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对丹寨苗族节庆习俗的管理及启示
本文拟从研究贵州丹寨排莫村清代官府告示碑入手,分析清地方政府对当地苗族节庆活动的管理,以及对于我们今天的几点启示作用,以求教于方家。
一、清代地方政府对丹寨排莫苗族节庆习俗的管理
丹寨扬武乡排莫村位于丹寨、三都两县的交界之处,是苗族聚居的地方,自古以来就有过吃新节和鼓藏节的习俗。清光绪己亥年(1899年),排莫寨的杨金贵、杨阿乌、杨阿领等5位甲长,将八寨清军府的告示刊刻为碑,立于跳月堂边。该碑为青石质,高104厘米,宽62厘米,厚10厘米。经笔者拓片并整理,碑文如下:
这是一通清代官府的告示碑,从内容来看,当时清政府对黔东南苗族同胞的重大节庆习俗已经进行有效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认苗族传统节庆习俗的合法性。告示认为:“三年一届”的鼓藏节,要举行盛大的“荐祖超亲”“延请僧道致斋敬神”的祭祀活动,以及“放牛打角”的斗牛活动、“亲朋来临”的跳芦笙活动等,这是一个历史较为久远的苗族民间习俗。节日期间,人多混杂,加强治安管理,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刻不容缓!充分体现了清政府承认该苗族节庆习俗的合法性,支持苗寨有序开展节庆活动,并切实加强治安管理,以防止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二,维护节庆期间的社会秩序。告示警告“远近红黑匪人、游勇、散练、妖道、邪僧、年轻乞丐”,如果“恶讨恣横”,则“一概驱逐,不许留停”。劝导参加活动的人“男妇混杂不清,身佩首饰,最要小心!致于酗酒,不可酩醉,提防殴斗,免酿人命!”“自示之后,其各遵循,倘有故违,法不容情!”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是通过文告晓谕社会秩序,并将对故意违法的行为予以打击,最终为排莫苗寨举行盛大的传统节日活动提供安全、有序的环境保障。
第三,倡导树立新的风尚。从环境方面讲,山高林密之地,瘴气多发。据《嘉庆·古州杂记》记载:“饮酒数杯可以辟瘴”。山地民族多因此饮酒成俗。特别是社交之中,饮酒成为助兴之剂,有的人酗酒成性,酩酊大醉,平添事端。据《百苗图》记载,一些地方民风彪悍,争强好斗,甚至以死相搏。所以,该告示特别告诫人们“致于酗酒,不可酩醉”,“提防殴斗,免酿人命”。毫无疑问,地方政府是借该民族节庆之机,倡导民间节制饮酒,免生事端;禁止斗殴,免酿人命。
二、清代地方政府管理实践的启示
从清代地方政府对苗族节庆习俗的管理,于当今开展民族民间节庆习俗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第一,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须认真研究和把握其具有的文化价值。该碑文尽管很短,其内容的信息量是相当丰富的。首先,它反映了清地方政府对待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态度:“斯系苗俗:荐祖超亲,延请僧道致斋敬神,放牛打角,亲朋来临,三年一届,刻不缓行!”所谓“刻不缓行”,也就是按期举行,一刻也不能耽误的意思。表明官方的态度很坚决,立场很鲜明,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给与充分的尊重和大力的支持。众所周知,清政府在平定了咸同年间张秀眉、扬大六领导的苗族农民大起义之后,对黔东南苗族聚居地区的控制格外加强,凡是大规模聚会包括传统民族节日集会,从现有历史资料来看,是比较少见的。因此,地方政府为什么会支持排莫苗寨的这个传统习俗呢?值得深入研究。本人认为,很有可能当政者看中的是该节日习俗的两大功能,一是祭祀,二是娱乐。“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祖先,追宗慎远,传播忠孝文化,一直备受中国传统儒家文人的推崇,也得到秦汉以后历届中央皇权的大力宣扬。作为执政者,自然会认为苗族人“荐祖超亲”“延请僧道致斋敬神”的祭祀性节日习俗活动,理应给予承认和支持。对于节日期间的娱乐活动,大体也跟中原汉文化一样,功能是酬谢祖先,娱神娱人,自然也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这里得到一个重要启示: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习俗,首先要认真研究其具有的文化价值。我们强调要保护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只有在分清“好与坏”“优秀与落后”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该保护什么、该扬弃什么。政府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上应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二,对传统节庆习俗的保护,政府应该履行好维护秩序和引导规劝的职能。解读碑文可知,“三年一届”的重大节庆活动,参加的人数很多,人员成分极其复杂,既有“红黑匪人、游勇、散练、妖道、邪僧、年轻乞丐”,也有“亲朋来临”,偷盗、酗酒、斗殴、无赖滋事等突发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地方政府有必要专门发布文告晓谕秩序。并且规劝“身佩首饰,最要小心”“致于酗酒,不可酩醉”“提防殴斗,免酿人命”。近些年,依靠民间力量办节的重要性,很多人似乎已经有所认识了。但是,依靠什么,怎么依靠的问题,鲜有人予以重视和深究,该清代碑刻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资料。从政府职能上来讲,我们今天要保护传统节庆习俗,首要的任务是为民间节日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保证其如期、有序开展有关活动。同时,节日期间又是一个倡导移风易俗、建立公序良俗的大好机会,应该适时地对参加节日活动的社会民众施加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以树立起良好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行为习惯,推动良好社会风起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