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约文书所见宗族的社会关系
岑巩契约文书与宗族方面密切相关的契约文书类型,其合约性质的文书主要有族议合同、议约合同、合息合同、孝义合同和养老字等。
(一)族议合同
族议合同是为了整个家族的利益需要而订立规约,约束其家族成员行为规范的合同文书。先看下举一例族议合同文书:
光绪七年六月十二日陈姓五大房立族议合同字
民间诉讼案件一向耗时费力,因此,但凡要进行诉讼,尤其是涉及整个家族较大规模的诉讼案,往往都需要合族众人齐心协力,共同出钱出力进行应对。陈氏因位于玉屏县红花坪的坟山阴地被梁氏偷葬,双方发生纠纷,以致“具控县主聂案下”。案件虽已判决,但是鉴于“殊恶恃痞仗衿,面从心违,欺官藐法,另生枝叶,四放狂言”,担心“恶等胆敢违断,灭我祖坟,削我宗支,情切戕心”,故而“合族誓议”,订立族议合同,规定了家族成员在这件事情中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制约。
这纸合同文书是光绪二十一年(1895)陈仕鳌等陈氏族人因为红花坪祖茔阴地被吴姓霸占,“恐有滋生事端”,所以“约同族等商议”,订立相关的家族规约,以应付诉讼案件的影响。
这份文书也是关于祖茔被侵占的事情。刘玉壶等四房弟兄因为“源祖坟茔被胡之瀚开沟之事,经官三载,案难了息”,因而聚族商议,订立条规,对诉讼案件及相关的家族事务进行约定。
从以上三份文书来看,都是家族为了祖茔被侵占、被偷葬的情况与别的家族发生纠纷,故聚集家族的力量来打官司及处理相关的事务而订立的契约文书。这样的情况,也许并不是个别案例,而是在乡村地区较为普遍的存在。正因为民间纠纷的频繁,诉讼案件旷日持久,更需要家族成员之间精诚团结,同心协力才能够保护家族的权利。订立族议合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满足了约束家族成员行为,调整家族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需要。
(二)议约合同
议约合同是家族成员就家族内部某事协商议约之后订立的合同文书。与之前的族议合同相比较,其文书立约的主体都属共同的家族成员。但不同的是,族议合同多是为了处理家族与外族之间的事务而订立的合同文书,主要目的是约束家族成员,共同为家族事务出力;而议约合同则多为处理家族内部事务而订立的文书,主要目的是协调家族内成员之间的关系。
这份合同文书虽名为“议约合同”,但从其内容来看,乃是陈一元叔侄因为先年所买的田土价格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在族亲作中进行劝解息讼之后订立的合同文书,而究其实质,则应属于“合息合同”无疑。 [5]
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李克纯等立议约
这份文书是关于族产分割的。李克纯等同房族五人之间有田产未分,因各居玉屏和清浪卫不同地方,以致出现田产纠纷,经族亲做中人言讲,遂订立田产后续处理协议,划分各自权益。
这份文书是关于协议分产的。李同福四弟兄合买得黄金培土地,彼此商议四股均分,包括所缴纳的差粮,亦“合斗充当”,买价也是“四股均派”。订立议约合同文书,为的是避免日后弟兄之间“生非异论,以强欺弱”。
在宗族文书方面,我们所看到的绝大多数都是关于分居分产的情况,但是这一份却是“伙爨合烟”,即合居的文书。李汉、李洋为共祖弟兄,因为“两房弟兄伶丁孤独,门户无人料理,家事难为支撑”,因而自愿合在一起居住,相互照应。并协议“两房产〈业〉一同耕食”,李汉的母亲和李洋的父亲“二老生养死葬,□□均办,勿生异议”,同时也提出“早夜辛勤,勿辞披星戴月之劳;勤俭持家,只冀堆金积玉之美”等持家之训。
(三)孝义合同
孝义合同应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宗族文书,目前只发现了一份。此处将其内容照录如下:
这份文书是刘翼元与其侄儿刘玉律、刘玉相和刘玉堂共同订立的合同,因四房之中的晚房无嗣,故将大房中的刘玉堂过继给晚房承嗣,“但玉堂承顶多载,至今未有斋荐”。因此族内商议,拨出“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由文书内容可知,所谓孝义合同,其实也属于族议合同,只不过事涉家族承祧事务及其利益分配,故而名之以“孝义”。
(四)养老字
我们发现了一份名为养老字的较为特殊的宗族文书。其文书内容如下:
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刘世科弟兄立养老字
养老字文书是用契约文书的方式保留一部分产业作为老人的养老费用。这份文书没有写明划出的产业是留给谁的养老费用,但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刘世科弟兄的父母或其中之一。养老田后续的处理,“儿子们在父母死后,将全部养老田或者其中一部分出卖,用于葬礼的开支,如果还有剩余的话,则重新加以均分。” [11] 则养老田最终也将被列为析分的产业之中。但是在福建地区,养老田又称“膳田”,属于族产中的一种,其特点是“生为养膳,没为祭产”“只准食,不准卖” [12] 。则养老田似又不可列为家庭析产之内了。由于岑巩契约文书中只有一份养老字,其中并无关于养老田后续处理的内容,我们难以遽下定论。
综合以上族议合同、议约合同、孝义合同和养老字来看,其性质应属一致,都可称之为宗族调整其内部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议约合同文书。
[1] 《光绪七年六月十二日陈姓五大房立族议合同字》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6。
[2]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陈仕鳌等立族议合同》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2。
[3] 《民国四年三月初九日刘玉壶等立众议合同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75。
[4] 《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五日陈一元立议约合同》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7。
[5] 合息合同文书往往既属于法律文书,亦因合息的调解凭中多为族亲,因而亦可以作为宗族文书加以讨论。如本书第四章中之“合息合同”一节所举文书例证,虽然是两姓之间争讼,但“二姓俱属至戚”,而由乡约地邻“入中劝息”,则视为宗族文书亦无不当之处。
[6] 《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李克纯等立议约》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李泽江—100。
[7] 《民国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李同福等弟兄立议约契》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李泽江—2。
[8] 《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九日李汉等弟兄立议约》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李泽江—99。
[9] 《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仝侄等立孝义合约字》为岑巩县刘伦昌家藏文书。
[10] 《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刘世科弟兄立养老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174。
[11] 参见[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80页。
[12] 参见郑振满:《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