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纣王酗酒到文王禁酒
由于酿酒技术相对于制陶、冶金、纺织等手工技术简便,较易普及,只要拥有较多的谷物和一些简单的坛罐之类的容器即可酿酒。当酒作为一个特殊的饮品从祭祀的神坛上走下来,首先为富有的权贵所享用,《周礼》中反映的周王室的用酒制度足以说明这一史实。随后,酒作为餐饮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迈入了千家万户,当传统文化赋予酒某些特殊的功能,它进一步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成为民俗民风的一部分。例如在拜祖敬神的庄严仪式上,酒是必不可少的供品;在尊老敬长、亲朋欢聚的人际交往中,酒是常见的礼品;在欢度喜庆的节日里,酒成为重要的助兴剂;在排除烦恼、发泄情绪的气氛中,酒又成为消愁药,甚至许多文人墨客都借用酒劲来抒发情感;政治家则借用酒来实践自己的阴谋诡计。总之酒作为一种特殊饮品融入到许多民俗活动中,有了这样的文化背景和不同寻常的社会需求,势必促进酿酒业的蓬勃发展。
从另一个视角来看,酒是粮食深加工的产品,酿酒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直接受制于粮食收成的丰歉。碰上好的年景,粮食丰收了,自然有了较多的谷物供人们酿酒;相反,当遇到灾年,粮食歉收了,供人们用于酿酒的谷物就少了。因此粮食的丰歉对酿酒业的发展,影响是直接的。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农民对收获粮食的安排,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政府关于酿酒政策的调整。
(注: 大丰收)
夏商时期,受环境和技术条件所限,人们将酿酒作为谷物的一种加工方式。吃酒连酒糟一块吃,吃酒也能饱腹,故将吃酒与吃饭联系起来。这种略带酒香,稍有甜味,容易消化的酒食对权贵具有很大诱惑力。当时酒的醇度极低,人们吃酒就像喝饮料一样,能海量而不倒。他们就将手中掌握的较多粮食用于酿酒,因此当时的贵族嗜酒成风。“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战国策·魏策二》)这是通过禹之口对酗酒的告诫,后人还是不听,于是出现夏桀无道,奢侈无度,败业丧国。酗酒是其罪状之一。后来的商纣王比夏桀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冣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即酒池大到可以行舟,牛饮群饮,一次可长饮七天七夜不歇,结果导致殷商灭亡被周取代。当然,这种酗酒的描绘有点夸张。将商纣亡国归咎于酗酒,也只是后来禁酒者挂在嘴边教训后人的一个警示。但这从另一个角度描绘了当时吃饭与饮酒的关系和当时酿酒业的状况。
周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禁酒令——《酒诰》。酒诰中强调说:酒只能在祭祀时用,不能常饮。官员们到下面去,可以饮酒,但不能饮醉。酗酒会误事、会乱行、会丧德,甚至因酗酒而灭亡。明令禁止民众群饮,不听命令的人,要收捕起来,送到京师,将择其罪重者而杀之。做官的要以身作则,做人表率。《酒诰》中明确了许多关于酒的政策,中国历史开始有了酒政,所以《周礼》中关于酒政的记载多了起来。实际上,一个《酒诰》并不能把酒禁绝,更何况,禁酒并没有涉及王室本身。《周礼·天官冢宰》记载:“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这应是当时管理酒类生产、政令、销售的机构编制。其中,酒正是酒官之长,酒官隶属天官。中士、下士属于中层管理官员,府是保管文书和器物的官员,史是记载史事和制作文书的官员,胥和徒都是供酒正使唤的工作人员,胥是徒的官长即领队。酒人是具体掌管酒类生产的官员,据《周礼·天官冢宰》说:“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奄应是供官吏使役的宦人(即后来的太监),女酒是没入官府的女奴之长,奚即是直接从事造酒的女奴,从《周礼》中酒正、酒人等官员的设置和职能,表明王室饮酒是不受限制的。对贵族、官员和百姓的政策也不一样。在地方上设“司市”专门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稽查饮食状况,发现群聚饮酒,即禁;禁而不听者,即拘捕起来,特别严重的,就把他杀掉。即对百姓,他有“饥酒”、“谨酒”的权利,但对于官员饮酒,不是“禁”,而是用有限度、有节制的办法来管理,即在朝廷内设置一些机构和官员从事酒类生产的管理和消费。由此可见,《酒诰》只是加强了对酒类生产和饮酒秩序的管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禁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