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后期贵州田赋征实概况
一、田赋改征实物政策出台的背景
所谓田赋征实,是一种对应征田赋的货币额折成实物上缴的征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正税还是附加税,一并实行征实。征收实物任其所产,按标准换算。田赋改征实物简称田赋征实,它与粮食征购和粮食征借合在一起又叫“三征”,这是国民政府于1941年起为了垄断粮食所采取的一项政策。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统区的粮食及日用必需品极度缺乏,为了解决国统区的军需民食,政府垄断粮食和一些主要工业品就成为能否维持抗战的重要问题。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数据虽然急剧增长,但实际购买力却在逐年下降。这种情况下,在全国的不少产粮区,开始出现了一些大中地主乘机囤积粮食的现象。这样一来,之前实行的先征收货币、而后再用货币购买粮食的做法,已经难以使政府掌握足够的粮食,严峻的现实迫使政府不得不调整征赋策略,这是田赋改征实物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
二、田赋征实的具体办法
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实施,必然需要相关法令制度的配合完善。国民政府于田赋征实一事极为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法令法规有:《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民国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布);《田赋征收通则》(民国三十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公布);《田赋征收实物各县市经征经收机关联系办法》(民国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核准施行);《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民国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第570次会议通过);《田赋推收通则》(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八日行政院修正公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民国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命令公布)。以上六个法令法规内容侧重或有不同,或有所增益,大致构成了抗战后期田赋征收实物的全部政府法规内容。
《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是国民政府关于田赋征实最重要的基本法规之一,它明确阐述了该项政策实施的原因、新税制下田赋征收标准以及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事宜。如该通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各省田赋征收实物依三十年度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份,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第四条规定:征收之实物以稻谷为主。其不产稻谷之地方,以其收获之小麦、杂粮缴纳之。第七条明确了征收制度: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第十三条特别指出:各省田赋征收实物后,其积谷一项,仍照旧征收,其他一切以土地为对象所摊筹派募之款项,悉予豁免。从上述几条规定来看,该通则可以看作是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基本大纲。
《田赋征收通则》是对上述暂行通则的初步完善,提出了“分等课赋”的原则,规定“新订科则至多以三等九则为限”;明确规定田赋应该向土地所有权人征收;田赋应由纳赋人自向经收处缴纳,不得有任何个人和团体包收代征;该通则同时对逾期不能完纳田赋者列出了处罚原则和相关措施,并指出将对如何进行田赋减免和田赋经征考成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上述后列四个法规主要是对田赋具体征收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在此不再一一叙述。
贵州省自1935年王家烈离黔以后,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是遵照中央政府的法令具体实施的。1940年4月,中央行政院通知各省,田赋的征收配以实物;在同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田赋改征实物的政策,并修改财政收支系统法,将省级财政纳入中央系统,规定田赋收入纳入中央预算。遵照这次会议的精神,贵州省在8月成立了省田赋管理处,各县市成立县市田赋管理处,由县市长兼正处长,另外委任专人任副处长,负责实际工作。
贵州省田赋管理处成立以后,根据行政院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知,并参照斟酌本省的实际情况,拟订了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二十条,其主要内容有:①征收定率以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改定科则实际收纳赋额为标准,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斗。②征收实物以稻谷为主,但产稻谷不多的,或是运输有困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调整,搭征包谷,或者回征收法币。③回征法币的标准以每市斗稻谷折合法币六元为原则,但得视实际数量呈准酌减。④开征日期,定为十一月一日,限两个月内完清,逾期分别予以滞纳处分。
1942年7月,中央政府行政院颁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通则,对于折征定率和清完期限,均有改变,并将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征实作为定额,较上年增加了二分之一。贵州省遂将所定实施办法加以修改,另行拟订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其主要改定的内容为:①征实定率改定为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并附征县(市)公粮一市斗,共征四市斗,自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新赋起照征,其补征欠赋,仍然按照上年规定赋率计算。②取消回征法币办法,全省一律征收实物。③增订以糙米折缴稻款标准,每米五市升,折稻谷一市斗。④开征日期,仍定十一月一日,限三个月内完清。⑤实行板串办法,对号掣肘给收据。这新定征实率连附征地方公粮,虽比上年加倍,但各县(市)已经不准再以土地为对象,带征或摊派任何款项,在田赋负担的表面上似乎比以前减轻。
1943年征实定率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没有更改,仍然是每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附征县地方公粮一市斗,其余的办法与1942年相同。1944年征实定率,贵州省奉行政院的命令改为每赋额一元,折征稻谷四市斗,附征县地方公粮一市斗。1945年征实定率,仍与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相同,附征县地方公粮仍为一市斗。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中央政府于1945年9月明令全国各省份在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或三十五年(1946年)豁免田赋军粮一年,贵州省赋粮规定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豁免。后又奉令将豁免一年的赋粮分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三十六年(1947年)两年平均豁免。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田赋征实实际数额核定为八十万市石,征省县公粮二十四万市石,并订定折征实物率为每元四市斗,减半征收二市斗,带征省县公粮一市斗。至于军粮征借标准,遵照中央政府颁布田粮紧急措施,以征一借一为最高额之规定,按照各县赋额分配,其征借办法以岁赋累进征借为原则。得由各县查酌情形,采取随赋征借,或向余粮之户征借,详述理由,呈准实施。因为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赋粮减半征收,虽然抗战已经胜利,粮食需要仍然十分迫切。贵州省当时就指定沿公路交通便利较便于公粮缴纳之县,征收实物,其余县市按照核定价格一律回征法币。所有征实或是征币的县份,根据田赋粮食紧急措施所定分配定数,分别征实或征币。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的田赋,遵照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半豁免,核定本省征实赋额八十万石,征借军粮二十万市石,并依照征实赋额的三成,带征省县的公粮。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共为三百二十万市石,但因当年全省夏季洪灾,全省受灾的县份有三分之二以上,田赋征实赋配额减少为一百二十万市石,免办征借军粮。
三、贵州省田赋征实机构
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实施是田赋征收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革,因此势必带来征收机构的重大变化。对于新赋制下各省(县、市)田赋征收机构的设立、组织机构、人员任免考成以及田赋工作的督察管理,国民政府都曾经先后出台了相关法令法规指导执行。就贵州省而言,原有田赋征收、管理机构颇为杂乱,自民国三十年(1941年)以后,田赋征收机构的设立完全是按照中央政府指示,遵令而行。
国民政府与此相关的重要法规有两项:《财政部各省田赋管理处组织规程》和《财政部各县市田赋管理处组织规程》。1941年9月8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的《财政部各省田赋管理处组织规程》是依据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关于田赋暂归中央接管之决议案而制定的关于省级田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设置的重要法规。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省及行政院直辖之市田赋管理处的人员设置、内部组织架构及各部门具体负责工作内容。按照该规程规定:本处主要成员包括处长、副处长、秘书、技正、科长、会计主任、督导员各若干人。该规程明确指出,各省土地呈报如原由民政厅或省地政机关主办者,仍得由原机关办理,上述各部门人员配备和临时雇用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各地具体情形,进行增减,其荐任及委任职人员,均由处长遴员,呈请中央主管田赋机关分别呈荐核委,雇员由处雇用,呈报备案。同时指出,省田赋管理处负责整理县市田赋,另行指导设置各县市田赋管理处。
1941年9月8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的《财政部各县市田赋管理处组织规程》是根据《财政部各省田赋管理处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而制定的关于县市一级田赋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重要法规。从该规程内容上看,其内部组织架设与省级田赋管理处大同小异,只是在具体职责和人员任免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由于田赋在改征实物之后分为经征和经收两套系统,故而依照上述规定,贵州省新成立了如下4个省级经办机构:
(1)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1941年8月1日组织成立,负责办理贵州省田赋的征实、征借、土地呈报和契税征收等事务。1945年4月16日,奉财政部令,该处与贵州省政府粮政局合并改组成立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
(2)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1941年8月1日组织成立,系由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和贵州省政府粮政局合并改组而成,隶属财政部和粮食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7月1日,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改隶贵州省政府,但在业务上仍受财政部和粮食部监督指挥。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全省田赋的征收、征实、征借、征购以及赋粮的交拨、运输和土地呈报、复查等事务,内设第一、二、三、四科和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督导室。
(3)贵州省粮食管理局:成立于1940年9月10日,该局隶属省政府,并受全国粮食管理局的指挥监督。其主要职责为:对县粮食管理委员会进行指导,负责全省粮食生产的调查统计、粮食市场及仓储管理、粮价平抑,省会粮食调剂及对军粮购屯、分配、联系运输等。次年10月,该局奉令改组为贵州省政府粮政局。
(4)贵州省政府粮政局:成立于1941年10月,掌理全省粮食征购、管制、加工、仓储、运输等事务。1944年2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增设贵阳粮食调节处和粮食储运处,以办理省会公粮食米的换现业务和加强粮食的存储和运输工作。次年4月16日,该局奉令与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合并,改组成立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
根据1940年统计数字显示,贵州省于当年一共设置了县级粮政科70个,经收仓库330个,涉及经收人员1650人。贵阳市、德江县设立的同级机构为粮政股,而锦屏、石仟、正安、罗甸、望谟、从江六县都没有设置粮政科。
四、征收手续和征收办法
田赋改征实物政策正式实施以后,相关的征收手续和征收办法也有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1940年7月23日,由行政院公布实行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在征收具体办法方面有如下内容:粮食机关应于开征一个月前,将仓库按乡镇单位分别指定。并将地点、座数、各仓容量单,送经征机关按照所开地点划定粮区,设立分柜,以便人民完纳;征收实物,应于稻麦收获两个月内征齐,其开征日期由省主管田赋机关拟定,报请中央田赋管理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者,应予以滞纳处分,滞纳处分办法另订之;凡业户如有短匿粮额情事,准由人民密告,经查属实后,即按其短匿粮额,科以两倍之处罚,其罚额以半数归公,其余半数,奖给告密人;遭遇灾歉及因公征用土地,依田赋勘报灾歉规程及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办理;自征收实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所有田赋正附旧欠,仍准以法币缴纳,并照原有滞纳罚锾处理。
行政院于同年2月公布的《田赋征收通则》则对逾期没有完成缴纳的粮户处理办法有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该通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在田赋开征前一个月,经征机关应将开征日期及一切纳收须知事项,出具布告,并印发通知单,分送纳赋人。凡逾征收期限,尚未完纳者,应予分别处分如左:①加收滞纳罚锾;②传追;③提取其土地收益抵偿;④拍卖欠税田产抵偿;⑤滞纳罚锾得分期递增,最高限度不得超过应纳赋额百分之十。各项处分应次第为之。
田赋改征实物以后,各县按规定折算标准编造造册,再照征册列数填造粮票。依照财政部颁订的经征经收联系办法相关规定,粮票分为通知、验收、收据、存根四联。经征机关于开征前一个月将通知联送给业户,照数缴纳实物于经收机关,经收机关一面发给粮户号牌一枚。将其号数填注于验收单上,内转经征机关,一面登记账册将粮食收仓。经征机关收到验收单后掣取串票收据联,核对相符后,凭粮户所交号牌,发给收据。经征机关每日将征收实物种类、数额,分别粮区,编造收粮日报表,复写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主管上级机关,一份送经征机关,以应查核。经收机关应造征粮日报表,复写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主管上级机关,一份送经收机关,以应查核。通知单是通知粮户纳粮的命令,也是经收机关做账稽核的根据,业户在接到后,应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照章缴纳手续费,呈请经征机关另外填写合算单来代替。验收单则是经收机关对经征机关所出之收粮凭证,两者互有钩稽之效。
以上是1941年经征经收划分办理原则下之征收手续。到了1942年,经征经收统一归并田赋机关办理,并实行随赋带征粮食,其手续又分随赋带征粮食县份和不带购粮食县份进行了必要改正。
对于各种实物的验收标准也有相当具体的规定,《财政部田赋征收实物验收暂行之规定》(1942年12月15日行政院会议通过)要求粮户完纳粮食,应以最近一年内收获之谷物,品质干洁、颗粒充实者为限,其鉴定方法如下:①稻谷含杂质(稗糠沙粒泥土虫蚀及其他杂物)不满千分之三,水分不满百分之十五,每市石重量在一百零八斤以上者为合格。②小麦含杂质不满千分之四,水分不满百分之十四点五,每市石重量在一百四十五斤以上者为合格。③包谷含杂质不满千分之四,水分不满百分之十七点七,每市石重量在一百三十五斤以上者为合格。
关于各种粮食之折合率,除稻谷一斗折合小麦七升或小麦一斗折合稻谷一斗四升三合为全国统一标准外,其余各种杂粮与稻谷之折合率,则视各地稻麦价格与杂粮价格之高低而有不同。根据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各省征实稻谷与杂粮折合比率表规定:贵州包谷的折合率为1:1,要求每市石的重量达到一百三十五斤。
五、1941—1945年贵州省各县市田赋征实的总体概况
贵州省各县核定的田赋征收总额,在数值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配征数额最高的贵筑县田赋、军粮、县级公粮加在一起高达414682市石,而配征数额最低的雷山县三项数据合在一起也不过才24169市石。
造成差异的最大可能是自然环境、各县的总人口、承粮面积、地价收益等相去甚远。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土地陈报后,耕地面积包括了水田、旱田、旱地、免税地四种,而承粮面积是耕地面积减去免税地后所得数字。当然,地方政局变动(如1942年黔东事变和1944年黔南事变)、自然灾害、新型农业技术的推广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当地田赋的征实情况。
以贵州省1941年田赋征收实际情况来看,全省的田赋征实工作还是进行得相当顺利的。该年度配征总额996154市石,实际完成征收871130市石,完成率高达87.45%。扣除部分地区可能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如此高的实征率实在令人惊叹,故此由财政部关吉玉、刘国明在其编纂的《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下卷)》一书中不惜浓墨提出表扬。该书总结指出:黔省地瘠民贫,田产稀少,此次田赋改征实物,事属创举,而征实成数,竟达百分之一零四以上,成绩实属优异[按该书第102页有如下统计数字:贵州省在民国三十年度(1941年)田赋总额为5215460元,每元折征二市斗,共应折征百余万石。由于贵州地瘠民贫,加之多数地区交通不便,经核准正安等12县,准予折征法币。黔西等16县,搭成征收包谷。其余贵筑等50县,仍然征收稻谷。前项总额中以858879元应征实物折征法币,共计征收法币9430296元。其余4356581元折征稻谷760675石及搭征包谷110641石]。数据虽然有所出入,但可以窥豹一斑,总体看出当年贵州省田赋征实的完纳概况。
在1941—1945年的5年中,贵州全省征集粮食总额为稻谷12421209市石,平均每人约为1.2市石,参照1945年全省总人口(10602405人)约占当年全国总人口的2.2%这个数据来看,一方面反映了新政策确实存在相当的积极因素,同时也体现出贵州人民拥护国家、支援抗战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