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我国自唐宋以来,对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对其酋长赐以官职治理“土民”。这种政策,到元时逐渐形成了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制度,就是任用各少数民族(或土著)中的上层贵族担任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制度。这一制度形成于元,完善于明清,于民国消亡。
土司制度是指在元朝开始在中国西南、西北边疆实行的土官制度。《元史·百官制》载,在一些边地设有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多用“土人”为之。《明史·土司传》说:土司者,即以“土著”之人分封官职官守也。
土司制度完善于明清。明清时期朝廷对土官的任免有一种制度规定,对其官位、衔级、赏罚、黜陟等制定有若干政策,特别是到清朝进一步明确了土官“承袭有序”以避免争袭、冒袭之事发生;“职守有定”,土官职责是纳贡、征赋和制土兵;“铨叙考核”有章可循,仿流官“三年大计”之例;“有功则序,有罪则处”的考核制度;等等。
土司制度与流官制度比较有几点区别:一是授之官,中央朝廷承认他们在地方上有世袭权。老土司死后,其子或妻继承,经吏部验封查勘,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颁给号纸钤印。二是该区域的土官,分别隶属于同区域内高一级的流官,或隶属于同级的流官。三是土司除向所在地区交纳赋税及派差役外,每年还要向朝廷入贡土特产。四是土司管理下的土兵,平时保境安民,有大战事时服从朝廷征调“出征打仗”。
元明清三代,有学者统计全国共有土司2000余家,以今天地域看,分布于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青海等省(区、市),其中以四川、云南最多,贵州有200余家。土司制度实行之初,由土司酋长管理其地方较易为本民族接受,有利于国家领土的完整和统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改土归流”便被提到议事日程。从全国范围看,“改土归流”主要是在清雍正年间进行的,而从贵州历史考察,封建朝廷对贵州土司势力的削弱在明初就开始了。“两广岑黄,思播田杨”,明初在西南地区有影响的“四大土司”,今贵州地域占了“田杨”两个。而田、杨两大土司都是在明初与明末,即在明朝统治时期被铲除的。
贵州建省就与消除土司势力有直接关系。朱元璋在正式建立政权以前,他的军队进入湖南时,元朝所封的土官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及思州宣抚使田仁厚首先归附朱元璋,朱元璋封“二田”为宣慰使,使之仍为土司掌管一方。到了永乐十一年(1413年),田氏继任者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争沙坑地发生战争,并不接受朝廷的禁令,永乐帝以解决“二田氏”之争端为借口,命顾成率兵讨伐。事平后,即把田氏土司之辖地分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又以长官司七十五隶属贵州布政使司,贵州行省的设置从此开始。如果没有田氏土司争端的发生,贵州建省不知要推迟多少年。
在清朝,对贵州土司的剪除,基本上都是通过战争来完成的。最早的事件发生在顺治时期,清军入据贵州不久,顺治十七年(1660年)马乃营土目龙吉兆反清,总督赵廷臣率兵镇压,事平后,将土目龙吉兆原辖地置普安县。这是清朝改土归流的前奏,刘蕴良所写的著名的《甲秀楼长联》,其中一句“马乃碉隳”,就是指这一事件。
历史最长,占地又广的水西安氏土司被削除,是清朝贵州土司被削弱的又一重大事件。水西安氏的远祖济火,因佐诸葛亮南征,积粮通道有功,被封为罗甸国王。千余年来,安氏世受中央朝廷册封。清康熙三年(1664年),吴三桂以水西安坤谋反为名,征剿水西。康熙四年(1665年),吴三桂奏请将原水西安氏土司辖地改设流官,设平远、大定、黔西三府。至此安氏土司世袭其地的情况结束。
而对贵州境内土司势力削弱的又一重大事件是清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上《改土归流疏》,提出“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流”的主张。清廷即任命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全权办理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以武力征服清水江流域和雷公山为中心范围内的所谓“生苗”,这里有元置古州八万洞军民长官司等。雍正九年(1731年),经过大小30余战,平定了千里苗疆,设置了八寨、丹江、都江、古州、清江、台拱6厅。
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废除土司制度应予以肯定: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完整,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土司领主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奴变成了农民,人身依附有很大减轻,减少了对“土民”的一些剥削,“进贡一成,刮民百成”的情况不复再现,结束了土司地域的封闭状况,促进了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因此,废除土司制度在客观上有进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