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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所属图书:《土家族研究》 出版日期:2013-11-01 文章字数:7840字

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我国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广大民族地区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贫困问题比较突出,人才资源比较匮乏,社会发育程度偏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差异较大,等等,这就决定了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性要求下,必然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本文以贵州省土家族地区为视角,就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大发展,在一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走向幸福安康的道路。但是,由于广大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点低、开发晚、文化教育比较落后以及艰难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得广大民族地区总体上至今依然比较落后,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显得更为落后。贵州黔东北土家族地区也不例外,特别是在这些地区的深山区、石山区,远离发展中心,处于发展边缘,经济、教育、文化等十分落后。从地理位置上看,贵州土家族地区主要分布在黔东北地区的沿河、印江、德江、思南、江口、铜仁等县市,与湘、鄂、渝三省(市)毗邻,地处云贵高原东部边缘斜坡向四川盆地、湘西丘陵的过渡地带,属武陵山脉西段和大娄山的东北部。境内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峰峦叠嶂,沟壑纵横,山高谷深,地势险峻,水低田高,工程性缺水严重,自然环境险恶,交通极不便利。“开门见山、山路十八弯、这山望去那山高”是这些地区地貌特征的真实写照。在这些地区人们祖祖辈辈耕种的田土大多是“望天田、望天土”,土层薄、肥力低,因此,生活在这些地区的土家族等山民,尽管勤劳勇敢,简朴节俭,但是,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靠天吃饭”。与发达地区相比,这些地区一是贫困的程度较深,二是贫困的范围较大。“贫富悬殊趋势加大,是导致一些人对生活现实不满的一个重要诱因。一些比较贫困的人仇恨富人的心理比较重,对社会有一种潜在的破坏力。”不难看出,进一步加快贵州土家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缩小这些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是贵州土家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正如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必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而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经济尤其显得急迫。

当前,加快贵州土家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在政府主导下的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在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法》若干规定中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乡村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茅草房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春节期间视察贵州时也指出:“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贵州作为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省,尤其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抓紧抓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工作。”贵州土家族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这些要求,加大在政府主导下的扶贫开发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贵州土家族地区的定点扶贫工作,实实在在为民族地区农民着想,把经济扶贫与教育扶贫、文化扶贫、观念扶贫等结合起来,恢复那些边远山区曾经取消的学校办学点,使广大土家族山区的孩子能够就近读书上学。政府部门要结合贵州土家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气候特点和民族传统,积极调整当地产业结构,着力发展能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经济拓宽扶贫开发新路子。国家和上级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时,对一类扶贫开发的重点民族乡、民族村寨,要给予政策和财力倾斜,以财政扶贫、以工代赈、扶贫信贷等形式,以增加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民族山区的资金投入。国家有关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要有科学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使扶贫资金真正惠及民族地区的人民,真正用在经济发展上。对任何违规使用,甚至中饱私囊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了,就能稳定人心,就能促进民族团结,使国际敌对势力和境内民族分裂势力没有可乘之机。”可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民族团结、反对敌对势力和境内民族分裂势力的需要。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些基本政策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和本地方事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提出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原则。不难看出,只要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大团结,民族地区的社会就会和谐有序。

在贵州土家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规定在民族地区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民族政策具有现实意义。我们不能把民族政策停留在口号和制度上,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这样,党的民族政策在一些民族地区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对构建和谐社会毫无意义。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第59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而事实上,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到了民族地区有关部门后,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乏力,因而“雁过拔毛”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或许也是一种“时髦”的潜规则吧。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情。2007年下半年,在“村村通公路”的大好政策背景下,家乡那条修了多年的公路,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不紧不慢地动工了。可工程动工不久,乡政府就“积极动员”村民集资筹款,人均100多元,说是用于修路所占其他村寨的田地补偿款。尽管多数村民有压力,可那是家乡修公路,造福子孙后代的事情啊!所以质朴的村民还是在较短时间内集资了3万余元交给乡政府“统一安排”。然而,在2008年下半年,施工方停工,提出修往青龙村寨的公路(3公里左右)要从一座山崖上经过,工程量大,需要青龙寨村民再筹资3万元炸药雷管钱。村干部无奈地打电话给在贵州省城工作的笔者,看能否为家乡修公路想点办法,笔者很为难地答应了下来。在地方有关部门来函和笔者的“牵线搭桥”等多方努力下,2008年底贵州省有关部门同意“戴帽”划拨7万元民族专款到县财政部门,用作修这条公路的补助专款。笔者将这消息第一时间告诉了村干部,电话另一端村干部们激动得有些语无伦次。可是,这笔专款在县有关部门“漫游”了近三个月,于是村干部又电话笔者,说笔者告知他们的消息可能是“吹牛皮”。笔者颇有些“委屈”,于是将此事在省长信箱上作了实事求是的反映,随后有关部门的同志引起了“高度重视”,“很快”将这笔民族专款划到了荆角土家族乡。乡领导通知村干部,请施工方立即开工,并将购买炸药雷管的票据拿到乡政府冲抵3万元。而剩下的4万元民族专款至今还“呆”在乡政府“依依不舍”。最让人不解的是,当这条公路修到青龙寨杨家,离公路勘测目的地(付家)还有约400米的时候,施工方再一次要求村民集资1600元后,修路的挖掘机才能“继续前进”,否则挖掘机就要“罢工撤退”。村干部无奈地召集付家组村民“商议”。大家无奈地认为:“路都修到家门口了,集(资)就集(资)吧!”于是人均10元再次集资1600元交给开挖掘机的“工程师”后,在2009年6月才修完这段路程,使这条颇经周折的公路终于“全线贯通”。村干部多次找乡领导反映,修这条公路占用的部分农田无钱补偿,请求乡政府支持,但乡政府有关领导一直躲躲闪闪,至今无任何表示之意。“事实上这条路修得很差,至多也只能称得上是一条‘毛路路’,乡政府没有把好事做到底。本应是一条为民族山村修的民心路,结果修成了伤心路。”一位村干部如是说。可见,在贵州土家族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在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问题上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了民族地区的和谐。因此,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背离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空谈。

三、尊重民族地区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着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表明对民族地区风俗习惯是保持还是改革,应该由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来决定。民族地区需要移风易俗,但是移风易俗应该建立在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循序渐进,任何急于求成,“一刀切”等工作方法都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特有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只要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安宁。如果民族之间彼此不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就会产生一些误解甚至摩擦,这一点,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必须正确把握和引导,自己首先要做尊重民族地区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表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处理民族地区因民族风俗习惯差异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为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基础工作。

在贵州土家族地区居住的各族人民也有着一些自己特有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比如,在贵州土家族地区的一些土家族山民每年农历正月都有跳花灯、祭祖先、泼水饭、祭山神土地菩萨等习俗,还有给果树“喂饭”的习俗,即每年正月十五日要给房前屋后的林木果树“喂饭”。在给果树“喂饭”时先用砍刀将树木砍开一点小口,然后把饭或糍粑“喂”入其中。在“喂”的过程中要念“喂树一口粑,来年结大瓜,喂树一口饭,来年结串串”等之类的“口诀”,祈盼来年果树丰收。又比如,在贵州土家族地区每年正月初一到十五有舞龙灯、炸龙灯的习俗,特别是每年正月十五日晚舞龙、炸龙的传统习俗,更是这一传统习俗剧幕的高潮。这一传统习俗在县城至今依然还保留着,据说已经延续了上百年之久,是当地群众对来年生活祈求风调雨顺、富贵安康的独有的表达方式。据传说,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的人在来年能够消灾免病,吉祥如意,因此,每年自发参与此项活动的人都比较多。然而,这一传统习俗在德江县却遇到了“麻烦”。2009年2月8时14时许,在德江县青龙镇,几支青年舞龙队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在县政府未批准区域舞龙,被城管执法人员制止。部分人员对此不满,随后到县政府大院要求按传统方式舞龙,并与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引来2000多名群众围观。冲突造成了3名警察和5名群众受伤。这起事件实质上是决策部门在决策前对民族风俗习惯缺乏足够的尊重,对民间诉求缺乏深入了解的结果。好在县委与政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同意舞龙队伍按原路线进行,从而避免和阻止了事态的扩大化。因此,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决策部门的决策干部,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民族地区的干部既要带领当地人民群众进行移风易俗,摈弃落后的习惯传统,又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是一个矛盾的阵痛过程,需要我们做一些积极引导和典型示范的工作,任何简单粗糙的方式都是行不通的,只有这样,在民族地区才能多一些和谐与和睦,少一些矛盾和纠纷。

四、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民族地区人民内部矛盾,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方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坚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的权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使全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坚持以人为本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尺度。换句话说,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正确化解社会矛盾,只有正确化解了社会矛盾,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由此可见,坚持以人为本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必然的联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离开了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会是一句空话。如果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得到正确处理,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空谈。

当前,在贵州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相对落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有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有移风易俗与尊重民族传统的矛盾,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与家族宗法观念浓厚的矛盾,有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部分群众“不生男孩不罢休”的矛盾,有市场竞争与小农意识的矛盾,有群众期望尽快摆脱贫困与现实状况不能实现他们期望的矛盾,有群众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诉求与诉求门路“狭窄”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实质上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遇到这些矛盾和“难题”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团结、教育、疏导、说服的方法去处理,切忌简单粗糙,更不得滥用警力,动辄把警力推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线。这些年在民族地区也好,非民族地区也好,因滥用警力激化人民内部矛盾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极不相符的,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警民关系、党群关系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影响社会和谐,动摇社会的局部稳定。而少数“警力”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上,之所以积极“打前战”,是因为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尽管这些“切身利益”可能是非法的,甚至是血腥的,但在某些官员的一声号令下,一些“警力”依然会毫不犹豫地冲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线,去处置和“规劝”那些所谓“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可以看出,无论在民族地区还是在非民族地区,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少数官员与民争利的结果。而在至今依然比较贫穷落后的民族地区,少数官员与民争利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如果一门心思与民争利,这不仅严重地背离了党的宗旨,而且还会人为制造一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在遇到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为本,要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这样,民族地区党群关系才能融洽,干群关系才能和谐。而有了党群关系的融洽,干群关系的和谐,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没有理由不和谐。

五、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素质较高的民族干部队伍,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领导保证

毛泽东曾指出:“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对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民族地区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是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精通、作风上清廉务实的高素质人才。民族干部对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的人民要有深厚感情,要带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去做民族地区人民的工作,不能自以为是,高高在上,更不能脱离群众。因此,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要努力争做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率,要带头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用自己的言行去示范和影响群众。

在贵州土家族地区,尤其是在贵州土家族边远山区的广大干部,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许多积极贡献。大多数民族干部不计个人得失,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深得当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但是,在这些地区少部分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一些村级基层党组织普遍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个别村级基层党组织长期处于松散甚至瘫痪状态,基层党组织干部在当地还没有家族长老说话有威信。有的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不顾原则和大局,私分私吞国家扶贫款、救济款、退耕还林款,等等。如曾经的某个村的村支部书记将自己及家人上报为领取“低保”人员,村民尽管有意见,但不能奈其何。与此同时,在贵州土家族地区,尤其是边远的山区,少部分民族干部的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基层干部对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理解不透,贯彻不力,执行起来偏差较大。有的甚至对民族政策断章取义,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少数基层干部宗旨观念淡薄,对上级领导点头哈腰,对人民群众盛气凌人,高高在上,不关心群众的疾苦,不倾听群众的呼声。三是少数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心态浮躁,急功近利,热衷于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基层,不体察民情,不了解民意,说一套,做一套。四是少数基层干部存在歪风邪气,吃拿卡要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办事难,下级到上级办事也难。一些基层干部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吃吃喝喝上和打麻将上。在个别地方,奢靡之风泛滥,麻将之风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负面地影响了本应纯朴的民族地区的乡风民俗。五是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讲工作方法,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把群众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诉求看成是无理取闹,把群众看成刁民和对立面,工作方法生硬,等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不难看出,只有进一步加强贵州土家族地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加强民族地区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相关议事制度,基层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将那些群众信得过、公道正派、有能力魄力的党员同志充实到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中去。要定期开展对民族干部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业务能力等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民族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通过培训考核,使广大民族干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只有这样,贵州土家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才有组织领导保证。

总之,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立足于民族地区至今依然比较落后的客观现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正确处理民族地区人民内部矛盾,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族地区的人心稳定,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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