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概述
人类在生存、发展的历程中,由漫长的旧石器时代进入新石器时代。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于新石器时代晚期逐渐从母系氏族社会步入父系氏族社会,并在氏族、部落的基础上开始形成民族。民族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社会出现之前这一时段里。民族大量、普遍地形成则是在私有制出现后的阶级社会中。许多民族在其神话传说及现实生活中有始祖母崇拜的迹象,那是氏族、部落时代记忆的延伸,不能视为该民族形成的起点。氏族总在动态中发展,或是在空间上发生位移,或是在形态上出现变化,不会总是停滞于原点、保持原状,只是方位、幅度上有所不同,变化的急缓、深浅有别而已。因而将历史上发生位移后的民族聚居区内的旧石器时代及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文化视为该民族的文化,以显示该民族历史悠久,无论于事实还是理论上都是不合适的。早期出现的人们共同体,虽然数量少,所跨地域却较为宽广,有关文献记载却极为简略。
我国地势西高东低,位于季风气候带,古代地广人稀,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状况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极为简单,基本上取决于所处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大致相同、生活在相近区域的人们,其生产、生活方式也大体一致,被视为同一族类。如炎黄部落集团分布于黄河中上游,九黎部落集团居住于黄河中下游,其后裔分别成为华夏族系、苗蛮族系。散布于长江中上游的称为百濮族系,东南沿海一带的称为百越族系。这些族系的划分与纯粹以方位划分为东夷、南蛮、西戎、北狄比较而言,是我国古代在民族识别上的一大进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口的繁衍、中央王朝权势的拓展、民族地方政权的涌现,古族系之间接触、交流的机会增多、频率加快,或分解或融合的现象渐渐发生,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尤为鲜明。唐宋之际,诸多单一民族于西南地区普遍出现。
民族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人们共同体。文化是人类在特定时空内生产、生活智慧的积淀,即其生产、生活方式的总和。这种为该共同体所熟悉、遵循而行之有效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老一辈言传身教的社会群体活动中代代相传而成为传统。文化为人类所独有,与人类相伴而行。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产生政权、出现了文字之后创造的文化被称之为文明。文明仍属于文化范畴,是人类社会进入高级阶段后文化的发展与延伸。民族文化是民族的标志,是每个人们共同体在其形成与发展阶段于特定时空内形成的生产、生活样式。自从人类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民族以来,世界各地的人们均自觉、不自觉地划分为不同的民族,各自拥有独特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成为人们共同体内部认同、外部识别的标志。民族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民族的表征。传承性、传播性及变异性是民族文化具有的三大特性。民族文化的传承性表现为该文化在该民族内的世代相传,在时间上具有稳定性。亦指其文化基因或内核在其历史进程中仍然保存,形成该民族生产、生活式样的基础和支柱。新的文化成分虽不时有所增加,但并非将其排斥或取代,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叠加。民族文化的传播性是指文化的族际传播,表现为空间上的拓展。相邻、相近的民族之间长期深入交往后,势必于生产、生活方面发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彼此有选择地学习、效仿、吸纳其他民族的文化因子作为本族文化的有机构成。由本民族创造的文化是本民族传统文化之源,从其他民族吸纳的文化虽经长期传承也成为传统,但属于本民族传统文化之流。民族文化的变异性是指在长期的族际交流中,传统文化里源与流比例的变化。源是主体,大于流,则该民族文化特征鲜明;反之,源被流所排斥以致取代,则该民族的民族属性随着其文化属性的变异而发生异化。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人口繁衍缓慢,自然环境对人的制约性强。受山川阻隔,族际交往虽时有发生,但多为局部的、限于一定时段内。除一些古老民族在急剧的族际碰撞中,或主动或被动地发生民族文化的异化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内消失外,大多数民族的文化传统能够保存下来。秦汉以来,我国已形成多民族国家,其间虽出现过“三国”“五胡十六国”“南北朝”“宋辽金夏”等地方民族政权的割据、对峙或混战,但割据、对峙的总体时期短于统一的时间,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政权的统治者们并不满足于割据、对峙、混战,其终极目的是要夺取中央政权以一统全国。事实上,每次割据、对峙、混战均为新的统一创造了条件从而出现新的中央王朝。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这一政治格局更进一步得以拓展、巩固与提升。
汉族聚居中原内地,少数民族散布于周边,这一基本的历史分布格局虽然至今依然,但各族人民间的交往从未中断。大一统时期,中央王朝常以移民实边、戍边的形式将大量汉民发往边疆,派官军治理、驻防边疆,兴办学校施行教化。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举兵入主中原,建立地方民族政权,甚而建立一统全国的中央王朝。大批少数民族人口因之而自周边地区进入中原、内地,以致散布于全国。汉族和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地上长时期、大幅度的人口对流,为我国广泛、持续、深刻的族际文化传播与交流奠定了长期、广阔、稳定而坚实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从而形成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多元一体文化格局,其历史轨迹的一贯性、逻辑发展的必然性,是世界民族文化发展史上罕见的。
源远流长、璀璨厚重的中华文化,是由汉文化与各少数民族文化共同有机构成的文化复合体。汉文化中有诸多少数民族文化积淀,少数民族文化亦不同程度地吸纳了汉文化的成分。中华各民族文化在个性突出的基础上,均有着不可分离的共性。文化个性和文化共性的形成、发展、变化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发生的,是在动态中运行的。民族文化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其文化事象的认定须有历史的依据。历史依据主要见于相关的历史文献、民间流传的口碑资料及遗存的文物,对这三者进行较为全面、系统、深入、比较的整理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方能接近客观真相。由于历史的原因,同一民族分布地域较广,甚至跨省而居。随着时空的变化,不同区域的同一民族,往往会在具体的文化事象上发生差异,如语言、习俗上并非一致,应真实、客观地记载,而不应彼此混淆。如此,不仅不影响该民族的同一性,反而反映出该民族文化的多彩性。
古朴、丰富、多姿的贵州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瑰宝。贵州东临湖南,南抵广西,西达云南,北与四川、重庆相毗邻,位于四川盆地与广西丘陵间的过渡地带,属于云贵高原东部。贵州高原由大娄山、武陵山、乌蒙山、老王山、苗岭五大山脉构成地形骨架,地势西高东低,呈阶梯形:西部最高,海拔2000—2400米;中部次之,为1000—1400米;东部最低,为500—800米。西部为高原,中部为山原,东部为低山丘陵。就南北观之,地势则从中部分别向南北两面降低,从1000—1400米降至500米,从而形成南、北两个斜坡带。贵州省内河流纵横,50—100千米长的河流有49条,100—500千米长的河流有32条。主要河流有属于长江水系之乌江、牛栏江、赤水河、清水江,以及属于珠江水系的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乌蒙山、苗岭即为长江、珠江流域的南北分水岭。各大河流之上游较为开阔平缓,下游则狭窄、湍急,穿行于崇山峻岭间,冲击、切割出300—700米深的峡谷,傍河台地不多。水利资源丰富,有通航、放木之利。
在万山丛中,零星地分布着规模不大、形状各异的盆地,民间称为坝子。贵州省内面积万亩以上连片的坝子约30个。其中较大的在贵阳、安顺、平坝、兴义、桐梓、绥阳、余庆、思南、德江、惠水、都匀、独山、平塘、贵定、荔波、凯里、天柱、榕江、威宁草海、水城、织金等地。在17.6万平方公里的省域内,高原面积占87%,丘陵面积占10%,盆地及河谷平原占3%,民间俗称为“八山一水一分田”,“开门见山”,堪称典型的“山国”。在这97%的高原和丘陵地域内,有70%属于岩溶地貌,比例之大居全国首位。岩溶类型齐全,有峰林、峰丛、溶沟、落水洞、漏斗、溶洞、暗河、暗湖及石钟乳、石笋、石幔等种种钙质沉积形态。
贵州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为15℃,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降雨量在1100—1400毫米之间,南部多,北部少。冷风从北部、东北部进入,常于中部、南部形成静止锋,云层滞积,成为全国云量最多的地带,故而阴雨天多,大部地区日照率仅在25%—35%之间。因高原、山原、丘陵密布,坝子、河谷错杂,地面高低不平,导致常年风力不大。除中、西部风力较强,如威宁最高风速达3.2米/秒,通常在2米/秒以下,且多出现在冬春转换之季。因山峦遍布、地势高低不一,导致同一时间内风力、温度的差异明显,而形成同一地域内的立体性气候。在同一地域的同一时段内,山上风大、气温低,山腰风小、气温较高,山麓则风小或无风,气温高。温差和风力均大不相同,“一山有四季”即民间对当地立体气候的生动表述。
起伏不平的贵州大地为阔叶林、竹林、灌木丛、茅草等覆盖。其中材用林木有松、杉、樟、枫、银杏、青冈等,食用植物有栗、橡子、蕨菜、菌、刺梨等,纤维植物有棕、构、麻、竹、芭茅等,经济林木有油菜、油桐、漆树、核桃、乌桕、盐肤木等,药材有天麻、杜仲、黄连、茱萸、石槲等近3000种。珍稀植物有银杉、秃杉、珙桐、桫椤等。丛林中栖息着鹰、鸦、鸠、杜鹃、莺、雉、锦鸡等400余种鸟类,猴、鼠、狼、狐、鹿、豹、麂、野猪、穿山甲等哺乳动物136种。大小河流里生活着鲫、鲤、鲇等淡水鱼类190种 [1] 。
冬无严寒、夏无酷暑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里有丰富多样的动植物,适于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濮人就是最早生息在贵州高原的古老族群之一。战国到秦汉时期,“西南夷”地区存在着数十上百个“王”“侯”“邑”“君长”等地方民族政权。其中以“夜郎”为首的部落联盟辖区最大、势力最强,故司马迁在《史记·西南夷列传》中说,“(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西南夷君长以百数,独夜郎、滇受王印”。
武王伐纣后建立周王朝,广封同姓及功臣为诸侯,以作藩篱拱卫中央。各诸侯又对所属之卿大夫进行层层分封。诸侯及卿大夫在其领地内“世有其土、世长其民”,拥有政治、军事权力,以封建领主制取代夏、商两代的奴隶制。至战国时,铁器的兴起、牛耕的使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在出现土地买卖、兼并的基础上产生了封建地主阶级。卿大夫对诸侯形成潜在的威胁,各诸侯国君为富国强兵以求在争霸中取胜,纷纷实行了变法,剥夺卿大夫的军政权力,甚至将其世袭所有的采邑收回。管理形式,也由世袭采邑分封制逐渐变为任命流官治理的郡县制。秦国的“商鞅变法”力度最大,使其国力大增,为秦灭六国、一统天下提供了巨大的经济、军事基础,奠定了坚固的政治根基。
秦王朝建立后,废除分封制,全面施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郡,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郡守、县令由朝廷任免、调动,须听命于中央。中央则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政务、军务与监察,组成中央官僚行政机构。在中央、地方官僚行政机构建立的基础上,秦始皇在全国大力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等重大社会经济、文化的变革措施,从而使封建中央集权制在我国确立,成为我国历代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样式。秦王朝曾派常頞“略通五尺道,诸此国颇置吏焉”。据史家考证,五尺道起于今四川宜宾,经川南、黔西而至今云南曲靖。可见“五尺道”所经之地大部分是在夜郎西部境内。
汉武帝时,雄踞南方的南越构成对中央王朝的威胁,曾派番阳令唐蒙“指晓南越”,于其首府番禺得食枸酱,问知蜀地特产枸酱是蜀地商贾经牂牁江直接运至番禺的。回到京都长安后,又从长安的蜀地商人口中得知牂牁江畔雄踞着“所有精兵可得十余万”的夜郎国。综合两次实地考察所得信息,唐蒙将利用夜郎兵力、借道牂牁江直达番禺,“出其不意,此制越一奇也”的战略意图向汉武帝奏报,获汉武帝首肯,特拜其为“中郎将”,“将千人、食重万余人”出使夜郎,“约为置吏,使其子为令……夜郎旁小邑……乃且听蒙约”后,于夜郎北部设置犍为郡。继而又在平定南越后,乘势灭掉夜郎部落联盟中不听调令的“头兰”(即且兰)君。夜郎王见势“遂入朝,上以为夜郎王”。夜郎全境开始形成郡县制与藩国并治的政治局面。犍为郡辖12县,除汉阳、存鄢在今黔西北,朱提、堂琅在今滇东北外,均在今川南。郡治在僰道(今四川宜宾),掌管军队的都尉则驻汉阳(今贵州赫章)。牂牁郡辖17县,除漏卧在今滇东南,句町在今桂西北外,均在今贵州境内。郡治在且兰县(今贵州安顺、平坝一带),都尉驻夜郎县(今贵州兴义、兴仁一带)。
犍为、牂牁二郡是汉武帝开发“西南夷”时新设置的,故称为“初郡”或“边郡”,以与设于内地原有的内郡或正郡相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边郡“以其故俗治,无赋税”。驻初郡的官、兵常年所需供给,则由“南阳、汉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即由内郡根据距离远近依次调拨提供。后因山高箐密交通艰险,又不时有当地居民与官军发生冲突,使道路梗阻,邻近的巴蜀二郡所收租赋又不足以接济。面临如此严峻的局势,朝廷采取了“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 [2] 的重大决策予以解决。即从内地招募豪强地主带领佃户进入夜郎垦殖,将所生产粮食就地交给犍为、牂牁所属各县官,然后将缴粮所获凭据拿到内地相关官府领取等值的货币。“募豪民田南夷”成为首批内地汉民移居贵州的有效政策导向。这些应募汉民,主要经巴、蜀南下,散布于今贵州的西北和西南部。西汉汉成帝河平年间,夜郎王与句町王、漏卧侯举兵相攻,朝廷遣使调解无果。夜郎王兴甚至“刻木像汉吏,立道旁射之”,以示其对朝廷的蔑视,遂遭新任太守陈立设计诛杀。夜郎国灭,濮人的政治势力、军事实力遭受重挫。
东汉初年,崛起于滇东北的“昆明”部落在其首领勿阿纳率领下,向东进入夜郎故地,占据今黔西北一带。勿阿纳之兄勿阿娄则进入夜郎的中心区——今黔西南一带。夜郎以东,今贵州东部地区大部分相继辖于秦之黔中郡、汉之武陵郡。郡之五溪地为崇奉盘瓠的苗蛮族系中的长沙武陵蛮聚居区。武陵蛮后亦称五溪蛮。汉王朝“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特名之为“蛮布”纳赋。“光武中兴,武陵蛮夷特盛”,遂据险与官府抗衡,而累遭朝廷调遣大军镇压。嗣又因“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再度引起其武装反抗。挫败后“皆悉降散”。其中一部分沿五溪上游进入黔东北地区,其后裔即今苗族东部方言区之苗民。 [3]
三国时,“西南夷”中的“南夷”(今云南、川南、贵州西部及广西西北)被称为“南中”,属于蜀汉政权。在魏、蜀、吴三国争雄之际,先是益州大姓雍闿私通东吴,并将太守张裔送交孙权扣押。章武三年(223),刘备骤死于白帝城。趁蜀大丧,越嶲叟帅高定元、牂牁太守朱褒纷纷乘势起兵反蜀。南中反声四起、烽火连年。丞相诸葛亮在安内攘外布局安定后,于建兴三年(225)春,兵分三路平乱,亲自率军西入越嶲,遣马忠东向牂牁,派李恢南进益州。其时,叛军内部不合,雍闿为高定元部下所杀,“孟获代闿为主”,成为叛军主力。诸葛亮采取“攻心为上”的谋略,“七擒七纵孟获”,而使“获心服”,“夷汉亦思反善” [4] 。至秋,南中遂平。诸葛亮平南中后,对南中的行政建置进行调整。改益州郡为建宁郡,分建宁、越嶲郡置云南郡,又分建宁及牂牁郡置兴古郡。将原有之郡分解,新置云南、兴古二郡,以削弱地方势力。诸葛亮平南中时,曾得到勿阿纳第六世孙妥阿哲(即济火)的支持。田雯《黔书》载,济火“闻诸葛武侯南征,积粮通道以迎师,遂佐武侯平西南夷,擒孟获,封罗甸国王”。妥阿哲的辖区在黔西北,彝文文献《西南彝志》载:“阿哲的百姓,有青仡红羿,以及白汉人,共七百姓氏,还有濮和苗,未计算在内……那边绿林里,出来了贼寇,凶猛如虎豹,神速如獐鹿,将骏马牵去,阿哲的苗勇,全部去追着,追到岩角上,骏马在那里。”黔西北的苗族操苗语西部方言,这段记载表明至少在三国时期,操西部方言的苗族已从川南迁入今贵州西北部。
两晋时期,南中地区分益州地置宁州,其中包括今贵州西部之牂牁、兴古二郡,后又析牂牁地“立平夷、夜郎二郡”。东部仍辖于荆州之武陵郡。两晋之际,宁州之地曾为建都于成都的李氏成汉政权占有。李寿“以郊甸未实,都邑空虚”为由,除“徙旁郡户三千以实成都”外,“又从牂牁引僚入蜀境……布在山谷,十余万家”。牂牁“僚”人以空前规模北移入蜀。
南北朝时期的宁州为大姓爨氏所掌控。《南齐书·州郡志》载:“宁州……本益州南中。蛮夷众多,齐民甚少。诸爨氐强族,恃远擅命,故数有土反之虞。”南朝虽累派官员任宁州刺史,但基本无实际到任者,均系人居内地遥领而已。其间,宁州的东部实为牂牁谢氏雄踞。《贵阳府志》载,南朝梁太清二年(548),“宁州刺史徐文盛勤王,宁州空虚。诸郡皆为爨氏所据,惟牂牁、平夷、夜郎三郡自守”。梁承圣二年(553),“爨瓒以宁州降于周,昆明暴蛮部据有夜郎郡,谈指、谈乐、广谈皆附谢氏” [5] ,仍旧依附于南朝。南朝齐于永明三年(485)新置东牂牁郡,其地当在今湘黔毗邻一带。南朝宋泰始年间(465—471)于“夷僚丛居之地”设置越州,“以威服俚僚”,南朝各代于岭南地区征讨掳掠不绝。刺史“常事戎马,唯以战伐为务” [6] 。梁天监六年(507),刺史兰钦南征俚人,禽俚帅陈文彻,“所获不可胜计,献大铜鼓,累代所无” [7] 。南朝陈太建十二年(580),广州刺史马靖“甲兵精炼,每年深入俚侗,又数有战功,朝廷颇生异议” [8] 。南朝各代统治者对“俚僚”聚居地常以攻掠为务,迫使其逐渐向北逃迁。
唐代改郡为州,于地方行政实行州、县二级制。宋袭唐制之外,还有“罗氏鬼国”“罗殿国”“自杞国”等地方民族政权。其中在乌江以北的黔州、思州、锦州、叙州、奖州、费州、夷州、播州、溱州、南州等为经制州。乌江以南之牂州、矩州、蛮州等50州为羁縻州。《后唐书·南蛮西南夷传》所谓“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是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羁縻而绥抚之”的一种宽松的政策措施。唐宋时期,中央王朝在贵州施行的是经制州、羁縻州与藩国并治的管理体制。唐宋之际的五代时期,仲家(布依族的旧称)自桂迁黔。清乾隆《贵州通志》云,“仲家本五代时楚王马殷自邕管迁来”,相传“身穿重甲,因名”。他们于宋代先后建有龙蕃、罗蕃、方蕃、石蕃等“五姓蕃”,加之程蕃、韦蕃而名“西南七蕃” [9] 。可见,布依族于五代时期已迁至今惠水。宋开宝七年(974),彝族默部首领普贵以其所辖之矩州内附,宋太祖在给其颁发的敕文中说“唯尔贵州,远在要荒”,贵州因之而得名。聚居于抚水州的水族,亦于宋末沿桂北境内的龙江渐渐移入黔南。唐宋是西南地区单一民族形成的时期。“百濮”“南蛮”“氐羌”“百越”四大古族系在贵州高原上,历经长期的碰撞、交流,同一族系内不同群体间文化差异突显,从而发生分化,产生新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唐代的“葛僚”、宋代的“仡佬”即由“濮僚”衍化而成。苗族、瑶族即从“南蛮”及放逐于“三危”的“三苗”中脱胎而出。彝族先民“乌蛮”“昆明”则源于“氐羌”。“仲家”“仡伶”“抚水蛮”分别是布依族、侗族、水族先民,他们均源自“越人”。
元代最高地方行政机构为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实行省、路、府、州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元史·地理志》载:“唐前以郡领县而已。元则有路府州县四等,大率以路领州领县。”元代官制纷繁。《元史·选举制》言:“大抵元之建官繁简因乎时,得失系乎人……名类实繁。”除行省、路、府、州、县之外,又有其他职官掺杂其间,如“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掌县。行省有政训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西南夷诸溪峒各置长官司……参用其土人为之”。元军攻灭、抚降自杞、罗殿、乌撒、罗氏鬼国、播州、思州及八番后,于其地分别设置普定路、乌撒路、亦溪不薛宣慰司、播州军民安抚司、思州军民安抚司、顺元路、管番军民总管府等地方行政建置,并设顺元宣慰司都元帅府于贵州中部顺元城(今贵阳)。八番顺元宣慰司都元帅府权势重、辖区大,成为其时贵州的政治军事中心,先隶四川行省,后隶湖广行省,复隶四川行省,又改隶云南行省,再隶湖广行省。普定路、乌撒路、亦溪不薛宣慰司、播州军民安抚司、思州军民安抚司等,则分别隶属于相邻的云南、四川行省。原本逐水草而居的蒙古族建立一统全国的元王朝后,元世祖诏告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 [10] ,维护农业的基础地位,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并于各地屯田以资军需。以114户寸白军屯乌撒,以2000名屯普定,1500名屯八番。“寸白军”亦称爨僰军,其民族成分为白族。他们与元军的蒙古族、回族官军一起以屯军的身份落籍贵州。后因宗室内讧,帖木儿一支以铁为姓潜匿贵州避难。后又改铁为金,最后复改金为余姓,散居于水西境内。
元代对于边远民族地区的官员配置实行“参用其土人为之”的民族政策,开创了我国的土司制度。土司制来源于羁縻制,是我国封建集权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由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转化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它草创于元,完备于明,式微于清。土司制的本质为封建领主制。各级土司“世有其土,世长其民”。土司世袭,其辖区内的土地为土司世代所有,不得买卖,领地内的属民以聚落为单位集体领种耕地,主要以劳役形式交纳地租,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土司为朝廷职官,由朝廷任命,向朝廷朝贡、纳赋,拥有土兵,听从朝廷调遣。据龚荫《中国土司制度》统计,元代贵州大小土司有353个。元朝的残暴统治,导致元末红巾军农民大起义,最后被朱元璋领导的起义大军推翻,明王朝建立。
明王朝建立后,元梁王把匝剌瓦尔密拥兵盘踞云南不降。明洪武十四年(1381)九月,明王朝以傅友德为征南将军,统兵30万,分两路进攻云南。次年正月云南平定。鉴于贵州土司势力强大,会影响对云南的掌控,即所谓“至如霭翠辈不尽服,虽有云南,亦难守也” [11] ,遂将贵州视为扼控云南的前沿阵地。洪武十五年(1382),设置地方最高军事机构——贵州都指挥使司。继而大量设置卫所,于通滇大道沿线密集部署大量官军屯戍。二三十万屯军及其眷属自江南、内地调入贵州,造成汉族人口以空前规模集团式地移入贵州,对贵州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产生巨大、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贵州都指挥使司领有贵州卫、贵州前卫、威清卫、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安南卫、普安卫、龙里卫、新添卫、平越卫、清平卫、兴隆卫、都匀卫、乌撒卫、毕节卫、赤水卫、永宁卫18卫及黄平千户所、普市千户所。此外的镇远卫、偏桥卫、清浪卫、铜鼓卫、平溪卫及天柱千户所,当时隶属于湖广都指挥使司。明代贵州土司共有228家,有文职、武职之分。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等属文职,隶吏部;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为武职,隶兵部。贵州宣慰司、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为贵州的四大土司。贵州宣慰司由水西、水东二司组合而成。镇远田茂安以其地归附明玉珍,从思州分出建思南宣慰司。可见,思州、思南二司是一分为二,贵州宣慰司是合二为一。贵州宣慰司辖水西四十八部及水东、中曹、青山、扎佐、龙里、白纳、底寨、乖西蛮夷、养龙坑、贵竹等十长官司;思州宣慰司辖湖耳、潭溪、新化、欧阳、古州、亮寨、苗民等二十长官司;思南宣慰司辖德江、施秉、偏桥、铜仁、省溪、乌罗等十四长官司;播州宣慰司则辖草塘、瓮水二安抚司及余庆、真州等六长官司。文职土司则有普定土府、普安土府和乌撒土府。其中普定土府辖康佐、十二营、西堡、宁谷、顶营、募役、沙营等长官司及盘江巡检司。有的卫亦辖有长官司。贵州卫辖卧龙番、程番、韦番、卢番、罗番、大龙番、小龙番、方番、金石番等八番长官司及上马桥、木瓜、麻响、大华、卢山、大平伐、小平伐、把平、新添、丹平、丹行、羊场等长官司及金筑安抚司;都匀卫辖都云、邦水、平浪、平州六洞、九名九姓、陈蒙烂土等七长官司;平越卫辖乐平、平定、丰宁上、丰宁下四长官司及夭坝安抚司。土司合并及大土司所辖的卫辖有小土司,是贵州地方建置的一大特色,朝廷以贵州都指挥使司统率各卫,对贵州实行军政掌控,辅以各大小土司负责管理各民族地方的政务。
思州、思南二宣慰使为争夺“砂坑”,常常争战,不听朝廷劝解。明永乐十一年(1413)二月,朝廷敕令镇远侯顾成领兵五万抵镇远以压其境,并“密遣锦衣旗校士数人潜入二境,执田宗鼎、田琛去京师俱斩之” [12] 。遂将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废除,以其地更置思州、新化、黎平、石阡、思南、镇远、铜仁、乌罗八府,并置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以总八府。“布政司官属俱流官” [13] ,贵州建省自此始。明正统年间改施秉长官司为施秉县,弘治年间改印江长官司为印江县、改镇远溪峒金容金达长官司为镇远县、改九名九姓长官司为独山县、改麻哈长官司为麻哈州、改清平长官司为清平县。明万历二十八年(1660)播州宣慰使杨应龙之乱平定后,以其领地置遵义、平越二府及遵义、正安、桐梓、绥阳、仁怀、黄平、余庆、瓮安、湄潭等县。明末奢安事变平定后,改水西所辖水外六目及水东地置敷勇、镇西二卫及修文、赫声、威武等千户所。
至清初,贵州大小土司共存170余家。明代的“改土归流”在清代继续深化。降清明将吴三桂受封平西王后,坐镇云南,以明将常金印、皮熊在水西精心密谋反清为借口,奏请攻剿水西拓展实力。吴三桂于康熙三年(1664)率大军进攻水西,即民间所谓“吴王剿水西”。水西宣慰使安坤则联合皮熊及乌撒安重圣起兵抵抗。几经激战,安重圣、皮熊被俘,安坤被杀。水西事平。吴三桂奏请将水西、乌撒土司废除,于其地设置大定、黔西、平远、威宁四府,土司下属之土目则仍予保留。贵州四大土司至此全数废除。康熙年间,被废撤的土司有西山阳洞蛮夷长官司、卢山长官司、石阡长官司、大华长官司、苗民长官司、龙泉县土县丞、赤溪楠洞蛮夷长官司、西堡长官司、宁谷长官司、丹行长官司等。
清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上《改土归流疏》,以“翦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为由,奏请朝廷将改土归流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措施予以推行。但“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所属,故苗患更大” [14] ,故在“改土归流”之前,先以武力开辟既无土司亦无官府、尚无明显阶级分化的苗族聚居区——黔东南苗疆。从雍正六年(1728)六月进攻八寨起,至雍正十年(1732)年底攻占台拱止,无辜的苗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惨重损失,先后于苗疆设置八寨、丹江、清江、古州、都江、台拱六厅,史称“新疆六厅”。雍正“改土归流”时,贵州被废革的土司有镇宁属的康佐长官司、黄平属的朗城司吏目、都匀府属的平浪长官司、贵阳府属的中曹副长官司、定番属的洪番长官司、贵定县属的把平长官司等六长官司。雍正“改土归流”的重点是在四川、云南和广西,贵州则主要是以武力“开辟苗疆”。至清末,贵州仅存54家长官司,且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改土归流”推动了民族地区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化,促进了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由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的实现。
清代以后,于军事体制上以八旗制、绿营兵制取代卫所屯田制,贵州于康熙时裁卫并县或改建县,消除军政分治的局面,将龙里、普定、都匀、平越、贵州、贵州前、敷勇、威清、镇西、平坝、安南、毕节、五开、铜鼓、清浪、平溪等18卫,分别并、改为龙里县、普定县、都匀县、平越县、贵筑县、修文县、清镇县、安平县、安南县、毕节县、开泰县、锦屏县、青谿县、玉屏县。康雍之时,对省界进行调整,将原楚属之镇远、偏桥二卫及平溪卫、清浪卫划拨归黔。并改卫为县,将楚属之黎平府及湖广靖州之天柱县划归贵州。将红水河北岸原隶属广西之西隆州、泗城府、册亨、罗斛等甲及庆远府属之荔波县划入黔。将四川之遵义府改隶贵州。至清末,贵州省共领贵阳、安顺、兴义、大定、遵义、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都匀、黎平等十二府,平越、松桃二直隶厅及十二散厅、十三散州、四十三县。
民国二年(1913),北洋政府规定将府、厅、州等地方行政建置一律改称为县。民国三十年(1931),国民政府对贵州行政区划进行裁撤、合并、析置、更名。至贵州解放前,贵州省除贵阳市和贵筑、惠水、龙里、贵定、修文、息烽、开阳、清镇、平坝、安顺、长顺十一县由省政府直辖外,其他七十一县分别隶属六个行政督察区。其时,全省共有一市八十二县。
1949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贵阳。12月下旬,全省各县均获解放。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下设贵阳、遵义、铜仁、镇远、独山、兴仁、安顺、毕节8个专区。1954年11月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后改县),1956年4月,撤销贵定、镇远、都匀专区(1952年独山专区更名为都匀专区),分别改设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同年12月建松桃苗族自治县、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1957年1月建三都水族自治县。1963年9月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1981年3月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同年9月撤销兴义地区,改设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983年9月建玉屏侗族自治县。1986年11月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州十一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97626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55.5%,为我省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
自1980年底正式启动民族识别工作起,至1996年,全省认定的世居少数民族共17个,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等5个民族人口的主体在贵州,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省少数民族人口为126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6.11%。
各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形式分布。其中,苗族分布最广,全省各地皆有,主要分布于黔东南、黔南、黔西南、松桃、贵阳、安顺、六盘水;布依族主要分布于黔南、黔西南及安顺、贵阳;侗族主要分布在黔东南东部及玉屏、石阡、万山等地;土家族主要分布于铜仁北部、遵义东北部;彝族主要分布于毕节、六盘水、安顺西部和黔西南;仡佬族主要分布于遵义、安顺、毕节、六盘水等;水族主要分布于三都、荔波、都匀、丹寨、独山等县;回族散居于威宁、兴仁、平坝、水城、普安及贵阳;白族主要分布于威宁、纳雍、大方、赫章等县;壮族主要分布于从江、黎平、独山、荔波等县;瑶族主要分布于荔波、独山、罗甸、黎平、从江、榕江等县;蒙古族主要分布于大方、思南、石阡等县;毛南族主要分布于平塘、惠水、独山等县;仫佬族主要分布于麻江、福泉、凯里、都匀;畲族主要分布于麻江、凯里、都匀、福泉;满族主要分布于黔西、大方、金沙;羌族主要分布在铜仁的石阡、江口等地。
二、厚重的历史
战国时期,争霸各国中以秦、楚两国实力最强。秦越过秦岭灭巴、蜀后设置巴、蜀二郡,派官治理、移民实边后,称“巴蜀西南外蛮夷”地为“西南夷”。“西南夷”既是今川西北、川南、云南、贵州西部、桂西北等地的总称,又是散居其间的各少数民族的泛称。其时的“西南夷”主要居住着濮人和氐羌两大古老族系,除了少部分尚处于“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的阶段外,大都进入农耕或半农半牧时代,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王、侯、君长,建立有众多的地方民族政权。
在“君长以百数”的西南夷中,唯夜郎和滇获汉王朝授以王印,并非夜郎、滇实力相当。司马迁明确指出:“滇小邑,最宠焉。”滇首领之所以受封为王,是因受宠之故。夜郎首领受封为王,是因为“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而“窃闻夜郎所有精兵可得十余万”,其势力范围辽阔,辖及今贵州东部、川南及桂西北。夜郎的居民为“皆椎髻”的濮人,已进入“耕田,有邑聚”的农耕社会。其境内的牂牁江(即北盘江)是蜀地特产枸酱的运输通道。蜀郡商人带着枸酱沿牂牁江而下,运至南越的首府番禺(今广州)。直通南越番禺的牂牁江被中央王朝视为控扼有割据倾向的南方强大民族地方政权南越的一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水上通道。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听了唐蒙有关夜郎的调研奏报后,高度重视,特授之中郎将之职,“将千人,食重万余人”,浩浩荡荡地出使夜郎。通过“厚赐,喻以威德,约为置吏,使其子为令”等方式,于夜郎的北部领域设置犍为郡。南越反乱平定后,趁势于夜郎南部领地设立牂牁郡。在此形势之下,原本不知“汉孰与我大”的夜郎侯多同,主动北上入朝,汉武帝封之为“夜郎王” [15] ,并授以王印。
西汉末年成帝河平年间,夜郎王兴与相邻的句町王禹、漏卧王侯俞之间不断进行掠夺性战争。朝廷遣使和解不但不听,夜郎王还“刻木像汉吏,立道旁射之”,尤显嚣张与狂傲,引起朝廷高度重视,议定将其铲除,以护朝威、以绝后患。大将军王凤考虑到夜郎地处边远,又势大力强,“虽有孙(膑)、吴(起)将,贲、育士,若入水火,往必焦没”,建议不宜派大军远征,应当智取。遂推荐在少数民族地区为官、熟悉民族情况的金城司马陈立为牂牁太守,前往完成使命。陈立仅带“从吏数十人”至且同亭召兴来见。夜郎王兴率数千兵马驻扎且同亭以示军威、以防不测后,才放心地在“从邑君长数十人”的簇拥下进见陈立。陈立在指出兴的罪状后,当场将其斩杀。随同进见的邑君长们面对此突发事件惊恐不已,当即表示“将军诛亡状,为民除害,愿出晓士众”。句町王禹、漏卧侯俞闻知后,亦深感“震恐”,赶紧“入粟千斛,牛羊劳吏士”。兴的岳父翁指、儿子邪务不服,起兵公开反叛,亦被平定。自此夜郎国灭 [16] 。
唐蒙出使夜郎后,汉王朝先后于其势力范围内设置犍为、牂牁二郡,派官兵入驻治理的同时,承认并敕封夜郎侯为王,率先于“西南夷”以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施行郡国并治的方式,使贵州于汉初即纳入中央王朝统治辖区之内,对我国秦汉以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雄踞“西南夷”、威震一方的夜郎名不虚传。当时“西南夷”的很多地区尚处于逐水草而居、无君长的游牧经济或由游牧向农耕过渡的半牧半农经济阶段,夜郎已是“耕田,有邑聚”,进入了农业社会,出现了王、侯、邑君长的阶级分化,处于以青铜器为主并向铁器过渡的时期。
犍为郡辖12县,其中汉阳县为郡都尉驻地,在今赫章县可乐乡。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年,考古部门先后于该地进行考古发掘,发掘了108座战国至西汉时期的墓葬。墓地出土有罐、瓶、杯等陶器16件,铜器354件,剑、戈、镞等兵器,发钗、发簪、手镯、戒指等装饰品,铜锄、铁质削刀、括刀、镢、锸等生产工具及戈、剑、刀等铁质兵器30件,铜柄铁剑3件和铁三脚架1件,以及黏附于铜铁器上少量的丝织、毛织、麻织物残片。另有“半两”“五铢”铜钱币。墓葬均为无封土的竖穴土坑墓,墓主皆为头朝山顶的仰身直肢葬或侧身直肢葬。尸身下有竹席一层。其中有5座墓为铜釜套头葬。古代的人们往往视人为灵魂与肉身的有机组合体。人死之后,肉体虽僵腐而灵魂犹存。灵魂所在领域为冥世,活人生存领域为阳世。冥世是阳世的生活写照、投影或折射。去世者亲属总是按其在世时的生活情况给予相应安排,使之能于阴间得到在世时同样的生活。墓葬中的陪葬物即是人们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审美情操方面的客观反映。在可乐汉墓群发掘的三座墓中,出土有铁质锸、铚、斧、锯片、削刀等生产工具,铜釜、铁三脚架、陶罐、壶、釜、钵、碗、盂、博山炉、纺轮等生活用具及“五铢”铜币。另有干栏式陶屋模型及银环、金钏、石砚等器物 [17] 。
可乐考古发掘了两类不同族属的墓群,考古学家们用甲类、乙类墓对其分组。甲类墓为汉墓,乙类墓为有别于汉墓的其他墓。乙类墓年代确定于战国至西汉,其时段正与文献所载夜郎存在的时期相一致。汉武帝开发“西南夷”,初始开发的对象是夜郎,在夜郎境内最早设置的郡县是犍为郡及其所领的12县。犍为郡的郡治为僰道(今四川宜宾),犍为郡的都尉则设在郡属汉阳县。汉阳县即今贵州赫章 [18] 。从出土发钗位于墓主的头顶至发际间,可知墓主为属于“南夷”的“椎髻”之民。《史记》《汉书》明确指出“椎髻”之民是夜郎的创建者及主体民族。《华阳国志》及《后汉书》进一步表明夜郎“椎髻”的具体族称为“夷濮”“夷僚”(“僚”作为民族称谓时当读为“佬”)。“夷”乃少数民族的泛称,在此仅作为词冠,实指有别于华夏族及其后裔汉族的少数民族中的“濮”人或“僚”人。唐代的“葛僚”、宋代的“仡佬”即其后裔。仡佬族分布较广,但其主体始终在贵州。贵州仡佬族古代葬式普遍为头朝向山顶,与汉族的葬式相反,故贵州民族民间有“横苗倒仡佬”之说(“横苗”意为苗族古代采取头东脚西的横向葬式)。从而得知夜郎的族属为仡佬族的先民濮人。由此可知赫章可乐乙类墓当为仡佬族先民濮人在夜郎时期的墓葬。以可乐乙类墓出土物为主,参照甲类墓出土物,可知夜郎时期锄耕农业是其社会经济基础,用泥条盘筑法、素面、拍打、磨光、烧制而成的陶器,是其生活器皿。濮人男性皆椎髻,身着丝织、毛织的服装,戴有发钗、发簪、手镯等佩饰。居住在干栏式的房屋内,在“铁三脚”上架铜釜煮食稻米、豆等物。他们佩持剑、戈等长短金属兵器为武装,以备格杀与战斗。甲类墓是“募豪民田南夷”的历史遗存。进入夜郎的“豪民”们分布在新设的郡县所在地,在官兵的护卫下组织垦殖,他们居住在瓦屋内(1988年可乐粮管所遗址发掘出土有汉武帝年号“建始”铭文的瓦当)。甲类墓出土的“五铢”钱币反映出,在汉武帝开发“西南夷”以前,蜀人将特产枸酱“多持窃出市夜郎”发生的异地单项经济贸易行为,发展到夜郎境内濮、汉之间的就地经济贸易。
濮人创建的地方民族政权“夜郎国”,在战国至西汉时期,其地广势强,居“西南夷”之冠,是汉武帝开发“西南夷”的最早开发对象,也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率先设置郡县,纳入中央王朝版图,进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领域、最早实行郡国并治的地区。夜郎国灭之后,东晋将原之牂牁郡分置牂牁、平夷、夜郎三郡,唐代相继于黔北之夷州(今贵州遵义东部)、黔北之珍州(今贵州正安)、湘黔边境之沅州(今湖南新晃)、黔北之溱州(今贵州桐梓)设置夜郎县,可见夜郎影响之久远。夜郎王亦称竹王。夜郎王死后,其部属要求朝廷为之建竹王祠,予以祀供。不仅贵州福泉市有竹王祠,四川大邑县、邛崃市、荣县,今广西的阳朔、苍梧,今湖北恩施,云南通海等地均有竹王祠或竹王庙,足见夜郎文化影响范围之宽广。
三、古朴的文化
濮人、汉人、苗蛮、氐羌、越人五大族系在贵州高原的汇集,奠定了贵州文化由单一的民族文化转换为多元民族文化的社会历史基础。唐宋之际,众多单一民族出现,多元民族文化随之而形成。元、明、清三代施行“世有其土,世长其民”的土司制。土司辖区内的人们被固定在一定地域内,不得随意搬迁。领地外之各族民众未经领主许可亦不得轻易移入。各族人民世代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生产、生活,多元民族文化从而得以稳固与发展。
语言上,同一民族内部有方言土语之分。美国语言学家萨丕尔及沃尔夫认为:“语言结构制约着思维模式,因而也决定着对外部世界的认知。” [19] 仡佬语有黔中方言、黔中北方言、黔西南方言、黔西方言之分。苗语有东部方言(亦称湘西方言)、中部方言(亦称黔东方言)、西部方言(亦称川黔滇方言)之分。其中,川黔滇方言又分为重安江、罗泊河、贵阳、麻山、惠水、滇东北、川黔滇等7个次方言。贵州彝语属彝语东部方言,其中又有黔西北次方言和盘县次方言之别。布依语虽无方言之分,但有黔南土语、黔中土语和黔西土语之别。侗语分为南部、北部两大方言,南北两大方言内又各含3个土语。水语虽无方言之分,但有三洞、阳安、潘洞3个土语。
各民族服饰更是风采多样。李宗昉《黔记》载,仡佬族有红仡佬、花仡佬、锅圈仡佬、披袍仡佬,苗族有红苗、白苗、青苗、黑苗,均以服饰相区分。实际上苗族服装款式多达170余种。《大定府志》载,彝族“男子以青布束发,结髻向前如角状。短衣大领,袖长齐膝,腰系兰裙……女子分发为二,亦用青布缠之。髻大如盘,长衣大袖。裙细褶无数,用布三十余幅,下垂至足”。仅就黔西北彝族妇女服饰而言,就有毕节型、水城型、赫章型、威宁型等类型。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洞人”(即侗族)“妇女之衣,长裤短裙。后中一幅刺绣杂文如绶。胸前又加绣布一方,用银线贯次为饰。头髻加木梳于后……好戴金银耳环,多至三五对……织花细如锦,斜缝一尖于上为盖头”。李宗昉《黔记》载,贵阳、安顺、兴义、平越、都匀诸府的布依族“妇女以帕蒙首,衣短而下圆……长裙细褶,勾云合角,中以颜色相间”。后渐有改裙为裤者。安顺市、六盘水市布依族妇女着蜡染百褶裙,未婚女子头戴“更考”(假壳),黔西南妇女穿大襟衣、长裤,头挽髻,以长花格布包裹。贵阳市布依族妇女着蓝色大襟衣、长裤,头罩青帕做成之筒形帽。仅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内就有扁担山、下募役等7种不同款式。水族妇女着大襟衣、长裤,但各地款式不同,仅三都水族自治县内就有4种款式。
贵州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服装款式往往成为民族文化特征的显性标志之一。各民族均按各自的审美确定本民族的着装样式,在传承中发生变异,在变异中保持传承。服装的制作皆属女工。女子从十二三岁起即在母亲指导下学习纺纱、织布、绣花、缝制衣裙、制作嫁衣。出嫁为媳后,遂承担全家男女老幼服装的制作。布料通常为棉,其次为麻,少数为毛、为丝。服色一般以靛染,少数用蜡染、豆浆染。绣、染工艺精湛,图纹多几何形或花鸟纹。清代甘肃人张澍仕黔时,曾为贵州少数民族的纺织技艺所倾倒:“永宁、镇宁二州出铁笛布。其纤美似蜀之黄润,其精致似吴之白越,其柔软似波戈之香荃,其缜密似金齿之缥叠,余不知其何以织也……又有纹布可为巾,定番苗妇所织。洁白如雪,拭水不濡,用弥年不渍垢腻。又有斜纹布,名顺水斑,盖模取铜鼓文以蜡刻板印布者,出独山州烂土司” [20] 。
民间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形象地反映出贵州山多平地少的真实地貌。加之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各民族的生活因所处自然环境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农业是贵州各民族的经济基础。明代以前基本上处于锄耕阶段,明代始兴起牛耕。贵州农业分为山地农业和稻田农业两大类型,而以山地农业为主。锄耕多用于山地,牛耕多用于稻田。无论山地还是盆地农业,均属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范畴。除黔西北彝族在明代以前以畜牧业为主外,各民族的养殖业、手工业均属于家庭副业,未形成独立的产业。“刀耕火种”的锄耕农业一直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荔波瑶山的瑶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还停留在游耕阶段。“高山苗,水仲家,仡佬住在石旮旯”及“苗家住山头,夷家住水头,客家住街头”等民间俗语,既反映出贵州各民族立体分布的大体格局,也意味着不同的经济生产方式。
彝族、苗族、瑶族、仡佬族等大都居住在山区,以山地农业为主;布依族、侗族、水族、壮族等,大都住在水滨、坝区,以稻田农业为主。黔东南苗族、侗族的稻田养鱼更是生态农业的传统典型。水族地区不仅盛行稻田养鱼,池塘养鱼更是其特色,几乎各家各户住宅附近都挖有鱼塘,以供待客所需。山地农业以种植荞、稗、麦、大豆、玉米、洋芋等为主,主要在黔西北,这里山高、雨少、气温低、耕地少、土质薄、土质差、产量低下,俗谓“种一坡,收一箩”,常年以吃杂粮为主,温饱难以维系,白米饭只有少数人家在年节或妇女生产期间才能吃上。能吃到玉米与大米掺杂而成的“金银饭”已是一种难得的享受。粮食的不足,使狩猎在古代往往成为居住在深山密林里的民族的重要补给。西部方言区的苗族因之积累下丰富的捕猎知识与技能。他们知道野兽的种类、出没的时间、线路等规律与习性,设陷阱、放弩、追击、围猎等技能均烂熟于心、运用熟练。
农林并重是黔东南苗族、侗族特有的经济结构。明清以来,他们将山上的杉木砍伐,顺山沟放下,沿河放至清水江,扎排从清水江向东运至洞庭湖,然后销往大江南北,数百年来源源不绝。天然林不断耗费,人工林不断补充。在栽培杉苗的前三年,在育苗杉林地间种或套种粮食作物,乃充分利用天时、地利的绝佳体现。爱必达的《黔南识略》载,黎平府“郡内自清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栋梁杗桷之材,靡不备具。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地”。黔南地区亦森林密布,于清代至民国年间,兴起木材贸易。当地少数民族将砍伐的杉木通过都柳江水道,向南运往柳州、梧州以至广州销售。
朱砂的开采、水银的提炼是仡佬族先民濮人、僚人的强项。先秦时期即有“卜人以丹砂”的记载。据《太平寰宇记》载,黔北之夷州、费州、思州产朱砂、水银。唐宋时期,朱砂、水银往往作为贡品运往朝廷。据《贵州图经新志》载,明代思州的务川仡佬族人以“采砂为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为争夺朱砂矿坑常常兵戎相见,朝廷调解不止,遂将其捕押入京予以惩处,随即将其土司废除,即其地分设八府,并在此基础上设置贵州布政使司。田宗鼎、田琛两土司争夺朱砂矿事件,拉开了我国“改土归流”的序幕,也成为贵州建省的诱因。明代于务川设置水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于该地设汞矿厂。改革开放以来,仡佬族人于矿区搭棚采矿、炼汞者达两千余户。
大范围内杂居、小范围内聚居是贵州各民族分布的总体布局。因社会历史的变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杂居在同一村落的状况亦不罕见。聚族而居的村寨人家多为同宗,或杂有姻亲关系者。村落无论在山间、山麓还是平地,均选在背山、向阳、避风、距水源不远处。村落规模有十数家、数十家以至数百上千家,而以数十户为一村落者居多。村落背面及左右两侧多种有树木,称为护寨林。护寨林不得随意砍伐。尤其是村落背后的护寨林,不仅不能砍伐,甚至连林内的枯枝败叶都不得拾取当柴薪。其中高大古老的古树,往往被视为神树而受到敬畏。
村落内的民居样式基本相同,但有大小、用料的差异。不同地域的民居样式、质地,由于地形、气候、物产的差异,根据因地制宜的原理而各具特色。贵州整体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带,气温湿润而偏高。但因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温度亦随之发生变化,西北部较寒冷,东南部较炎热。西北部林木稀疏、成长期长,东南部森林繁茂、成长期短。黔中地区为丘陵地带,山体多有页岩层。古代,贵州地广人稀,温热湿润,易于林木生长的同时,常有毒蛇猛兽出没,人们常遭瘴疠侵害,身染疟疾。田雯《黔书》载:“瘴气自镇宁以上,凡地之近粤者即有。每于春夏之交,微雨初歇,斜日欲睨,丹碧弥漫,非虹非雾,气如蒸沫,则瘴起也……久则黄疸胀腹,或逾年,或二三年,莫之救矣。”为防蛇兽、瘴气侵袭,除黔西北外,各族村落普遍为干栏式民居。李宗昉《黔记》载:“楼居黑苗……人居楼上,畜养楼下。”《贵州通志》载:“仲家(布依族旧称)……诛茅构宇,架木为巢。”干栏式民居虽然普遍,但其建筑用料又因地域、物产不同而有异。黔北、黔南、黔东南、黔西南及贵阳地区的干栏式民居均为木质结构,而安顺地区的干栏式民居则为石结构,以石块砌墙、以方形薄石板代瓦盖顶。黔西北各族民居多为平房,以土筑墙,以茅草盖屋顶,矮小无窗,以避风,室内较暗,不如干栏式民居高宽而明亮。聚族而居,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传承中有变异,变异中有传承,成为民族村落及民居普遍遵循的通则。
聚族而居的村落人多事杂,往往推举一德高望重、热心公正、熟知本族、本寨历史者为寨老或族长,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主持村内重大社会活动及族际、村际的联络,调解矛盾或纠纷。祭祀、丧葬则分别由鬼师、布摩、毕摩、水书先生、土老师、阿訇等主持丧仪。为了规范道德行为、处理族际纠纷、抵御外族侵扰,相邻的几个、十几个,甚而数十上百个村组成政治、军事民主联盟性质的组织负责处理应对。苗族、布依族、水族称为“议榔”,侗族称为“款”,瑶族称为“石牌”。《贵州通志·前事志》载,清咸丰五年(1855)三月十五日,张秀眉于掌梅尼议榔,“打倒官家,夺回土地”,发动苗民大起义。“掌梅尼”意即“杀水牯议榔之坪”,系因张秀眉于该地杀牛议榔而得名。议榔制订的规约具有法律功能。同一议榔内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循,违者必罚。如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所立《册亨马黑地方乡规牌》明确规定“不许赌钱”“不许偷笋盗瓜”“不许游手好闲”“不许做贼反告”,要求全寨人“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男以耕种,女以纺绩” [21] 。榕江县高兴、俾丢、华有、归利等水族村寨于清道光二十七年议订的榔规定“出卖田地,日后不许翻悔,如有不遵,革出”“不许卖瘟肉进寨,罚钱三千三百文”“不许勾引外人挖墙拱壁、偷牛盗马……查出罚钱拾贰千文”“盗禾谷、田鱼、茶籽、棉花、鸡、犬等项,罚钱三千二百文,见者不说,罚款一千二百文”“本寨大小事件,俱听头人理落,如有不遵,革出”“不许偷砍柴山、放火烧山。违者罚钱一千二百文”“革昆、歇坳二处小坡,本放牛之地,凡近田边,不许强挖寸土” [22] 。荔波瑶麓于清同治十年(1863)立的“永留后代碑”共7条。其中第四条规定,“讨外甥女,男家罚牛八只,钱三十千” [23] 。议榔制、侗款制、石牌制所辖区域实为该族的一个社区。通过公议制定榔款、侗款、石牌的形式,以维系传统道德,防止不良思想、行为的滋生,革除陈规的羁绊,以公认的法规形式,强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体制。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血缘婚、群婚和对偶婚。进入新石器晚期的父系氏族公社,民族开始形成后,出现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体制一直延续至今。各民族间因语言、习俗各不相同,加之族际交往稀少,故难以发生族际婚姻。青年男女的婚姻基本是在本族内实现。贵州少数民族均为同宗不婚,而非同姓不婚,因在明清以前贵州少数民族有名而无姓。正如郭子章《黔记》所言,“苗人其种甚夥……其人有名无姓”,其姓氏是在明清时由皇帝赐予或由官府赋予的。同一宗族之人散布于不同社区,常会被给予不同姓氏,实际其血缘相同,同宗不婚即指同一宗族的青年男女间不得婚配,即禁止血缘婚。除了个别地区由于对应的联姻集团青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或相距遥远,被迫采取“破姓开亲”的特殊办法外,均遵循同宗不婚的婚姻传统。
在婚姻体制上,普遍实行姑表婚制。姑表婚分为娶甥女为舅媳或取侄女为姑媳两种。贵州少数民族普遍实行的是前者,即甥女长大后须嫁到舅家为媳。除非舅家无子,或舅家不要,或无年龄相当的儿子相配,才可另嫁他人,否则须献重礼给舅爷作为补偿,俗称“外甥钱”。即如民国《贵州通志》所言,“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婚姻体制中的舅权制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残留。因为母系社会时代对偶婚制所生子女都生活在本氏族内,为氏族成员、兄弟姐妹关系,不得成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母权消失,遂以舅权形式于婚姻关系上维护母系权益。这种以舅权维系母权的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姑妈所生的长女。仡佬族的婚姻体制则更为多样。除了《平安县志》所载“凡姑之女定为舅媳”,在普定、关岭、六枝等地还盛行“侄女赶姑妈,不去也要拉”,即舅之女须嫁作姑之媳。大方仡佬族双向姑表亲均通行,民间称之为“亲上加亲”。黔西、关岭、贞丰、正安、道真等地仡佬族在开姑表亲的同时,亦行姨表亲。即出嫁的姊妹俩婚后有孕则议定,若生下之婴儿为异性,长大后定结为夫妇,不得反悔,即俗称“指腹为婚”。无论姑表婚、姨表婚,都是民间长期存在的婚姻体制,是历史的必然。但却给渴望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造成种种悲剧,留下累累伤痕。姑表婚、姨表婚均为近亲婚配,不利于民族人口的健康繁衍,这种婚姻习俗逐渐消失。
贵州各少数民族在祭祖与丧仪中的礼俗亦各不相同。人类在原始宗教信仰上经历了万物有灵、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三大阶段。自从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人文始祖后,尽管万物崇拜、图腾崇拜犹存,但祖先崇拜稳居首位,成为各民族崇拜的主体,突出反映在祭祖与丧仪中。各族古歌中往往有对先祖英雄事迹、业绩的记述,年节里祭祀祖先。祖先神位通常设于堂屋正壁,有的设于堂屋中柱。杀牛祭祖是苗族最为隆重的祭祖仪式,在苗语三大方言区均流行。康熙年间《红苗归流图》载:“苗人于农毕冬月跳鼓脏以祀神。”李宗昉《黔记》载:“白苗在龙里、贵定、黔西等属……祀祖之先,必择一肥壮牯牛头角正者饲之。乃聚阖寨之牛斗于野。胜则吉,即卜祭期屠之……祭毕,合亲族歌饮为欢。”乾隆《贵州通志》载,“黑苗……每十三年畜壮牛祭,名曰吃牯脏。”老人病故,阖家悲戚、全寨关注、远近亲戚集聚奔丧。丧仪繁琐而肃穆,其中须有请鬼师持雄鸡为亡灵开路一项,意在引导亡灵自屋内沿先祖迁来的路线回归到本族原住地与老祖宗们团聚,从中可得知该族入黔的大体历程。举丧期通常在三日左右,三日后即予安葬。水族葬礼期间虽亦宰牛马猪鸡行祭,但丧家及其宗族之人不得食荤。安葬日期须请水书先生根据水书占卜而定,或三五日,或数月,以至一二年不等。民族不同,葬式不一。彝族行火葬。《黔南识略》载:“倮罗……殓用火葬,招魂于野,结松棚设灵幄谓之翁车。椎牛野祭,击鼓吹喇叭。亲戚会葬者数百人。”明代逐渐改行土葬。仡佬族古时行悬棺葬、石棺葬,明清渐改为土葬。其他民族皆行土葬。苗族、瑶族还兼行岩洞葬,平坝县下坝桃花寨棺材洞中垒放棺木数百具,据考古工作者考证为宋代遗物。回族丧葬不择日期、不选墓地、不用棺木,请阿訇为亡人“忏悔”后,以公用之经匣装之抬至本族公共墓地,放遗体入墓坑,盖以石板后垒土为坟,经匣抬回清真寺以备后之亡者继续使用。
世居贵州的各少数民族,不仅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了古朴、丰富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还创造了多彩多姿的精神文化。先民们将对大自然的感知、对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经历与记忆,用吟唱、叙述的方式世代相传,以古歌、神话传说的形式经久不衰地流传于民族民间,对无文字的民族而言,其史料价值、文学价值尤为显著。
彝族是有文字的民族。用彝文撰写的古籍众多,毕节市已收集到数千册,尚有不少珍藏于民间。此外还寻访到碑刻246块。彝文古籍可分为经卷、历史、哲学、天文、地理、语言文字、字谱、地契等诸多种类。彝文及彝文文献由毕摩掌握与传习。水族的水文有单字数百。以水文写就的书籍为水书,由天干地支、数字、象形字及图形等组成,广泛用于水族民间建宅、婚丧、农事、出行等时日、吉凶的占卜。英国基督教传教士柏格里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威宁石门坎创建光华小学。为了满足传教需要,次年与苗族教友杨雅各、汉族教友李司提反等创制出滇东北次方言苗文,流行于川滇黔三省毗邻地区。
贵州是民族歌舞的海洋。有如天籁的侗族大歌、响彻云霄的苗族飞歌、令人震撼的土家族号子;苗族的芦笙舞、四方木鼓舞、迁徙舞,布依族的铜鼓舞、刷把舞、织布舞、糠包舞,侗族的踩歌堂,水族的铜鼓舞、斗角舞,彝族的铃铛舞,土家族的摆手舞……各民族在贵州高原上翩翩起舞、歌声飞扬,令人愉悦、令人振奋。
生活在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的农耕民族,无不依据季节的转换安排自己的生产与生活,一年为一个周期,岁岁年年、世世代代地劳作,有如大山一般厚重朴实,只求风调雨顺、丰衣足食、人畜兴旺、国泰民安。他们敬畏自然、尊崇先祖,视丰收平安为大自然所赐、祖先的庇佑,世世代代满怀崇敬、感激之情,于丰收等特别的日子群聚庆贺或悼念,共庆丰收、共享欢乐或共同缅怀。为特定目的举行的一年一度定期群体性活动便形成节日。布依族的“六月六”、水族的“过端”、仡佬族的“吃新节”、彝族的“火把节”、畲族的“四月八”、壮族的“敬禾”、毛南族“迎春节”、蒙古族的“祭白龙”,均属庆丰收、祈丰年的节日;苗族的“四月八”“跳花山”或“跳花场”“祭蚩尤”、侗族的“祭萨”、瑶族的“盘王节”则属于缅怀英雄、祭祀先祖的节日。此外还有苗族的“姊妹节”“芦笙节”“种棉节”“杀鱼节”“龙船节”,布依族的“土地节”“查白歌节”,侗族的“社节”,水族的“卯节”“娘娘节”,仡佬族的“祭山”,彝族的“赛马节”“采茶节”,瑶族的“结婚节”“陀螺节”“稀饭节”,白族的“端午”,毛南族的“迎春节”,壮族的“六月十四”,仫佬族的“撵社节”,羌族的“祭风神”等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这些节日若依时序排列,从年头至年尾,不但春、夏、秋、冬四季不缺,且月月皆有。若依地域分布而言,无论东、南、西、北、中的山麓、水滨、原野,还是城镇,届时都能看到身着五颜六色民族盛装的男女老幼,结伴行走在山间小道上,从四面八方汇集于固定场所参加集会。届时,成千上万的人相聚,但见人头攒动,接踵比肩。隆重的仪式结束后,青年男女们或歌或舞,老人们相互问候、说农事、拉家常。在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映衬环绕下,民族的心声、民族的文化、民族的精神,在此特定的时空内展现无遗,令人感动、令人震撼,于旁观的局外人而言,无疑是一次精神的激荡、心灵的洗礼。清人田雯《黔书》载:“每岁孟春,合男女于野谓之跳月。预择平壤为月场。及期,男女皆更服饰装。男编竹为芦笙吹之而前,女振铃继于后以为节,并之舞蹈,回旋婉转,终日不绝。”民国年间民族学家陈国钧在其《安顺苗夷的娱乐状况》一文中说:“跳花的场面盛大,往往数千上万人。其队形均以芦笙为导引……足步忽而左扬,忽而右抑,忽而顿挫,皆按芦笙之节奏以为起止。”所载虽简略,但皆为田野观察实感之表露,赞美之词溢于言表。其实,贵州民族文化早在千余年前即已誉满朝廷而被浓墨重彩地记入历史。北宋至道元年(995),贵州少数民族首领之一龙汉派遣龙光进为使,率领西南牂牁诸蛮千余人入京城开封贡献方物。北宋开国皇帝宋太祖赵匡胤在接见使者时,询毕有关牂牁的“地理风俗”之后,令作“本国歌舞”。事虽出意外,但使者却无唐突慌乱之感,当即从容地于随从人员中挑选出数十名青年男女,于朝廷之上面对皇帝、文武大臣即兴表演歌舞:“一人吹瓢笙如蚊蚋声。良久,数十辈连袂婉转而舞,以足为节。询其曲名曰水曲。”贵州民族歌舞在朝堂上一展风采、载誉而归,并记入史册。
山地农业是贵州民族文化的物质基础,议榔、石牌等民间社会组织是贵州民族文化的制度保障,贵州各民族的精神文化古朴、多姿,是中华文化百花丛中的一束灿烂奇葩。截至2011年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中,我省项目数位居全国前列:世界级名录1项,国家级名录73项,省级名录则达440项,绝大多数属于少数民族文化项目。
四、文化共生与交融
民族总是在动态中发展。发展的动因,或为经济,或为政治,或为战争。华夏、氐羌、苗蛮、百越四大古族系相继自北、西、东、南进入贵州高原,与本土的濮人相交融。起伏不平的地形、湿润温和的气候,既利于防御,又适于生产、生活。移入的各族系遂定居下来,五大古族系持续、频繁地交往,逐渐发生分解与融合,于唐宋时期形成了诸多的单一民族。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土司制。土司制正式列入国家职官制,是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由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的一种特殊而重要的过渡形式。“世有其土,世长其民”的土司制,有着较强的社会封闭性。在封闭性强的社会环境里,文化的传承性强,变异性弱,利于文化的有序、有效传承,即生产、生活样式能循序渐进地在相对固定的同一自然环境中持续存在和缓慢发展。因而对于唐宋时期刚形成的各单一民族而言,土司制时期是各民族文化的稳定、成熟期。今天各民族的文化传统,除脱胎于古族系时期即已具有的文化特质外,大体都是在元、明、清的七百余年时段内整合与定型的。土司制是我国历代封建制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施行“以夷制夷”统治思想和政策的发展。相对于汉代实行“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初郡制”及唐宋时期“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羁縻制”而言,土司制无疑是一大发展,使地方民族政权与中央王朝之间,从以“朝贡”为主要形式的绥抚性关系,发展为实质性的统属关系。各级各类土司有守土之责,服从征调,定期定额交纳贡赋,有功者受奖,犯罪者遭惩,承袭有则,品级有序。土司借助朝廷正式的敕封,更具权威性、合法性;朝廷借助土司固有的权势实现其属民的归顺。土司制的推行,在强化王朝的统治、增加王朝的经济收入、维系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土司制的经济基础为封建领主制,与全国通行的封建地主制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土司为封建领主,具有半独立性、割据性,对于封建中央集权、政治一统存在着潜在的威胁。经济一统、政治一统乃社会发展之必然。当土司制成为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障碍之时,势必遭到废除,适应封建地主经济的流官制取代了维护封建领主经济的土司制。
元朝的暴政激起元末农民大起义,红巾军乃农民起义军主力,朱元璋渐成起义军的一位重要首领,并于公元1364年称“吴王”。次年贵州境内的思南宣慰使田仁智、思州宣慰使田仁厚相继归顺朱元璋,成为朱元璋灭元称帝的功臣。明王朝建立后,思州、思南两宣慰司与贵州宣慰司、播州宣慰司,成为贵州境内实力最强的“四大土司”。元王朝虽被推翻,其坐镇云南的宗亲梁王把匝刺瓦尔密却拥兵拒降。明洪武十四年(1381)秋,朱元璋派征南将军傅友德等统兵30万征讨之。平定云南之后,于贵州广置卫所,并设立贵州都指挥使司,以掣肘土司,兼以扼控云南的边远势力。永乐年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宣慰使田琛为争夺“砂坑”(朱砂矿),相互举兵仇杀连年,朝廷“累禁之,不能止”,永乐十一年(1413)朝廷遂命都指挥同知顾成领兵5万压境,另派人潜入将二人擒拿押解入京,革职惩办。随即将二司废除,于其地分置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黎平、乌罗、新化八府,在此基础之上设置贵州布政使司,列为全国十三布政使司之一。
明代,贵州境内共有28卫,每卫辖有5所。卫所的官兵职责为三分专职戍守、七分屯戍。无论官与兵均须携带眷属同往屯戍。卫所官兵的基本编制为每卫五六千人,28卫官兵即有15万之多。每一军户平均以5人计,15万军户人口则达75万之众。其规模之大,为相邻各省所不及。卫所屯军及其眷属均为内地的汉人。卫所屯田制的广泛实施,促使了城镇、学校、集场的兴建。贸易的兴起及驿道的广建,为内地商贩、工匠、灾民入黔提供了条件,如明嘉靖《思南府志》卷一所载:“至今居民,皆流寓者,而陕西、江西为多。”郭子章《黔记·舆图》载,贵州宣慰司“本司隶籍人民,多来自中州”。
明中叶以后,屯政松弛,不少屯军脱离军户逃离少数民族村寨导致屯田荒芜。一些军官借助权势兼并田土,变国有之屯田为私田成为地主,即《明史·食货志》所谓“自正统后,屯政稍弛……其所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于黔渐之兴起。明万历年间,播州宣慰使杨应龙举兵反明,明廷派兵部侍郎李化龙统四川、湖广、贵州、陕西、甘肃、浙江、云南官兵,分八路,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将其攻灭后,废除播州宣慰司,分其地设遵义、平越二府。至此,今贵州境内“四大土司”中的思州、思南、遵义三大土司于明代即已改土归流。明末天启年间,安邦彦挟持年幼的宣慰使安位参与四川永宁宣抚使奢崇明的反乱,水东宋万化亦起兵相从。明廷以朱燮元统五省官兵将“奢安之乱”平定,安位请降,将所属水外六目改置卫所,水东之十二马头改设开州。贵州辖区最广、实力最强的贵州宣慰司势力大挫。“改土归流”这一民族地区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历史性变革,不仅发端于贵州,且是多次大规模地强力推行。
至明末,贵州土司虽为数不少,但都是些权轻势弱的小土司。大部分地区已改设流官,“改土归流”的进程在贵州境内实际上已基本完成。入清后,贵州宣慰司改称水西宣慰司,平西王吴三桂为扩大势力,借故率大军对其发起进攻,民间谓之为“吴王剿水西”。攻下水西后奏准于其地设置平远、大定、黔西三府。至此,“四大土司”辖区全部改置流官,残存的小土司已非“改流”对象。故清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在其《改土归流疏》中得出如下结论:“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所属,故苗患更大。”在行将于土司林立的各省推行声势浩大的“改土归流”计划时,贵州并非“改流”重点,仅将康佐、平浪、洪番、把平等四长官司及中曹副长官司予以废除,而将无土司统治、未出现阶级分化、位于湘、桂、黔三省交界的三千里苗疆的开辟列为重点,作为对付土司而“练兵”的主要对象。清雍正六年至十一年(1728—1733),调集黔、桂、湘官兵对苗疆施以武力攻占后,相继设置八寨、丹江、清江、古州、都江、台拱六厅,史称“新疆六厅”。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云:“苗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全省之半。”为了巩固对新辟苗疆的统治,除设“新疆六厅”之外,康熙时全省业已裁除卫所屯田制之后,在“新疆六厅”内,分设9卫、120屯,近9千人屯戍,在本无土司的“苗疆”委任土千总、土百户等诸多小土司。
土司制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施行的封建领主制统治,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割据性。“改土归流”意味着封建领主经济体制的废除,为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也标志着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在政治上由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的转变。除黔西北的土目,黔西南、黔南的亭目外,其他尚存的小土司大都已无权势,名存实亡。以土地买卖、典当租佃、交纳租赋为特征的地主经济兴起。如“平播”后,播州旧有居民“仅存十之一二”,田土大量荒芜,官府规定“遗下无主民田,另行招人承种,纳粮当差”,“听三省之民愿占籍播州者承种” [24] 。至清乾隆年间,据巡抚爱必达在其《黔南识略》一书中所载,其时,贵州“各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共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七户,佃种苗人田土客民共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三户,并住居城市乡村买当苗民全庄田土客民及佃户共四千四百五十五户”。土地买卖、租佃关系以汉族为主体,率先从城镇乡村、交通沿线开始,遍及广大农村。封建领主制仅残存于亭目、土目辖区一隅。封建地主制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居于主导地位。
土司制的解体,封闭性的藩篱坍塌,为人口流动、经济门类的增多提供了条件与动力。乾隆时任贵州按察使的山西人介锡周,曾在其奏折中对当时贵州的社会情景做出如下生动的表述:“省会及冲衢各郡邑,人烟疏散,铺店无几。士庶一切酬酢率皆质朴。偏远乡曲从无酒肆……现今省会及各郡县,铺店稠密,货物堆积,商贾日集。又如士庶一切冠婚丧祭,争趋繁华,风俗日奢。且新疆大村小寨及各处僻乡,酿酒日多。是皆川、粤、江楚各省之人趋黔若鹜。”
明清两代,在卫所屯田、“改土归流”及“开辟苗疆”等重大社会历史背景下,贵州的社会结构、社会面貌、民族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民族文化交流提供了诸多动力、机遇与条件。清康熙初年任贵州巡抚的罗绘锦的《驭苗疏》描述了明末至清初“奢安之乱”及南明永历王朝秦王孙可望踞黔时,卫所官军被“杀戮殆尽”,“军民日见消索”,为避繁重赋役而投奔少数民族村寨,渐改从彝苗习俗以安身。黔东南地区原属“苗疆”,“新疆六厅”设置后,渐受汉文化影响,出现开泰县(今黎平县境)苗民“近习汉俗,悉以耕凿诵读为事”,“洞苗在天柱、锦屏二属……男子衣与汉人同,多与汉人佣工……通汉语”等文化变迁事象。《镇远府志》载:“贵州宋元以前,化外生苗,礼乐声教未及。土著皆苗人,不能言语……故明永乐间革宣慰而郡县之,蛮境一新……风气渐开,人文丕振……水陆冲衢,商贾辐辏,民多负贩”,“峒人……在石阡司、朗溪司者颇类汉人,多以苗为讳”,“黑苗……与汉人交,喜呼曰‘同年’。”《铜仁府志》载:“自改土以来,流寓于是邦者吴楚闽蜀人……地居辰上游,集楫往来,商贾所集,颇有楚风”,“在郡属者为红苗……其男之黠者,装束全与汉民同”,“向以十一月为年节……近改用正月,与汉民无异”。《兴义府志》载:“乡寨半属仲苗。自嘉庆二年(1797)剿平后,皆向化……服饰、言语多学汉人,几不可辨。苗妇多学汉装,婚嫁多学汉礼。颇知延师教读、应试入庠者有之。”《大方县志》载:“近土目状貌、衣饰一如汉人,且读书识字者亦多。”以上所录,反映出汉族与少数民族文化交流于明清两代日渐频繁,汉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日益深广。
明朝以前,尽管历代均有流放官民移入贵州,但人数极少且零星分散,仅留下汉文化影响的印痕,留黔寓居者都“变服从其俗”融入少数民族之中。明代广置卫所始成“夷汉杂处”之势。至清代中叶,汉族人口虽又增加不少,但就比例而言仍属“夷多汉少”。直至清代后期,遂发展为“汉多夷少”,贵州汉族人口总量大于少数民族人口总量。
民族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民族文化是民族的标志。大量汉族人口散布于贵州省四面八方,长期与各少数民族错居杂处,汉文化渐渐对相邻的少数民族产生影响。明清两代及至民国年间,汉文化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渐广、渐深。在城镇、交通沿线及汉族村落多的地方影响较大,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则影响较弱。经济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行牛耕、兴水利、引进作物品种、参与集市贸易。生活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说汉语、着汉装、用筷、用灶、用床、过汉族年节、入学读书等。汉文化逐渐成为贵州的主流文化,影响着贵州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少数民族原本多“有名无姓”,除朱元璋因奢香有功赐其子为安姓,贵州宣慰使世代姓安外,基本上都是官府依《百家姓》给少数民族取姓氏的。
民族之间的文化传播是双向性的。在特殊背景下,在民族聚居区,人口比例小的汉族,为了求得生存,个别人改名换姓,或以通婚的方式转换民族成分。这一现象在明清两代时有发生。即使是“汉多夷少”地区的汉族人口,习染少数民族文化者亦非少数。少数民族说汉语、着汉装的现象,首先发生在男子身上。因为他们是服役、纳赋、应差、对外交往的承担者。清军入关后,清王朝“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剃发令针对的亦是各族男子,要求以此作为归顺的标志。故民族民间长期流传着“男投女不投”之说。石柳邓、吴八月领导的乾嘉苗民大起义被镇压后,官府强制该地苗族易俗。《铜仁府志》载:“嘉庆元年平定苗匪,男皆薙(同“剃”)发,衣冠悉仿汉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贫困导致日常生活艰难,是贵州各民族长期而普遍的现象。《苗俗纪闻》所载“无匕箸,以手搏食。无灶,生火于地,悬釜以炊,环釜席地而坐”及《黔中杂记》所载“无衾枕褥席”,《皇朝职贡图》载“坐卧无床榻”等,均为清代贵州各少数民族清苦生活实情。在生产力有所提高、习染汉族习俗后渐渐用灶、用筷、用床、用桌凳等。汉族过春节的习俗亦于清代为各少数民族所接受。过年的时限、相关仪规亦予以仿效,但大都保留各自的传统年,或六月,或八月,或十月,或十一月,总之均在秋收在望或秋收之后。如《黔南职方纪略》所载:“花苗,贵阳、定番、大塘、广顺……皆有之,无姓氏……以六月为岁首”“仲家苗,贵阳、长寨、定番、大塘、开州以十二月为岁首”。过年的目的在于祈求丰收或庆祝丰收。各民族不但过年时间不一,而且过年的形式、内容也各异。如民国《独山县志》(未刊稿)载,水族“每岁八月下旬遇亥日即过小年。由三合之拉佑起至县境各寨,推及荔波县境内,至九月亥日讫”。水族过年别具一格,“过年之日,男则各乘骏马赛赌跑坡,以胜为荣……终日嬉笑谑浪尽欢而散。是日不茹荤,专用鱼祭祖”。
在民族文化交流的过程中,汉文化向少数民族地区传播,被少数民族有选择地吸纳,是民族文化交流中的主流,但亦不乏少数民族文化向汉族传播而为汉族所吸纳的情况。罗甸布依族中黄、王二姓家谱记载其“祖先随宋将狄青征广西(指镇压侬智高起义)驻桂北,渐与当地民族融合后成为布依族的先祖”。清初吴三桂引清兵入关,获封平西王,坐镇云南,康熙年间复举兵反清。失败后,其部将马三宝退入黔东南,数百兵丁入赘车江而改族换姓,“马三宝之兵败落,六百名聚此赘苗家,有六百户之称”。清徐家干《苗疆闻见录》载:“其地有汉民变苗者,大约多江楚之人。懋迁熟习,渐结亲串。日久相沿,浸成异俗。清江南北两岸皆有之,所称熟苗,半多此类。”民间所谓“汉父苗母”“汉父仡(佬)母”之类均属此类。遵义当地对古代汉人与少数民族婚配所生的后裔,专称为“转窝子”。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是民族文化交流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具有深远的意义,但在民族歧视观念深重的官员眼中,它是对封建统治的一种潜在威胁。傅敏《苗疆要务五款》中的第一款即“请禁民、苗结亲”。认为“民以苗为窟穴,苗以民为耳目。民娶苗妇,生其外家,虏杀拒捕视为常事”。于是规定:“凡已经婚配者,姑免离异。其聘定未成者,自本年为始,不许违例嫁娶,犯者从重治罪。已经婚娶之兵,则远移别汛;民则著保甲取结,汛守弁员稽其出入” [25] 。与少数民族错杂而居,渐之习染少数民族习俗的现象还有区域性。《大定县志》载:“大定自康熙三年平定以来,士民皆外省流寓,今已汉多夷少。”“汉俗之缔婚也,先以媒妁通言”,经过“插香”“报期”“过礼”等程序后,男方即按所择吉日前往迎娶。但新郎并不在迎亲队伍之中,而是“婚不亲迎”。俗以幼童代拜女方父母。这种男不亲迎的婚俗在其他地区汉族中也流行。《遵义府志》载,“婚礼十无一亲迎者”,《黔西州志》载,“婚礼不亲迎”。新郎不亲自前往迎娶原本是“东谢蛮”的习俗。
少数民族之间,因社会历史背景变化而导致民族成分改变的状况亦屡见不鲜,文献有记载,民间流传尤多。彝文文献《西南彝志·创世纪》载:“后乃布为舅,诺额咪哺呢,默家的嫡母。其母生六子,山呢作特近,到朶鲁打去,成了习米濮。”《西南彝志·谱牒志》说:“武沙子一家,在纳娄二姓,变为仡佬族。”《恒氏源流》说:“恒家被追赶,到纳姆妥巧,变濮人去了……恒雅笃之世,迁往东方去,居益者陀尼。西部恒家兵,在崇洪左姆,变成了濮人”。可见彝族先祖在由西向东发展过程中,一部分转变为由濮人衍化之仡佬族(彝族呼仡佬族为“濮”。彝文“濮”字作为族称,所指即仡佬族先民濮人)。《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论文集辑录了德国学者鲍克兰女士于民国后期在安顺做调查所撰之《贵州仡佬的历史和现状》一文,文中说,“他们不与苗族通婚,但偶有娶‘堡子’妇女为妻的”,安顺有“大仡佬和小仡佬两个寨……大仡佬是个小村寨,住有15户仡佬,有吕、陈、杨诸姓,同时还住有几户苗族和汉族。大仡佬村的一位仲家老人,是来自小仡佬村的,与一位仡佬妇女结婚,也能说很好的仡佬话……在安顺周围的仲家被称为‘夷家’,他们自称‘布依’”。笔者20世纪80年代于安顺做调查时,得知咸同时期贵州各族人民大起义时,仡佬族人在曾三浪率领下成为起义队伍中的一支。被官军镇压后,其后人及家族为避株连而散逃并改族换姓。其中仡佬寨幸存一女与一柏姓布依族男子成婚后,改姓柏,自称布依族。直至1982年民族识别,该寨共7户恢复为仡佬族。正如《贵州苗夷社会研究》所载,“贵州无地无仡佬”。千百年来,仡佬族零星地散居贵州省各地,与其错杂而居的民族多、地域广,因而民族文化交流的状况显得错杂而多样,如仡佬族民间即有“汉仡佬”“彝仡佬”“苗仡佬”等相关传说与称谓。
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使各少数民族均不同程度地吸纳了汉文化,汉族也吸纳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相邻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也相互吸纳,呈现出贵州民族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相同的文化表现出文化的共性文化的共性,是民族间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贵州各民族文化在具有一定共性的同时,更具有诸多个性。民族文化个性即民族文化特征。民族文化特征是识别民族的标志。民族文化特征,是每一民族为适应、协调、改造其所在的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以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一生产、生活方式的有效延续便形成民族文化传统。民族文化的个性即蕴涵于该族的文化传统之中。民族语言、文字、服饰、建筑、婚丧、祭祀、年节、歌舞、工艺等都是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表现。马克思指出:“不同的共同体,是在各自的自然环境内,发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的。所以,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物是不同的” [26]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在《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说:“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五、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民族文化是民族之“魂”、民族之“根”、民族之精神家园。任何民族都是由若干自然人被同质文化凝结成的人们共同体。民族文化传统为族人所熟悉、遵循与热爱,成为终身思想言行的依托与指南,具有坚固的社会性、极强的群体性。任何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总是在动态中运行着,不可能凝固于原来的时空内。在新时期,面临新的环境,各民族为了生存与发展需要积极应对。应对的方式方法、手段总是从文化传统所铸就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审美情操中去寻找,使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得以维系和发展。适应则继续保留并予以强化,不适应则将其淡化或扬弃。新思路、新方法能有效应对者则予以巩固与传承,其他民族相关的知识、技能、习俗有益无害者予以有选择地引进。在新环境、新际遇下沿用、创造或改进的文化成分是民族传统文化之“源”,从其他民族吸纳、借鉴的文化成分,也渐渐成为民族文化传统之“流”。故民族传统文化往往由源与流两部分有机组成,但以源为重,因其是由民族自身所创造,是文化特征的体现。“流”是文化传播特性所致,系他族创造,为本族借鉴以丰富或提升生产、生活水平。由此可知,民族传统文化并非仅指民族形成时期的文化,而是其整个发展历程中创新与吸纳的所有文化成分均涵盖其中。
支撑民族生存发展的民族文化是先祖们一代又一代地将已有的认知用于实践,经过实践检验而得的结晶,使民族能渡过种种天灾人祸而不灭、不散,得以生存下来。大范围内杂居、小范围内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使贵州成为多元民族的文化的一大汇集地。不同民族文化在贵州高原上的交汇、碰撞,在历史上虽也出现过若干冲突,甚至发生争战,但各民族之间总体上是和睦相处、友好交往的。在长期频繁的交往过程中,不仅相互尊重各自的习俗,还不同程度地学习借鉴他族文化,以丰富、拓展自身的生产、生活领域,以致互称“同年”以兄弟相处,甚而相互联姻。民族文化这一纽带,将贵州各族人民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使贵州这个多民族省份千百年来长期处于和平稳定的环境中,没有重大的民族冲突事件。为了反对封建统治的剥削和压迫,咸同时期贵州各族人民大起义,各民族无一例外地相继参与,相互支援,起义烽火燃遍全省,贵州的封建政权及封建地主势力有如摧枯拉朽、岌岌可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民族文化背景下的贵州各民族,团结一致地将斗争目标对准统治阶级,坚持了二十余年之久,以共同的鲜血写下了中国近代史上可歌可泣的光辉篇章。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一步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与凌辱。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才得以扬眉吐气,中华民族得以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国际局势依然严峻,我国领导人一再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与国的比拼突出表现为国家综合实力的比拼。综合实力由硬实力和软实力两部分组成。由民族文化构成的软实力是综合实力的基础,民族文化产生的民族凝聚力是综合实力的核心。民族凝聚力弱,则难以形成强大的经济、军事硬实力,纵使拥有强大的硬实力也难以持久地维系。反之,民族凝聚力强,通过团结一致奋发图强,必会形成强大的硬实力,会变弱为强而取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我国也大力提倡、推进中华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民族文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制定、颁布,一批又一批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进入世界级、国家级名录。在国家级名录中,我省项目数量位居全国前列,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改革开放以来,夜郎问题逐渐引起学术界关注,多次召开学术研讨会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报》特派出4个组分别赴湘、渝、川、桂、黔五省(市、区)作专题调研,并于2011年4月19日以4个版面篇幅做出集中报道。近年来,海峡两岸高等院校连续四次组队来黔进行一年一度为期一月的民族调查。以上所述,无不表明民族文化在当今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作为民族文化一方热土的贵州,必须重视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当代实现国强民富的重要途径,众多发展中国家沿着这一方向你追我赶。其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实为前所未有。以高科技为手段、以工业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现代化,从东部到中部、西部逐一地展开,势不可挡地席卷全国。我国产业结构比重很快由原来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排序变为第二产业、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排序,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花了200多年的时间才实现工业化,我国却仅用30年就已基本完成。工业化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我国经济总量已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这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国际综合实力竞争中,充分发挥能动性的硕果,令人欣喜,使人振奋。对此辉煌成就、大好形势,我们还应“居安思危”,不能“乐以忘忧”。应当用辩证的观点,清醒地看到我们在大踏步前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或预防,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之类的老路。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促使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
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基是传统农业,农耕社会是其生成、发展、繁荣的社会基础。以家庭为单元,以血缘为纽带,以社区为活动空间进行简单再生产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传统农业的基本性质和表现形态。农事安排依季节变化而定,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尽管每季都有农活,实际上存在着农忙、农闲之分。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其人口绝大部分属于农民。农民的愿望朴实而简单,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人畜平安,便是他们世世代代、岁岁年年梦寐以求的渴望和理想。其立足点在于人,追求的目标在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长期、稳定地和谐共生。
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现代工业脱离了季节的制约,转而运用高科技手段对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开发与索取,以创造、积累无穷尽的财富。其立足点在于物,追求的目标在于经济的快速增长、财富的巨大积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避免了英国“羊吃人”的历史悲剧,但信仰缺失、道德滑坡、消费主义、个人主义却悄然滋生与泛滥。在此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还明确提出了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制定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使在“文革”中遭到巨大创伤和破坏的民族民间文化渐渐得以恢复并发展。
传统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领域是在常规性的生产与生活之中。传承的基本方式方法是言传身教、耳濡目染。然而大量少数民族中青年在打工浪潮的吸引下,一批又一批地走出山村,进入大中城市、涌向东南沿海成为农民工(据统计,2012年贵州外出务工者中,少数民族有200余万)。外出务工者增加了经济收入,学到了技术,拓宽了眼界。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农闲外出打工,农忙返乡栽种与收获。此后逐渐发展为全年在外务工,仅春节期赶回去与家人团聚。成批的青年人外出打工,形成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然转移。留在村寨里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孩子。家庭的生产、生活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的身心压力加重。村寨的各种民族民间传统的群体性活动,也基本只有中老年人参与。民族村寨、家庭出现前所未有的畸形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农村的问题也增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参与者减少了,民族文化的传承难以维系。熟悉传统文化的一代人随着时间的流逝,多已亡故或年迈,青年人长年在外谋生、发展,对本民族固有的文化无暇顾及,已显得陌生、疏离,从而导致民族传统文化传承链濒临断裂危险。
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贵州世居少数民族有17个之多,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等5个民族的主体在贵州。贵州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大,他们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者。由于他们身兼少数民族和农民的双重社会属性,故在制定经济、文化规划时,除因地制宜外,还必须因族制宜。即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应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创新相适应、相协调,避免一般化、同质化。党的十七大报告谈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提出的“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是非常正确、十分重要的。惟其如此,方能既使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又让广大少数民族步入现代化,共享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的逐渐改善,在物质生活得以保证的条件下,人民有余力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实与提高,旅游业因之兴起。民族风情与民族风光相结合的民族旅游业更是异军突起,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这种“无烟产业”被作为支柱产业予以大力培育、发展,吸引着省内外、国内外众多的游客。加上精心打造的“多彩贵州”品牌向海内外的隆重推出,原本鲜为人知,给人留下“天无三日晴,地无三里平,人无三分银”印象的贵州,随之而声名远扬。久藏深山的贵州民族与民族文化,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了解。贵州蕴藏着极为古朴丰厚而十分珍贵的民族文化,这是历史形成的客观现实,是贵州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在推行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兼顾的。
民族文化在当今被视为一种资源,参照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分类被称为“文化资源”。既然是资源,当然就具有利用、开发的价值。这一新式“资源”立即引来开发商们蜂拥而至,竞相予以开发。许多少数民族风景名胜被圈起来,把认为不雅、不宜的原有建筑、道路、公共场所等予以拆除,搭配上某些认为可以增添吸引力的景点、民族特色工艺品的购物点,并在其周边修饭馆酒店,供游客吃喝玩乐,以此收取高额门票、高额食宿费。相关地方政府亦因之连年不断地增添了新的税源,提升了GDP。远道而来的一些旅游团队想观赏少数民族年节祭祀习俗,尽管来不逢时,也会临时组织村民表演予以满足。事后参演的村民虽分得少许报酬,但庄重、肃穆、神圣的氛围却荡然无存,对民族文化而言,甚至有亵渎之嫌。至于多年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口号更为一些地方政府青睐,人为地拼凑出种种名目的节日,意在宣扬名声、招商引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举办的各色文化节,究竟实效如何,姑且不论。但将民族歌舞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中剥离出来搬上舞台,甚而对表演情节、服饰等进行艺术加工,以此方式向外地、外国观众展示民族传统文化,是否得当是值得深思的。动机良好,方法欠佳;热情有余,理性不足。这是当今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较为普遍的现实情况。其结果不仅是已被开发的一些景区、景点难以可持续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不可再生的传统在开发中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有鉴于此,新成立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于2003年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2007年,十七大提出“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明确指出对民族民间文化必须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突出了文化事业的公益性并强调了社会效益的首要地位。这无疑是对文化产业进行了有效规范与引导。贵州省早在2002年就在全国率先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次年,《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亦随之颁布。党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方针十分明确,政府对民族民间文化制定的保护法律、法规更是具体,而边开发边破坏、大开发大破坏的现象何以阻止不了、难以杜绝呢?正是因为许多人对于民族文化于民族、于国家的生存发展有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或认识不到位,以文化事业固有的社会效益、公益性为“虚”为“轻”,以文化产业的功利性为“实”、为“重”,在经济效益的功利意识驱动下,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消失或变为空壳,民族文化变味、变质。
任何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不断积累的结果,本身就具有创新性与适应性。在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千百年来民族文化虽在不断发展,但其发展是极其缓慢的、渐进式的,于生产、生活之内容、形式变化不大,纵有所调节亦不多,故传统民族文化基本上是在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框架内,细雨润无声、顺其自然地发展着。而今面临社会转型,加上现代化的强势推进,民族传统文化之根基处于动摇、解体之中。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各民族在缺乏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及新的生产、生活内容及形式的冲击、吸引下,很快卷入现代化浪潮。文化传播中,物质文化是显性的、实用且又易于选择、吸纳,故其传播显得更快更强。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化往往从生活用品、服饰、建筑样式等逐渐展开。对新生事物的喜爱、吸纳是人类的共性,是进步、发展的表现,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但若语言、年节、工艺等非物质文化也随之变异,则民族文化传统将随之不复存在。民族传统文化固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论著、博物馆、图书馆之类的现代科技手段及场所予以记录与收藏,但终归是局部的、静态的、历史的,只反映民族传统文化的局部,绝非民族文化的传承。民族文化的传承,只能在民族现实的生产、生活中体现,即活态传承。
生产决定生活。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构成不同的文化。不同文化体系的创造者形成不同的民族。民族之间的交往必然产生民族文化的交流。在民族文化交流中,文化传承性强者,其民族传统能传承与发展。反之则淡化甚而瓦解、被同化。民族文化是共同地域内的人们共同体集体的创建和积累,是集体主义精神的结晶。离开了一定的共同地域与人们共同体,生产、生活必然发生急剧变化,其文化传统亦将难以维系,将很快消失而为主流文化所取代。
所谓现代化,主要表现为工业化和城镇化。“民以食为天”,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就社会三大产业而言,不仅工业要现代化、服务业要现代化,农业亦须现代化,如此方能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生态农业属于现代化农业范畴,是农业现代化的最佳模式。依托自然、敬重自然、遵循自然发展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已是人类屡试不爽、不可逾越的古规、古训。生态农业的总体要求,应是村落的人工生态与其周边环境的自然生态相照应、相整合,运用绿色科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村落错落有致,具有民族风格的宅院清洁明亮,水、电、路畅通,商店、集市设置有序,乡土教材进课堂,民族民间传统年节、祭祀、社交、集会如期如常进行,则是在此生态环境、生产格局基础上的生活场景。生态农业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关系,满足了人的物质需要与精神诉求,维护了民族文化的活态传承与创新,是传统与现代对接的有机结合点,是一条使文化“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有效途径。
生态农业之所以能具有如此众多而重要的功能,在于它维系了民族民间文化的经济基础。以天时为转移,以地利为依托的农耕经济,使民族群体相对固定在一定的社区内,形成以家庭、宗族为纽带的人际关系网,民族文化方能稳定、持续地传承。这种紧密、熟悉的人、地关系浸润着人的思想感情,凝结为对乡土的依恋。生态农业,既是少数民族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实现小康、稳定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也是民族文化传统与现代化有机有效对接的结合点和表现形式。一定规模的民族群体与一定生活空间的稳定结合,是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必要条件。农业是民族传统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根基,根基可以更新而不能置换。生态农业既可以将一定规模的民族群体与一定的生活空间稳定结合,又实现了民族文化根基的更新,因而是民族传统文化既能得以传承又能得以创新的最佳途径,也是实现“生态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与关键,因为农村的地域最辽阔,农民人口数量目前也最为巨大。在人口众多、不可再生矿物资源紧缺、石漠化、水土流失现象严重的广大农村,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扶持下及农产品市场化的推动下,生态农业将会得到大力发展,民族性、时代性兼具的民族文化将会生机盎然地展现于世。
[1]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地里志》(下),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
[2] (汉)班固:《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2007年。
[3]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
[4] (晋)常璩:《华阳国志·南中志》,齐鲁书社,2010年。
[5] (清)常恩总纂:《安顺府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年。
[6] (梁)萧子显著:《南齐书·州郡志》,吉林出版社,2005年。
[7] (唐)李延寿撰:《南史·欧阳頠传》,中华书局1975年。
[8] (唐)姚思廉撰:《陈书·肖引传》,中华书局,1972年。
[9] (元)脱脱等:《宋史·蛮夷传》,中华书局,1985年。
[10] (明)宋濂等撰:《元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99年。
[11] 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
[12] 刘显世等修、任可澄等撰:《贵州通志》1948年复印本。
[13] 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
[14] (清)贺长龄、魏源等:《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六,中华书局,1992年。
[15] (汉)司马迁:《史记·西南夷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
[16] (汉)班固:《汉书·西南夷南蛮朝鲜传》,中华书局,1962年。
[17] 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赫章可乐二〇〇〇年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8年。
[18] 翁家烈:《从可乐考古探索古夜郎及其族属》,载《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19] 李锦平:《苗族语言与文化》,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
[20] (清)张澍:《续黔书》,商务印书馆,1936年。
[21]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民族志》,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
[22] 石国义:《水族村落家族文化》,贵州民族出版社,2007年。
[23]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民族志》,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
[24] (明)李化龙:《平播全书》,商务印书馆,1936年。
[25] 刘显世等修、任可澄等撰:《贵州通志》1948年复印本。
[2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