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刘德榜家藏文书
1.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分関文书
嘉庆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抄。
钱泰来笔。
朱印:贵州思州府印。
朱笔:嘉庆九年九月廿八日府正堂周。谕刘姓从前呈出,案据分关各项,因案结之后,经前任粘卷钤印,未便拆出,是以饬房照录一分,盖印过硃〈发〉给刘姓收执。
自来创业者,因祖宗之功而守成者,亦子孙之孝,则有此不茅之地洵世世子孙之共守而不可分也。然业总不可分亦有处于不得不分之势。今我叔侄等承先代之业,应效由[田]氏之感,并学张公之书,忍奈子孙诜振,家务繁冗,将一切祖产上凭祖宗,下凭亲识,品搭四股阄分。自分之后,各宜守分管理,不得以强期[欺]弱,争长竞短,一以体祖宗并业之艰难,一以全家庭之和睦。傥[徜]有违関翻悔,越界侵食者,难免祖宗之阴遣[谴],子孙亦莫能昌达,在公必诛逆命之罢。今恐无凭,立此関书四本,各执一本,子孙永远存据。
今将阄分一二三四号产业四至,并公议条约开列于后:
一议:各股阴地,本族人等任凭随意安葬,不得阻挡,亦不得骑脉步葬,并不私卖外人,其有本名分管受宅后阴地,必须本名先葬,方许族人进葬,除老宅后无论。
一议:差粮徭役,一切公务四房均当。
一议:上下木召现在未分木植,大小四股均分后议定明岁砍伐,〈至〉得久蓄,其有近宅古木,蓄陪风水,各房子孙永不得砍伐,至分受各庄竹木并前分私蓄之木,乃係各房面分,不得混争强砍。
一议:洞湾沟田,只许本田取水,不许架棍砌堰,如恃强不遵,任凭挖毁。
一议:党楼坡脚田不许引马蝗沟水,如恃强不遵,众房公处。
一议:连界田坎不许铲挖。
一议:田水尽前田水满,不得恃强挖放。
一议:店铺係在众未分,每房各管一年,其有店租,每年四股均分,至于事故,不与不值年者相干。
一议:下木召下排屋基中心交界处,共除七尺作上处屋基出入路。
一议:四房田土界限,自分以后,或有一房侵占者,三房俱要齐心公处。
一议:四房田土,自分之后,或有地邻侵占一房者,本房出费,四房共协力清理。
一议:本庵田土,仍係祖人施出以作家佛堂,常住周围边界众房子孙不得侵占。
以上并后四至,其中字句断绝处,可以移易上下者,俱用红圈印断,以绝后人弊端。
一号归晚房。一处朱楼坡石灰磘洞湾基薗山场田土一股。东凭马蝗沟沿沟上至尖坡脚两岔沟跟岔沟上岭抵邹户,下又从冲口岩嘴横过下木召基后坡脑横下张姓坟,左旁直下老田冲田田一叚在内,沿晚房田坎至栗山脚沿山脚,至乾沟斜上坎,至岭横断至路,沿路下至洞湾沟,沿沟至庙跟乾沟直上坡脑,抵河溪屯军地界。西至龙爪溪口河跟沟,至盘龙坡脚跟,坡脚上盘龙岭至堧至堧至坳井,乾田角由田角斜上半塝走鲇鱼井路至鲇鱼井横至大路止。南抵邹户界,北至黄皮垱抵河溪屯王家坪二处军地界。
一下桶口庄民杨子章现住基薗一幅,后抵岭,前抵路,左抵本薗墙上岭为界,右抵沟与三号基各筑墙为界。又门首秧田上一叚,左抵军地,右抵路,此行係失落后添上至牛滚塘□颈,与四号乾田为界,下抵二号秧地。又乾田上一叚,左抵军地,右抵路,上抵四号平土,下抵二号乾田。又坪土上一叚,上抵柳树,下抵二号平土,左抵本名凤形坡脚,右抵本名大将形坡脚。又大将形右旁小湾土一湾,上凭坳分水界,下抵本名平土,左凭柳树直上大将形沿岭至坡脑抵军地为界,右凭乌龟凸旁土坎直上路头路至坳为界。又凤形土一幅,后凭岭抵军地界,前至沟又抵本名坪土,左凭岭抵军地,右凭本湾岭上雷打岩抵军地。
又上桶口庄民周子龙现住庄基田土一股,前抵沟头沟,进冲至走庵堂坡脚路,上坡沿岭至半坡坡脑,下脑过对坡脑抵瞿姓,右凭二号基址,直上坡岭抵军地,带基址左湾塝田在内。
庙坪下叚土一股,南至庙下水路口边小尖石,上尖坡沿岭抵军地,北从潦箭湾跟沟下坪至庙上坡岭界,东抵刘家湾界,下抵至野猫坡抵沟。
一又对门大堰边田第一叚,前抵河,后抵四号田,左抵河,右抵二号房田。
又鸭屎坡土一股,东抵军地界,南抵大路为界,西抵二房冲口坪土跟路进冲至古坟上小凸直对坡顶为界,北凭桶口坡岭为界。
又对门庄基上土一幅,前抵大田坎,后抵军地,左抵军地,右抵二号山挖沟界。
又从树林山一幅,抵岭分水界,下抵二房田,左抵路,右抵二号挖沟界。
又下木召上一排,右边庄基,后抵本名山岭,前抵下〈拢〉基址横过路至冲口田,右抵马蝗沟田,左凭钟姓坟抵右边上〈拢〉基址。
又门首路右田坎上土一块,下抵田,上抵土硬,左抵路,右抵田,又老田冲口山脚边上土一幅在内。
二号归二房。
……
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吉旦立。
嘉庆七年五月十八日署思州府正堂王用图章六颗并记。
2.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分関文书
……地不分,照依先年四大房老分関原议,不得出卖外人,各宅后不许葬坟,必须本人先葬而后族人进葬;洞湾内河沟之水,若拈得洞湾土者,仍照老分関原议,不许河沟砌堰架简,其余所议,俱依老分関。此係弟兄叔侄各願[愿],日后毋得翻阄,恐后无凭,立此関书,子孙永远为据。
凭族:刘世矩(押)、刘世臣(押)、刘世表(押)、刘世纬(押)、刘世称(押)、刘布文(押)、刘君邻笔。
凭亲识:张自东、吴东府、张群表。
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初八日立関书。
道光十五年正月二十日万三笔抄。
3.道光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张永年等弟兄立卖荒地契
立卖荒地契人张永年、永华、永禄弟兄。今将祖手得买黄姓之业,坐落地名上路良刘姓坟龟刑[形]荒地一幅,父手分落面分一股,一并出卖与刘芳哲、刘廷位、廷学名下合族为业,三面议定市用青红钱肆千文正,其钱清[亲]手领明,并无折,自卖之后,任从刘姓管理□业,张姓不得异言,如有地界不清,业主上前理落,不与买主相干,其有画字、酒席并胞[包]在内,此系二比情愿,并无勉强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与刘姓永远为据。
四智[至]开列如后,长五丈,横五丈。
凭中:张陞、黄文圣、黄选齐、吴德仁、黄选化。
道光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卖主张永华亲笔,张永年、张永禄立。
4.民国五年阴历三月十五日刘晓岚拨册收据
凭挥据到茅字上保刘晓岚柱内,据出粮一亩零八厘壹毛,又据垦五厘,归入另立刘致美立柱充当。此据。
兵、粮两房据清出据。
民国五年阴历三月十五日粮科张朝佐给。
5.大振家声(序)
盖自书忍感荆之风,既藐而分财析产,举世同风矣。忆我弟兄虽分烟数载,善述共屋而居,其有各处田土,先年现种者品撘耕种,佃户耕种者逐年分租,并未书立関据。不幸丙申年吾兄逝世,以故延迟至今,犹未分析。今我叔侄二人,将先年分受一切业产,并所置田土,请凭亲族品作二股均分,书立祯祥字号関书,凭天地祖宗拈阄为定,执関为凭。自兹以后,各管各业,休得争论强弱,侵越界限,尚冀世世子孙永守勿替。
其有各项规条俱照老分関议。
……
凭亲:李秀山(押)、黄进堂(押)。
族:朗山侄、子之侄(押)、曙堂兄(押)、酉山侄(押)、致良侄、式榖侄。
佃户:杨政谟、杨胜材、杨政乾。
代笔:吉人侄(押)。
外批:连壳拾弍页,记图章拾壹颗。其有祯字号应补祥字号各处田土典价一切钱文于道光三十年算明补清,吉人笔批。
合同分関二本,各执一本为据(骑缝)。
道光二十一年岁次辛丑八月十八日刘晓岚(押)同侄致伊(押)立。
6.世守勿替(序)
原夫人心异古,世道宜今。如张公之九世同居、陈氏七百口共食,此风杳矣难追。故分财析产,勿论兄弟之同胞与不同胞,举世同风矣。我祖父辈自乾隆戊申分居三房,维时父与叔父一兄一弟,而吾父承祖训以主持家政焉,守创两全,百千万苦,无非欲恢先绪而丕后基,友恭交〈尽〉二十六载,并不闻欹阋墙而嗟泣釜。不幸癸酉夏秋,父、叔父先后捐馆,尔时余年稍长,躬膺家务,及今一十七年。无异志亦无厌心,兹缘母与婶母景当迟暮,眼见俱各成立,人口亦渐繁衍,因合商分家之说,是以各遵母命,爰将祖业及新创者,请凭亲族品撘二股均分,书别乾坤字号,上质天地祖宗,拈阄为定。自兹以往,各照関管理,业也休议强弱,事也勿判公私,依然共相推让,永惇和好,尚慎旃哉,绳其祖武,其庶几乎不坠家声云。
……
道光十年庚寅岁仲冬既望弟兄刘昭(押)、刘旸(押)、刘明(押)、刘曜(押)、刘春(押)、刘昕(押)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