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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违法现象蔚然成风
所属图书:《贵州彝学》 出版日期:2004-07-01

二、土地使用违法现象蔚然成风

当前,我国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生产收入不高,抛弃耕地外出打工成为大多数农民的选择。同时,农村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加之农民缺乏法制观念,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进而导致土地侵占、买卖、非法转让,以及擅改耕地用途等现象。我国《土管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地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等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行为比比皆是。同时,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土管法》第39条又规定:“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据有关方面的报道,河南临高县美泮村和文星村连所的800多亩水田甘蔗地,被当作坡地荒地上报。在南方,仍有少数人围湖造田、围湖养鱼和侵占江河滩地。同时,针对村民为了耕管方便,的确需要对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的,要坚持《土管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村民委员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事实上,有的村民偏偏不依法办事,我行我素,私自交换耕地。

显然,仅靠土地管理部门和一本薄薄的《土管法》,是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目无国法的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必须依靠各方面的通力合作。

(1)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提高农业抗灾能力;调整税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目前,我国农业结构单一,农业只增产不增收。农业基础设施落后,致使农业生产的效益不高,有的地方水灾旱灾不断,经常歉收;有的地方虽然明显增收了,但税收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摊派和收费,最终进农民腰包的东西还是不多,甚至减少了。只有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把部分农民重新吸引回到耕地上来,耕地也才不致被抛荒。

(2)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及时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农业结构。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由于农民缺乏必要的经济知识,同时又得不到正确的指导,因此出现“一窝蜂”现象。看到市场上好卖的东西,就盲目跟着生产,一旦供大于求,就大幅度地亏损。这种盲目的现象最终导致:一方面达不到农民增加收入的预期目的,另一方面改变了用途的耕地很难重新恢复,影响粮食生产,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

(3)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土地立法,强化农民的耕地责任意识,在长期保留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法律知识的缺乏仍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大多数农民不明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他们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可以利用它做任何事情,为何非得通过土管部门的审批,在农民没有彻底弄清楚土地权利归属之前,禁止土地的私自转让和买卖很困难。其实,耕地使用权的不可交易,租赁或抵押已逐渐成为制约耕地生产率提高的因素。如果在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受侵害的基础上,将承包与经营权分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耕地就会向有较高生产率的经营者或产业集中,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同时外出打工或经商的农民可以转让经营权,杜绝耕地抛荒现象,提高土地利用率。

贵州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