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非“借贷”辨析
学界有相当数量的学者认为,典的性质或是“质押”,或者说是“担保物权”,或者是“用益物权”,虽然比较特殊,但总之属于借贷契约中的一种。对于学者们的这种看法,我们从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的分析和整理情况来看,不能完全同意,兹将理由分析如下:
(1)典权收益的来源
典契与借贷契约之间的差别,首先在于典权收益来源的不同。简单来说就是典不还利息,而是转让管业权和收益权,借则要还利息。
我们先来看下面一份典契。
在这份典契中,刘世榜从典当中可以获得的收益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业主请转耕种,每年干任谷子二老石”。即出典人田氏母子亲自或招佃耕种,则需要每年交谷子二石给刘世榜,如果不能按时交清,则“此田另拨别人耕种,业主不得异言”,即刘世榜可以另行招佃耕种;另一种情况则是如果田土“遇天干、水打、虫蝗”,收成不能保证的时候,谷主(这里应该就是典权人)则“下田分花”,直接获取分成地租。
我们再来看一份典型的“借字”契约,为了方便讨论,兹将其全契内容照抄如下:
在这份“借字”契约中,陈德诗弟兄因“缺少钱用,无处设凑”,故向陈金黄借“青红大钱二十千文正”,契内“言定每年每千加二行息,五十一月收利”,明确规定了所借钱款的利息率和收受利息的时间。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再行规定“如误,自愿将祖手之业,地名上街路以边己面屋基作抵,如有利息不周,任从钱主住坐、耕种、管理,借主人等不得异言”。也即是说,在未能及时还利息的时候,才会将自己抵押的屋基任从钱主(即出借人)管业,以抵还所借钱款的利息。
总之,承典人的收益产生于可以转典土地的管业权而获得的典价,还有耕种土地的收益,或者招人佃种的地租收入;而出借人借贷的收益则来自于利息,以及可以预期的债务人未能偿还利息而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
(2)物权转让时间上的差别
典契与借贷之间的第二个差别,是在物权转让的时间上不同。典是即时转让“离业”,而借贷是未能按时还利之后转让田土等抵押物。
这份当田契中写明“其田当日任从钱主下田耕食”,应是在订立典当契约的当天,就将出典的标的转让给了典权人刘玉沛父子,任其管业和获得收益。
而在“借字”中,物权的转让则并不在订契之时。
这份“借字”契约中明确写出“冬时本利无□,刘玉林明岁下田耕种”。即物权的转移并没有发生在订契的时候,而是发生在刘世芝冬时不能还清本利之后的第二年。
[1] 《民国三十九年正月二十二日田氏母子立当田契字》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1,刘德州—16。
[2] 《民国二年二月初八日陈德诗弟兄等立借钱字》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陈忠维—3。
[3] 《民国三十年正月初六日刘世德立当田文字》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1,刘德涛—27。
[4] 《民国七年正月十八日刘世芝立借钱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