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岑巩契约文书与清水江文书
岑巩契约文书是不是属于清水江文书的一部分?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展开较多的讨论。从契约文书的命名来看,目前学界有几种命名方式:一是以发现或最早发现的契约文书的地点来命名,如敦煌文书、自贡盐业契约、石仓契约等,这一种命名是学界较为普遍的情况;二是以契约文书所在的较大的行政单位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适用于文书系统分布较广的情况,如徽州文书,即是以徽州府来命名原府属各县境内发现的契约文书,这样现在已经划归江西省的婺源,其文书也归入到徽州文书之中;三是用省别称加方位的方式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适用于契约文书的分布范围更广,已经不好使用某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域来命名,然而又不能用省名来命名的情况,如闽南契约文书、浙东契约文书等;四是以某省名来命名,如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五是用地理空间来命名,这一类是由于契约文书的分布往往跨越省、州,难以用行政区划来命名,但是又相对较为集中地分布在一个地理地形空间内的情况,如太行山文书、清水江文书。根据这些命名原则,岑巩契约文书当然就以“岑巩契约文书”为名最为恰当。但是由于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将之孤立地视为一种文书系统,既有很多难处,也不利于岑巩契约文书研究的深入和推广。
从地理区位、契约文书特点等方面来分析,岑巩契约文书应该可以归入清水江文书这一个较大的文书系统中来。首先,阳河流域与清水江流域在地理上大致可视为处于贵州高原东坡,位于武陵山、苗岭、雪峰山之间的同一个地形区,虽然属于阳河流域,但是阳河在湖南黔城与清水江汇合之后改称沅水。 [1] 清水江是沅水的上游,阳河可算同是沅江上游水系的一部分,从水文地理上来说,同属一个水文系统。其次,田佑恭降附宋朝之后,其思州所辖范围,即包括今天清水江、阳河两大流域的大部分地区。直至思州宣慰司在明代永乐十一年被废,其辖地被分置为思州、新化、石阡、黎平四个府,则清水江下游地区和阳河流域也同时进入中央王朝直接控制之下,双方在历史文化发展上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因而认为岑巩契约文书与清水江文书同属一个大的文书系统,应该没有多大疑问。
从契约文书的历史文化特点来看,岑巩契约文书与清水江文书也具有很强的亲缘性。尽管锦屏、天柱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存在数量较大、比例较高的林业契约,而岑巩契约文书则基本很少出现独立的林业契约;二者在文书格式、文书的遣词用句、标的物的描述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从契约文书的基本特征上看,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产生于西南边疆以苗族、侗族、土家族等为主体包括汉族在内的民族聚居地区民众的社会生活的契约文书,反映了这一民族地区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诸多特性,也体现了清代至民国时期国家经营和开发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共同特征。如清水江文书中有很多用汉字记苗音的情况,在岑巩契约文书中也有类似存在;清水江文书中使用“上、下、左、右”来表示方位,使用“坵、坉、块”等土地计数单位,同样在岑巩契约文书中也不少见。
[1] 《贵州省志·地理志》载:“(清水江)东流至洪江市(原黔阳县)黔城镇与舞水汇合,始称沅水。”参见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地理志》(下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