维:《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代校注前言》,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17-124页。
[2] 王邦维:《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代校注前言》,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83页。
[3] 支谦译:《撰集百缘经》卷五,《大正藏》第4册,第227c。
[4] 释慧皎:《高僧传》卷七,《大正藏》第50册,第371c。
[5] 释慧皎:《高僧传》卷七,《大正藏》第50册,第369a。
[6] 释道宣:《续高僧传》卷五,第50册,第463c。
[7] 铜仁政协编著:《中国梵净山佛教文化文物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8] 铜仁政协编著:《中国梵净山佛教文化文物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