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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价清白字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

四、领价清白字

清白字是一种比较独特的契约文书类型,我们先看一份清白字文书。

这是一份比较简单的清白字契约,但是仍然具备了清白字契约的基本要素,除了没有写明刘万元领到的土价的数目之外。

这份清白字的特殊之处在于,立契人是吴子华和何杨氏两个人,从姓氏来看,这两人似乎不是夫妻关系,也应该不是一个家族的人,之所以在一起共同订立这份清白字,笔者估计也许是他们共同承典了刘肖元的田产。

清白字,尤其是“领价清白字”这种类型的文书的性质及其使用,可以用下列两份相关联的文书来进行说明。

光绪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杨昌俊等立卖田土山荒文契

光绪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杨昌俊等立领清字

上述两份文书一份是光绪十四年(1888)正月十六日杨昌俊等签订的将田土山荒卖给刘致彬父子的卖契,在这份卖契签订三十二天之后的二月十七日,杨昌俊等人领到了当时卖契的价钱“九十千文整”,于是在上一契的中人杨开魁在场的情况下再度订立“领清字”给刘致彬父子,作为钱款交清的证据。

如果说上一份清白字文书表明领价是在订立卖契的不久,那么这份领价清白字文书则表明领价也可能发生在土地买卖或典当之后一段较长的时间。文书中提到,杨万芳“先年得当刘玉沛之业”,至订立清白字的时候才“先年当价一并领清无欠”,因为“日后执出当字、借字以为故纸”,因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当时所订立的当契也许并没有说明当价是否已经付清,但又订立了一份借字,估计可能是刘玉沛没有当场付清当价,而是以借字的方式替代了所欠杨万芳的当价。故在领清这一笔当价之后,会在这份清白字文书中声明当字、借字作废。

上面这一份清白字文书所领的乃是卖价二百五十千文,这二百五十千文包括先年的当价一百二十千文,找价一百三十千文。也就是说,这两处之田是先年刘云、刘星当给李元华父子的,后来又外补找价了一次,现在又卖给李元华父子,其卖价就等于当价与找价之和。这也符合明清以来土地转移过程中出卖或者典当之后再“加找”然后方才“杜断绝卖”的发展趋势。 [7]

这份清白字与上面的“立领清白字”不同,不属于订立领清田土价钱的“领钱”清白字。根据契约的内容可以知道,先年刘酉山父子得当刘玉寿之田,可能同时还出当有碾子并订立了契约,之后刘玉寿应该还向刘酉山父子请转耕种,即请求将自己出当的田地领回去耕种。因此当刘酉山父子日后将田地转给刘子胜的时候,前面的碾子当契和请字文书就相应作废。这份清白字文书的订立应该是为了说明碾子当契和请字的情况,因此与其他领价清白字确实有着明显的区别。

另外还有一份名为“计开价钱飞条”的契约,兹抄录其文书内容如下:

这份价钱飞条文书是一份很奇特的文书,从契约文书的格式角度来分析,这应该算是一份“不完全”的契约,因为既没有在书写文书的当下发生田土交易,也没有发生领钱、请种等等情况,反而像是一份记录“清单”。或许是产生于刘仲元因为这些转典的情况比较复杂而需要记录下来的原因。虽然不是清白字文书,但是其中记载了刘仲元得典田土的上手契及其价钱的情况,却也具有辨明“清白”的作用。

清水江文书中清白字的种类更为丰富,包括经济类契约文书中的山场、田土转让与纠纷、地界不清、账务不清、婚姻关系、宗族事务、分家析产以及一些民事纠纷等,往往都采取清白字文书的方式来体现“合息”“清断”。徐晓光认为清白字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制作的为了‘清局’‘了断’的合意文书” [10] ,显然还只是体现了清白字文书的一部分含义,清白字的作用还表现在财产、宗族等社会关系方面划分权利范围、明晰责任和义务的功能 [11] 。这种使用某一类界限或许比较模糊却充满弹性的契约文书来应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纷繁复杂的“民间细故”的方法,正是民众利用地方文化传统资源和国家制度规定中存在的张力,充满智慧地对契约文书进行灵活运用的最好体现。


[1]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刘万元立清白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吴子华何杨氏立清白领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3] 《光绪十四年正月十六日杨昌俊等立卖田土山荒文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福—32。

[4] 《光绪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杨昌俊等立领清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福—33。

[5] 《民国十八年二月初四日杨万芳立出领清字》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编号:jpws—cg1,刘德涛—21。

[6] 《民国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刘云等立出清白领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编号:jpws—cg1,李泽江—28。

[7] 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23页。

[8]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刘占元等立清白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9] 《光绪二十八年腊月初七日刘仲元立计开价钱飞条》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0] 参见徐晓光:《锦屏林区民间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的呼应——解读〈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几类契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

[11] 参见高扬、姜明:《民间社会与国家的互动:清水江文书所见“清白字”之研究》,载杨军昌主编:《人口·社会·法制研究》,2014卷(一),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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