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文书
合同文书的书写程式与单契的书写程式有较大的差异。这里将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部分列出并进行分析,其基本相同的部分,如中人、立契时间等将不再赘述。
(一)立约人
合同文书的立约人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如《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九日李汉等弟兄立议约》 [1] 合同文书的立约人是李汉、李洋兄弟2人;《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同侄等立孝义合约字》 [2] 的立约人是刘翼元与他的侄儿玉律、玉堂、玉相共4人;《民国四年三月初九日刘玉壶等立众议合同字》 [3] 的立约人是刘玉壶家族四房共8人,因此合同文书一共写了4份;而《光绪七年六月十二日陈姓五大房立族议合同字》 [4] 的立约人达到了24人之多。但也有只有一个立约人的情况,如《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五日陈一元立议约合同》 [5] 这份议约合同,其立约人就只有陈一元一人。
(二)立约原因
立约原因就是订立议约的动因。我们在岑巩契约文书里发现的各种“约”的文书,里面固然有着类似于“合同约”性质的合同文书,但是也有不少超出了双方合意的契约的范围,已经类似于地方社会或宗族组织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禁约”性质文书。 [6] 因此这两种“约”的文书的缔结原因当然也有着相当的差异。比如《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同侄等立孝义合约字》 [7] 中,刘翼元与侄儿们因为刘玉堂承祧晚房多年,一直未有斋荐费用,所以大家商议,“将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其后面骑缝处写着“□□孝义合同”的字样,这就是比较典型的合同文书的写法,但是仔细分析其文书中又写有“我叔侄永敦和睦,亦不得再行藉继滋事,将大压小,以强夺弱;又恐外人入中生非滋事,用费叔侄均派,仍校先人同心协力,不得借故闪卸”等话,则又带有一定的“禁约”意味。简单来讲,“合同约”主要是关于经济权益方面的合意文书,而“禁约”则更多地带有民事纠纷和法律文书的性质。
(三)议约条款
议约条款是议约文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尤其是“禁约”性质的合同文书。有时候,这种议约条款是针对某个人的,如《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刘越千立禁止开沟引水垦田字》 [8] 中,因为刘越千不知道原来分関文书规定“老堰以上不许另行架简砌堰”,而“务将此水引入大林山垦田”,经过“堂兄等执字言讲”之后,订立“禁止字”文书,规定刘越千“自愿将沟折毁出字,日后不得行再开沟架简,倘有不遵,任从堂兄执字赴公,自干其罪”。这段条款就是针对刘越千的,不允许他日后再犯。当然更多的议约条款,往往出自宗族或地方社会对更大范围成员的规约,下面是一例“禁约”的议约条款:
这份议约条款出自《民国四年三月初九日刘玉壶等立众议合同字》 [9] ,刘玉壶等四房弟兄因为“源祖坟茔被胡之瀚开沟之事,经官三载,案难了息”,因而聚族商议,订立条规,对诉讼案件及相关的家族事务进行约定。从议约条款的规定来看,都是对宗族内部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总要族人同心协力”的目的。显然这正是符合了寺田浩明所说的“人们为了形成某种共有规范或为了使彼此间的行动达到服从某种共有规范的状态而做出的努力”。
(四)骑缝
骑缝是合同文书的基本特征。单契一般是立契人订立契约之后,交给收契人收执作为凭据。合同文书则是因为基本上是两人或两人以上订立的文书,且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对等的,因此在撰写的时候,就需要至少书写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的文书,因而必然会有骑缝文字作为合同文书的凭证。至于骑缝所写的内容,要么很简单地书写为“立合同”“议约合同”等,要么就多写几个字,如“合同四纸,各房一纸,永远存照。”等。
[1] 《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九日李汉等弟兄立议约》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李泽江—99。
[2] 《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同侄等立孝义合约字》为岑巩县刘伦昌家藏文书。
[3] 《民国四年三月初九日刘玉壶等立众议合同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75。
[4] 《光绪七年六月十二日陈姓五大房立族议合同字》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6。
[5] 《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五日陈一元立议约合同》为岑巩县陈昌荣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陈昌荣—17。
[6] 寺田浩明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约”的性质,认为虽然都称为“约”的文书,其实有着“法”和“契约”这两种不同现象。不能因为有“约”这一字样就把乡村范围内所谓“乡村大的约”视为与契约同类性质。他认为,“在历史上,称为‘约’的种种现象,实际上都是人们为了形成某种共有规范或为了使彼此间的行动达到服从某种共有规范的状态而做出的努力,或者说也就是通过这种种努力而形成或达到了共同行为规范的社会存在形态总体。”参见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3页。
[7] 《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同侄等立孝义合约字》为岑巩县刘伦昌家藏文书。其文书内容可参见本书附录一刘伦昌家藏文书部分。
[8]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刘越千立禁止开沟引水垦田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其文书内容可参见本书附录一刘伦兴家藏文书部分。
[9] 《民国四年三月初九日刘玉壶等立众议合同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75。其文书内容可参见本书附录一刘德福家藏文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