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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

三、余论

综合上述讨论,岑巩契约文书中的收约、禁止字、虑后字、保留字、戒约字、请字、议字、议约字、合息合同等不同类型的文书,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社会秩序的管理。以上文书类型如虑后字、保留字等,也许在别的地区是没有的,与其说是岑巩地区的民众单独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契约文书类型,毋宁说是中国民众在面临万千变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时,根据契约文书的基本原则和生活的需要而随时进行的创新。无论如何,只要这种创新是扎根于地方文化的深厚土壤,获得了当事人双方以及中人的认可,就能够在文字上确定下来,书写成一段历史的印记。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岑巩地区发现的关于法律与民间纠纷的契约文书,不管是双方合意订立的单契和合同文书,还是仅仅作为正式文本的草稿而存在的诉讼文书抄本,都指向社会管理的几个基本情况:一是国家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这个方面各位前辈学者亦有很多议论,此处不赘言;二是地方社会中基层行政性组织,如乡约、团甲是地方社会秩序中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他们往往通过赋税征收、治安管理、查讯报告案情、宣扬教化等方面,成为国家与民众之间联系的中介;三是宗族力量在清至民国时期的岑巩地区的地方社会中,仍然是拥有相当大势力,他们对本族内部成员的管理,对族内外社会关系的调整,其有效性甚至比地方力量更大;四是民众出于生活的需要而使用契约文书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处理乡村中的人际关系和利益纠纷,在这个过程中,不宜过于夸大契约文书的规范性作用,也不能认为契约规范仅仅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效应,这一切主要都取决于民众的生存需要和利益的权衡。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