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在丹山场契约抄件
超豚老约 [1]
道光砍乙界,至同治九年六月内砍乙界,价艮(银)三十二两四钱 [2] 。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本房姜佐兴、成方、松桥、君能、岩保、焉保、包柳、美包、所包、所俨所共山场壹块,坐落地名冉在丹左边岭,上凭田勾(沟)为界,下凭朝英之山为界,右凭冲,左凭岭之路,栽岩为界,四至分明。凭中引到出卖与姜成德、之豪、之琏、松桥四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艮(银)拾捌两正。自立字之日,艮(银)契两交,分厘无欠,任凭不乱,谁人栽手。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日后木坎(砍)完,地归之琏、成德、之豪名下管业。如有山场杉木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此断字承照。
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初三日 立
外批:先年姜佐兴得买焉保山场杉木也转出卖与成德、之琏、之豪三人管业。又先年姜成德得买美保、东保山场杉木又转卖与成德、之琏、之豪、松桥四人名下管业。之琏有壹股,之豪壹股,成德壹股,松桥壹股,共在四股 [3] 。
凭中 姜君能 代笔 姜开祥
外批:咸丰十一年开周家所栽明花之地也是四股之山,四角一副也是四股之山。其有老约开周家存 [4] 。
同治九年七月廿九日沾抄老契存照 立
[1] 超豚,系“抄誊”之误写。过去多人共同经营一块山场(如多人共佃一块山场,或多人共有一块山场招一人佃种等)时,原件契约由众人中比较有管理能力的人保管,其他人往往将此份契约抄誊保存。
[2] 系抄誊者所批。
[3] 系抄誊者所批。
[4] 系抄誊者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