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岑巩契约文书的特点与学术价值
1.数量大,类型丰富,保存情况良好。
岑巩契约文书,对照目前已经发现的契约文书,具有数量较大、类型比较丰富、保存情况比较良好、有较高的收藏价值等特点。
从数量上来看,据当地档案部门的保守估计,岑巩契约文书的数量应在5万份以上 [1] ,这样规模的契约文书数量,近些年来鲜有发现。由于契约文书的特点,若没有一定的数量规模,其收藏价值和史料价值当然会大打折扣。作为新发现的数量较大的契约文书,岑巩契约文书与徽州文书一样,弥补了我国明清档案中地方档案残缺、量少的状况,充实完善了我国历史档案的结构体系,丰富了我国的历史档案馆藏。 [2] 从个案的情况来看,由于岑巩目前保存下来的传世典籍文献较少, [3] 因而这一批契约文书对于进行岑巩区域社会的研究更显弥足珍贵。
从契约文书的类型上来看,目前已经收集整理的契约文书,主要有经济类契约文书、法律类契约文书、宗族类契约文书、民间信仰类文书,以及民间日用类书等类型,涉及土地、赋税、法律等制度以及宗族组织、宗教信仰、社会管理、民族关系、日常生活等等诸多领域,其系统比较完整、丰富,能够为进一步研究岑巩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的诸多领域提供必要的史料。
岑巩契约文书为学术界发现的时间相对较晚,并且在一开始就由档案部门有序进行搜集和整理,因而契约文书本身的地域性、归户性等文献资料的原始特征并没有遭受到较大的破坏,还保持着比较良好的状态。从文书档案的角度上来说,具备了极高的收藏价值;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上来说,因为史料的原始性状、完整性比较高,因而亦具备了很高的史料价值。同时,其文献保存的完整性也使得利用这一批史料进行家庭史、村寨史乃至于地域社会的整体研究成为可能,故而极富学术价值。
2.土地契约文书数量较多,红契比例较高,官方土地权属文书和赋役文书的数量不少。岑巩契约文书在研究西南边疆地区的土地和赋税等社会经济制度的实施方面,给学界提供了深入研究的原始资料。
明清以来,王朝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施情况,在传世的典籍文献中的记载比较粗略,因为传世的典籍文献,一般概括性、宏观性记载居多,缺乏个案资料为其通病。 [4] 因而,利用契约文书中丰富的土地买卖、典当、借贷契约,以及税契凭证、土地执照、拨册凭单、验契注册证等文书研究土地流转情况,利用纳税凭单、征收田赋收据等研究户籍与赋役制度,并通过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补充其不足,使得对岑巩地区社会经济制度研究的深入成为可能。
同时,目前利用契约文书进行社会经济制度研究的多为徽州、浙江、福建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明清以来国家社会经济制度在贵州这样的西南边疆地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传世的典籍文献的相关记载很少,岑巩契约文书中大量的土地契约文书有效地填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并且由于岑巩契约文书中红契、税契、土地凭单和土地执照的比例相对较高,因而更能够勾勒出王朝国家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经营和开发的深入程度。
3.作为产生于“腹地”与“生苗”交界之地的民间文献,对岑巩契约文书的研究能够综合形成对明清以来国家与地方社会互动方面统一认识的可能性。
岑巩属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其土地文书在格式、性质、类型和内容上都与内地发现的土地文书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这是因为岑巩虽地处西南边疆地区东部,但是明清以来,属于西南边疆开发比较早的地区之一,国家力量和汉族移民较早进入该地区,使得当地在文化上“内地化”的程度相对较深。因而,岑巩契约文书的特点比较接近内地土地文书也就不难理解。如果说清水江下游地区是内地与“生苗”的分界线,在历史与文化上体现出汉民族与“蛮族”犬牙交错的状况的话,那么利用岑巩契约文书对作为“内地化”程度较深,可谓国家对边疆进行开发和经营“前哨”的岑巩地区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将其跟“生苗”“边界”联系起来,形成对国家经营边疆地区的历史进程的总体认识,另一方面在深入研究国家力量怎样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治理的同时,亦可以厘清地方社会在特定的“场域”中如何调整自身来适应这一“内地化”进程,并从而构建起区域地方社会的秩序系统,其学术价值当不容低估。
[1] 参见http://www.qdnzmw.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2&id=531。
[2] 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的特点和价值》,《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23页。
[3] 目前岑巩县的传世典籍文献仅有康熙六十一年蒋深纂:《思州府志》(黄加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5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民国八年杨焜修,涂芳藩纂:《思县志稿》(黄加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民国三十五年蔡仁辉纂修:《岑巩县志》(黄加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1966年贵州省图书馆据岑巩县图书馆稿本油印,该书缺第七、十至十五卷,共七卷)等三部留存。
[4] 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