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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栽岩的内涵与价值窥探
所属图书:《榕江苗王庙文化研究》 出版日期:2016-06-01 文章字数:6465字

苗族栽岩的内涵与价值窥探

一、导言

栽岩立法,约束行为、治理社会,凝聚众心、对敌作战,是苗族古制。黔东南月亮山、雷公山以及桂北大苗山一带苗族民间至今完好保留这一法治传统,是极其珍贵的法文化遗产。有不少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这种法文化,但多数是从习惯法的角度,对其产生过程、实施环节、治理功效以及同国家法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讨论。这种法文化生成发展所依据的条件,即其生成的社会环境、仪式背后的内容、法律制定与执行所遵循的内在逻辑等,相对而言,缺乏深度分析。例如,这种法文化,是特定区域的苗族文化,还是传承地苗族从古沿用至今的“古规古法”?“立法”为什么要树立石头作为标识?等等,很多问题极富趣味性和思辨内涵,都需要基于苗族文化整体性的诠释。本文拟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猜想性的窥探,为这种法文化的有效利用提供些许创意思路。

二、苗族栽岩立法和施行现象简述

1.苗语中的栽岩制度内涵

苗族栽岩立法,有的记述者将其记作“埋岩”。月亮山区苗语称栽岩为“耶吉”,广西融水一带苗族称栽岩为“依直”。其中的“耶”或“依”,拟音的苗语是“vib”,语义是“石头”,音义应同于“岩”;“吉”或“直”拟音的苗语是“jil”,语义是:“栽植”、“树立”,音义应同于“植”。在苗语中,“耶吉”也可以说成“吉耶”,两种说法的语义相同。虽然记述者所使用的汉字不同,但其所拟写的苗语,是同一个语音的古语词“vib jil”。其语音的表层语义是植岩、栽岩或立石,语义则是“立誓”、“立盟约”、“立律令”。其所指乃是一种以巫事为核心的以会盟为形式的制订或重申律法的活动。具体做法是聚集有关当事人代表,针对共同关注的大事,议定有关条款,举行敬告天地人神的仪式,并就地埋下一块长条岩石,让半节露出地面,而后,所有参与者在栽岩现场共享象征同心同德的酒宴,宣示条款生效,所有参加人等及其所代表的人们共同遵守。

栽岩立法,依法治理和戡乱,是苗族社会的传统制度。这种活动的生成条件有两个。一是在重大关头时。例如,聚落出现了偷盗抢劫、坑蒙拐骗、乱伦奸淫、背叛出卖等事件,团结稳定的内部秩序出了问题;或一定范围的村寨之间,因边界、水源、山场等出现纷争而影响彼此关系,损害共同的长远利益。又如,有强敌入侵,危及群体安宁与生存。二是有民众的自然领袖,预见到危机降临,主动站出来,担当“王”的重任,邀集得力帮手,针对解决问题的需要,拟订约法内容,选择恰当的集聚地点,召集一定范围内的民众或民众代表,以会议的形式议定共同遵守的条款。因此,栽岩立法,乃是“会盟立约”,戡乱维稳。

民间现存的栽岩活动,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别。大型栽岩,往往针对的是某个利益相关区域的群体共同面临的生死存亡重大威胁,通常涉及数十个、数百个村寨;中型栽岩,往往针对村寨间的利益纷争、冲突事件的解决等;小型栽岩往往是针对村寨内部的治理,防止和惩治偷盗奸淫等不端行为。由于大型、中型、小型栽岩活动是由事的大小和参与者的多寡来确定,之间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其所制订的律法条款亦不会重叠和冲突。

2.栽岩制度的实施主体

栽岩活动制定的律法,苗语叫作“理录”、“理告” [1] ,语义是古理、古法。其中“理”的语音语义应该跟汉字“理”、“律”、“例”的音义一致。古时,“律法”生成于“理”和“例”,故“理”、“律”、“例”三者音义近同。

栽岩立法和执法,均由发起和组织栽岩活动的“头人”依照古规担当。这里用“头人”命名的主持者身份,有的地方苗语称作“bax rangl”,音译为“爸扬”,语义是“寨子的男性头领”,通常翻译成“寨老”;有的地方称作“ghet wangx”,音译“故往”,日常用语中语义是“老辈分的大官” [2] 。笔者认为,其中的“wangx”,音译“往”,本义应是“王”,音义与“王”字相同。音译成“故往”的这个苗语词,语义应该是“老而有威的王”,或“值得信任的大王”。部族社会的“王”,就是办事公正、能力超群、急公好义的自然领袖。“王”率领民众制定的“法”,就是“王法”,“王”和民众必须无条件执行。通常,执“法”中需要动用武力的事情,由“王”的帮手——“硬手”或称“老虎汉”等人负责。

3.栽岩制度中的律法分类

(1)栽岩立法,因“事”而为,其所制之“法”,也因“事”而别类。故有防止和惩处盗窃的“盗窃岩”,有防止和处罚财物纠纷、伤害名誉、违和失礼的“财礼岩”等,几乎“一事一岩”、“一岩一法”。所以,榕江高阳苗寨的村口古树之下的路两边,栽有百余块“岩”(至今尚存二十余块完好立在原地),寨中人都知道哪块石头代表什么样的条款,外人却只能通过这些石头的排列,隐约感觉到其中可能有某种特定的含义。

(2)“律”、“例”结合使用施行。在栽岩制定规约范围之中的案件,必按“律”处罚;不在栽岩制订规约范围之中的相关案件,则依“例”执行。“例”,或是公认正确的此前发生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或是古时人与人之间、人与神之间发生的事情的处理方式。这些案例,在苗族民众广泛熟知的名为《jax(贾理)》的“故事集”里面。

4.从栽岩制度看古代苗族依法治理方式的一致性

以栽岩等形式立法和执法,进行内部治理和抵御外辱,是今天之三大方言苗族都承袭下来的古老制度。

在中部方言苗族居住的月亮山、雷公山区,尤其是从古州(今榕江县城所在地)迁徙出的苗族支系,几乎所有的村寨,都保存栽岩立法的古制。

东部方言苗族的立法治理活动,有“碑石见证”和“歃血合款”两种。“碑石见证”,是用立碑或埋碑的方式,说明界线、缘由等,以示铭记。清朝雍正三年,贵州松桃稿坪、落塘一带苗民起义,被清军平息后,有苗人头领被僧人剃度,在四龙山顶的“四龙庙”出家,打制碑石翔实记录此事,立于庙前。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因害怕苗人回来索要被清朝抢占的土地,将此碑毁掉了。“歃血合款”活动的组织方式与黔东南月亮山区、桂北大苗山区的栽岩基本一致。届时,活动组织者请大巫师主持法事,要邀集不少“硬手”荷枪实弹到场护法。议定条款后,要用石杵击杀牺牲,取其血浆、脑浆,盛在三个事先准备好的干竹筒里面,用来赋予法力,让所有参与人等用鼻子嗅之,表示承认和谨遵所定条款。用来取血的牺牲,通常是猫或鸡。苗族有神话故事,说猫是虎的师傅,有虎的威猛,比虎更有灵性;鸡是凤鸟,是太阳神的外甥,能够唤出太阳,照鉴一切阴暗。“合款”结束后,要杀猪或杀牛共享。

西部方言苗族传统居住地之一——修文县的高仓村,立有一块落款为“光绪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的“禁止杀牛规碑”,用以取代此处以前所立的“杀牛祭招天神”石碑,表示移风易俗。“立碑”立法,是文字普遍使用后的栽岩立法的形式,这说明西部方言苗族有栽岩立法的古制。

三、栽岩的内涵分析

1.苗族栽岩立法是危机倒逼催生的

从栽岩立法、执法活动的条件来看,苗族人制定“律法”,不是预设了一个社会景象之后,而进行的律法制度方面的路径安排,乃是被治理危机、生存危机等必须解决的“事”倒逼和催生的。这里面蕴含着苗族关于生存状态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思想或基本观念:无患即安,无扰即宁,安宁则无须律例以治;应对危机需要众人,需要有律法以凝聚人心、规范行动;防患除恶需要有德有能的“王”出头做主,立法执法,民众才有轴心。这里使用的哲学思想和思辨方式,很有特点。一方面,它差不多认定,影响苗族社会安宁稳定的因素,不是本来就有的,而是来自外部的,即“他者”的干扰,只要排除和防止了“他者”干扰,就会自然安宁,犹如人的肌体一般自然康健如初。这里使用的哲学思想和思辨方式,显然跟苗医治病使用的哲学思想和思辨方式:“致病=他体生命的侵害;治病=排除他体生命的侵害”,是完全相同的。另一方面,它基于苗族笃信谨遵的“万类有命、万命类我、万命同尊、万命互变”的生命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生成于苗族古代社会,主导并构造和巩固苗族古代社会一切规则之合理性的社会思想。由于认同并遵从这个生命哲学的道理,苗族人认定:石头坚硬质朴,心中无伪、无诈、无诡,可以见证誓言、记录大事、铸律法大典。

2.苗族栽岩沿用和演绎的是古代部族国家联盟的治理制度

一般观点认为,苗族栽岩立法、执法,是一种乡规民约,“是苗族在无文字的状态下形成的颇具特色的法制形式”。 [3] 笔者认为,这些判断,或许因视角方面的原因,而与所述事象的“本真”不符。站在同当下施行的国家法比较的视角,很容易判定,苗族栽岩所形成的律例条款,是乡土的、民间的、朴拙的,是乡规民约。但是,从“法治史”的角度看,结论可能未必就是这样。因为这种法文化,至少可以追溯到苗族三大方言尚处于一个整体的上古时代,在夏商周之前。倘若如此,这种法文化,说不定是我国古代的国家法之母,或国家法之源,而不是法的乡土别种——习惯法。显然,以有无文字记述作为苗族法文化史的断代参照,不符合苗族法治史发展的实际。苗族用汉字记述栽岩立法等形式所制定的律例条款,乃是一种跟汉字在苗族地区使用面越来越大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举措,而不是苗族传统法文化“由低级到高级”的质变。认识苗族栽岩等法文化的意义,根本不能以利用汉字记述条款与否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

笔者认为,苗族以栽岩等形式形成的律法,或可称作“石证律例”,是一种以“危机”和“民意”为核心的律法,是部落联盟或部族国家时代的法律,应早于以建设理想社会和以帝王意志为核心的封建制度的国家法。

3.苗族栽岩蕴含有石器时代的知识和智慧

苗族栽岩立法、执法,最大的特点是对石头的膜拜。显然,膜拜之礼,不是基于对石头的感恩,而仅是谨遵和效仿古制。也就是说,人们对栽岩过程中为什么要以石头为标识全然不知。笔者隐约感觉到,栽岩仪式所彰显的对石头的膜拜,可能是石器时代的狩猎经验或感情反映,即是对能够击杀大型动物的武器——石头,坚固、沉重之神性的感激和崇拜的转述,或者说是对石器时代的兵器的崇拜的转述。在栽岩过程中,仪式的主持者要当着石头的“面”,向所有参与者宣读法律条款,显然是让石头作为法律内容的关键见证者和执行法律的坚强依托者。东部方言苗族在“歃血合款”时要用石杵击杀“牺牲”,取其血浆、脑浆在干竹筒里面,也显示出在立法的关键环节,遵从石器时代的做法。这些细节似乎说明,苗族传统法文化的知识始点在“石”,在石器时代,而且,其中的对石头的膜拜,乃是对先人关于石头兵器的敬畏之情的生硬沿用。

苗族栽岩仪式还有很浓厚的狩猎礼俗。在仪式中,要将牺牲的肉分解,做成“串串肉”,送给所有的参与者。献“串串肉”,是三大方言苗族祭祖活动的重要仪式,是遵从古老规制的享用方式,一般场合不能使用。“串串肉”,这是古代狩猎、捕鱼的成果分配法式。其有两个含义:一是显示公平。在祭祀仪式上,制作“串串肉”,每串肉上都得有上好部位的肉和较差部位的肉,分量也大体相同。二是均担责任。古人认为,杀死动物必然遭到其怨恨,但参与猎杀活动的人很多,大家均等担责,被猎杀的动物就不知道找谁寻仇了。

如果将以上两项信息叠加起来理解,就可以大体上看出,苗族栽岩仪式,所运用的知识和智慧,是古代狩猎活动的“礼制”。解决重大危机,类似于猎杀大型猛兽的大事,必须众志成城,必须拥有强大的武器,这就是“律法”;必须有丰富经验和卓越胆识的指挥者,进行计划部署,这就是头人、寨老或“王”;必须立于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人神拥护,无往不胜。

四、从苗族栽岩窥视一些古老的“石文化”现象

1.以“石头为证”的文化现象十分普遍

在新疆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乡,有一个小山岗,山岗上有一堆黑色的大石头,在这一堆石头前面立着一个石人。古人为何要在小山岗之上垒砌一堆黑石,以祭祀或象征什么,是不解之谜。

湖南澧县城头山古文化遗址,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发现最早的古城,为“中国20世纪100项考古大发现”之一。遗址祭祀坑中,有两块体量很大的石头,令考古专家费解。

在四川羌族村寨,家家户户门口都安放有一块石头(有的制成造型),名曰“泰山石敢当”。当地人有解释说是“姜子牙”,不敢置信。以石为辟邪镇妖之神祇,确实有趣。

从古至今,我国官方和民间,凡兴建工程,都要埋下一块石头,名曰“奠基”。作为文化表现,其初始的含义是什么?也没有人能够很好地回答。

人死安葬之后,后人总要在其坟茔前面树立一块石头,名曰“墓碑”,作为后人对死者的一种交代,碑的最初含义到底是什么?同样是文化之谜。

2.“以石为证”的文化可能是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

诸如上述所列的文化事象,笔者拟命名为“以石为证”文化现象,并大胆猜想,这可能是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其在发生的初始,逻辑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对“石器”的感恩、信任和崇拜。作为兵器的“石器”,对一个人的生死存亡至关重要。在生产力、抵抗力低下的石器时代,一个活着的人,在他或她身边有很多可以使用的“石器”,必定意味着有精良的武装和有安全感。所以,“石器”必然成为人际关系的重要物品,成为表现尊贵的重要物品。珍视、崇拜、研制、赠予有用的“石器”,必然成为时代的礼制基础。到“以木为兵”的时代,“石器”生存和生产之必要工具的作用渐消,只有佩饰、音乐等的功能作用还在;再到“以铜为兵”、“以铁为兵”的时代,“石器”作为生存、生产之必要工具的作用已经完全湮灭,人们就只知道要用“石头”表达敬意的事情,不知道其原因是什么了。

如果以上猜想的逻辑成立,那么,苗族栽岩立法,羌族人用石头辟邪等,古人用碑石表示铭记等等,都有可能是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其原本语义,是石器时代赠送石头兵器意味着增强安全感和提高生存力,尊重石头兵器等同于尊重共同利益、尊重维护共同利益的律例。

五、榕江苗族传统法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建议

以栽岩为代表的古代法文化遗产,是极具神秘魅力的文化资源。从文化旅游产业的角度对这些资源进行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尚未开始。

贵州的榕江、从江,广西的融水等地,都有利用以栽岩为代表的苗族传统法文化资源的条件。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这一宝贵的文化资源,有两个显见的益处:一是切实提升区域的知名度,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繁荣;二是能够通过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引起高层相应,获得各种相关支持和帮助。谁率先找到这种资源的利用方式,谁就有可能获得利用这一珍贵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先机。比较而言,榕江县利用这一资源的组合优势相对大一点。榕江县是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最富集之地——黔东南州链接“珠三角”的重要站口,拥有得天独厚的“两高”大站的交通优势;县城所处之地,坐落在扼控雷公山、月亮山的要冲之地,地势平坦开阔、风光旖旎、气候宜人,生态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组合优势明显,是发展生态型、文化型、交通枢纽型中小城市的风水宝地;榕江拥有苗族民间广泛信仰的苗王庙,以及数以百计的美丽苗寨、美丽侗寨,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绝好区域。

榕江最具差异性优势的苗族文化资源,是以栽岩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和以苗王庙为代表的民间信仰文化。这两种文化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口碑资料表明,苗王庙所祭祀的苗王是蚩尤。蚩尤是巫教、律法、铜兵器的发明者,为“法祖”、“战神”。栽岩等传统法文化遗产的存在,有力证明了苗王庙是蚩尤庙,是法祖庙。但是,要将优势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产业的实在收益,榕江需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要有利用文化资源同生态资源及区位交通资源等的组合优势,推动文化旅游跨越发展的足够魄力。二是要有指导文化旅游创新发展的科学规划。这个规划,不只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更是文化旅游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文化旅游与高效农业、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文化旅游与美丽乡村建设融合发展的整体规划。三是要有超越现有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利用模式,以奇妙创意为核心竞争力的,跟黔东南全州现有文化旅游产品不同的产品体系。大体说来,至少要积极规划和建设三个“重资产”:苗族法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苗族传统法文化博览园、苗王庙(蚩尤庙、法祖庙),来树立榕江作为苗族古代民间信仰文化中心和古代法治文化中心的响亮品牌。


[1] 徐晓光.苗族法制史[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9.

[2] 徐晓光.苗族法制史[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9.

[3] 徐晓光.苗族法制史[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9.

榕江苗王庙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