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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门禁约碑
所属图书:《梵净山苗族纪事》 出版日期:2011-06-01 文章字数:422字

军门禁约碑 [1]

一、汉人入夷,勾引夷人入汉,酿起边衅,危险地方者,依律处斩;

二、将汉人诱拐入夷转变得财者,依律发边远充军。

汉人入夷,律有明禁,或逆命奸徒,携家投夷,或本城汉人假借入夷生意担挑货物为名,遂谋透骗消息,探听往来晋绅商贾,掳掠人畜,凌辱夷人,以致道路断绝,地方凋残。皆由此辈诱夷出劫所为。各该有司、府管,凡遇通夷关隘及夷贼出游道路,严加盘诘。凡有军民或外省奸徒,或单身携妻子担挑货物入夷者,即当贼脚。须迅速捉送该管衙门审察,依法处斩。军民重赏,官即优钗。倘讥察不严,受贿纵放,一经查出,或经人告发,除犯人另究外,并将该管盘疏纵各役,严加处治。

思南府知务川县事文林郎胡奉

钦差巡视贵州兼督湖北湖南川东等地方

提督军务都察使右检都御史张

万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1] 此碑立在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北76公里的洪渡镇西南离场镇约半公里的接管亭,碑高1.7米,宽1米,系明朝万历四十三年(1614)十月十五日里老陈思忠、陈再信,乡约熊齐二、邓应斌、陈天爵等所立。

梵净山苗族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