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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落民间的史书
所属图书:《火影石灵:毛南族》 出版日期:2014-06-01

散落民间的史书

发现毛南族地区的家藏文书,纯属偶然。

最初,我们到“打猴鼓舞”的发源地卡蒲毛南族乡甲坝村抵翁寨进行调研,在村民石治安家发现有收藏的古书,经检视发现是清代、民国时期的物品,主要有一个家族记事本、大量的契约文书、各种票据、委任状等。当时并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后来在其他地方发现碑刻,经认真研究几块碑刻的文字,我们才意识到那些契约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后来,我们借来了那本家族记事本和那些契约文书,认真整理研究,发现这些用汉字书写的贵州毛南族的契约、诉状、税赋收据、入赘招约、委任书等,时间上多属于清代及民国时期,这对研究毛南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族群及人际关系、社会组织及调控方式等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后,我们广泛深入贵州毛南族地区收集文书资料,目前已收集到各种契约书、票据300多份。年代从清道光年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都有,以清光绪、宣统和民国年间的文书为最多。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者密校长委任书

在村民家中作文书调查

买卖契约涉及山场、地基、田地买卖等。从这些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的一些土地政策,也可看到土地关系转移过程中家族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交易程序一般是卖主与家人商议,在亲族中寻求买主,如果亲族中没有人愿意买,就到外族或者附近寨子或者外地寻求买主,买卖双方和帮助书写契约的人三方当面立约成交。契约中多有“先问亲族”,“后问邻里”,皆“无人承买”,最后才卖到他人手中的表述。由此可见在清代及民国时期,平塘毛南族地区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仍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宗族社会,人们主要以血缘关系来决定亲疏,并以这种亲疏来决定买卖,影响买卖的先后顺序,甚至价格的高低。这种买卖关系因为有了伦理道德的观念作为支撑,个人征求并遵从家人与家族的意见,宗族也对个人具有一定的制约,个体生活在宗族社会中,宗族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的言行与决定,双方互相融入其中,所以这种交易一般很稳定,也就是说,基本不存在毁约,而发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用。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石星峰卖田契约

光绪十四年(1888年)石老扛等卖田契约

立约的目的即为买卖双方起到制约与规定之作用,发生“法律”效用。在儒家社会里,“礼”有时起到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功能。在毛南族内部,从契约内容而言,人们首先“遵礼”,在“礼”的指导下,按亲疏关系来决定交易的先后顺序,最后“立约”,从观念提升为实物的“证据”。一种是传统伦理的“礼”的观念,一种是具有某些西方现代法律意义的“契约”,两者有机融合在贵州省毛南族社会里。这显然是一种奇特的文明现象,也可窥视毛南族地区在清代及民国时期的社会变化与历史进程的面貌。

最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毛南族地区收集到的委任状,这较为罕见,也非常珍贵。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者密校长委任书,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教育改革情况。而民国11年(1922年)知事张永松委任石维枢为保董和县长杨德滋委任石维枢为保董的这两份同一年的委任状却反映了平塘县毛南族地区行政区划建置的变化情况。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卖田契约

“八字单”

此外,还有当约、换约等。交换的程序依然遵从血缘亲疏关系,交换过程邀请亲戚朋友来见证。从这些换约中,我们发现,家族的势力依然有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交换田地,立约立据,都要考虑兄弟、族人的感受和意见,宗族势力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极大。人们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生活、生产活动,制约与影响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重要因素便是宗族,而几乎没有“国家”的观念,没有“官府”的观念,所以所有民间“文书”的公证人和见证人多数是本宗族的人,而不是官府官员。

毛南族地区向来和谐,百姓之间和睦相处,这些民间“文书”起到了直接的作用,而根本原因便是宗族力量的强大,足够维系社会的稳定,也能够协调好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贵州毛南族地区发现的文书资料,是研究贵州毛南族清代及民国时期社会经济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对研究贵州毛南族的社会、历史、经济、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委任状

委任状

火影石灵:毛南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