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造林习俗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天柱县、锦屏县,是比较早实行人工植树造林的地区,在其他如黎平、从江、榕江、剑河、三穗等县及湖南省新晃、芷江、会同、靖州、通道和广西的三江、龙胜等侗族聚居地区亦普遍推行,并成为习俗。
关于人工造林形成的具体时间,根据汉族文献、方志及民间家谱记载,其大约始于明朝中晚期,清代普遍推广。从明武宗正德九年(1514年)修建乾清、坤宁等宫殿开始,统治者年年委派采木官员,溯湖南沅江而上,进入黔东南的清水江流域“采取大木”(《明实录·武宗正德实录》)。明王朝大规模的征派砍伐和江淮木商的大量采运,使“湖广、贵州山林空竭,海内灾伤,材木料价采征甚难”(《明实录·世宗嘉靖实录》)。乾隆十二年(1747年)七月,湖南巡抚奏道:“桅、断二木,近地难觅,须下辰州府以上的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
为了满足市场需要,侗族地区开始出现人工造林活动,而且在天柱、锦屏一带的侗家人还形成栽植“十八杉”的风俗习惯。哪家哪户生育子女后便到山上栽植几十上百棵杉树,这些杉树通常十八年左右即可成材,这时他们的子女也已经长大成人,结婚时除留一根做百年“老木”(亦叫“寿枋木”,忌称“棺材”),其余便砍来给子女做家具和嫁妆,民间把这些生命的象征树叫做“十八杉”,意为十八年即可成材。据康熙《天柱县志》记载,县令王复宗“环辙四郊……为木植之役”。说明侗族地区人工造林的历史迄今已有320多年,民间自发造林的历史可能还要更早一些。至道光年间,植树造林在侗乡普遍推广,清水江支流洪州河沿岸侗族群众造林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古州厅儒学训导郑珍在其所作的《黎平木诗》赞道:“遵义竞垦山,黎平竞树木……黎人拙常饶,遵人巧常饥。”
经营林木,成本低,利润高,容易致富。因此,广大侗族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很高,不但成功栽培了驰名中外的“十八杉”和“八年杉”,而且还掌握了当时国内乃至世界领先的“林粮间作”技术。
林业开发和木材贸易,带动了清水江沿岸侗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雍正九年,清政府在王寨(今锦屏县三江镇)设立弹压局和总木市,征收木税,法定在茅坪、王寨、挂治三寨开设“木行”,名为“内三江”,由富户充当“行户”,依次轮流值年“当江”,开店歇客,收取佣金。位于清水江下游的天柱坌处、清浪、三门塘三寨,光绪十五年也正式获准开行,名为“外三江”。1916年,据设于天柱的瓮洞饷捐局统计,是年过税木码总值高达300万银元,足见木材购销之旺。
到清末民国初,侗族地区开始出现大面积的人工林。天柱县石洞皮夏寨巨富龙大楷造林上万亩,面积直达摆洞河两岸,《天柱县林业志》记载,1948年天柱县共营造公有林113万株,私有林453万多株。20世纪50年代初期土地改革调查资料显示,天柱县私有林面积多达几百亩以上的山主有汉寨龙则喜、织云姜兴、中山镇王天锡及杨永惕、坌处镇的王老谦、地湖乡的龚小贞,其中面积最大是汉寨乡皮厦村的龙则喜,仅在锦屏九寨乡岑拱坡就有杉木面积12300多亩。几百年来,由于侗族人民的不断经营发展,山上的林木砍了又栽,栽了又砍,砍不尽,卖不完,世世代代青山常在,绿水长流。侗族人民深知植树造林与保持水土、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所以依山傍水而居的侗寨,寨中有“护井树”、“护路树”、“护桥树”;寨旁有“乘凉树”、“风水树”,古树参天,绿叶成荫;寨外靠近田野的低山丘陵,不是栽油茶树,就是种油桐林;远处山连山,岭连岭,是漫山遍野的杉山松海,千山如屏,万峰流翠,如诗如画,美不胜收。迈向新世纪以后,侗族人民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民族文化生态建设,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侗族人民积极退耕还林,进一步合理规划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和薪炭林的综合开发,充分发挥了林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村村寨寨山川如画,鸟语花香,成为世界各民族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
侗族植树造林习俗是侗族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侗族人民开发林业资源,发展林业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发明与创造,为发展我国民族地区传统农业经济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09年9月该项目入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