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刘德州家藏文书
1.民国十四年二月初五日刘世钧立当契
编号:jpws—cg,刘德州—01
立当契人刘世钧。今因先年分受之业,地名地补湾莫家门口土一股又山边田一坵、土一块,凭中出当与谭佳执弟兄名下,三面议定青红价钱二十五千六百文,每年干帮二百文。自当之后,任从当主下田耕种,业主不异言。恐口无凭,写当字为据。
外批:源[原]笔内添五字。
凭中:刘玉璠、刘玉伦。
民国乙丑年二月初五日亲笔立。
2.民国十五年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立分関文书
编号:jpws—cg,刘德州—02
立均品屋场基薗田土荒山竹木等项分関字人刘玉伦。今凭田地祖示拈得幹山湾大田下一半;又桥边田一股,连荒山在内;又大田坎上乾田一坵;又团田下一半;又大湾乾田一股;又岩田下一半,连荒山在内;又幹山屋场一个,连荒山在内;又大湾中湾乾田一坵;又中湾土一股,大小四坉;又田里边土三坉,右边荒山在内;又庙门口土中一股,连里边荒山在内,两头栽腊树为界,直上人行大路;又大垱土中一股,连荒熟在内,齐腊树为界,直上老虎凸;又石边燕麦湾直上坡岭,抵刘锡生土埂为界;又代[带]杨姓土边土右边下一股,荒山一并在内;又杨姓土坎脚土一股,以枇杷树为界,两塝荒山在内;又代[带]屋场下一股,齐田边岩埂,直上高埂坡下,齐黎姓田角,直上坡岭;又横路塝土中一股,大小三坉,齐左土直上坡岭;又屋头荒山中一股,左齐沟,直上坡岭,左抵刘告告坡塝,直上坡岭三房为界;外搭荒山坎下土二坉;又屋后水竹山中一股;又竹山坎上薗子一坉半,半坉系左边;又屋门口苦竹山下一半;又大门口坎上薗子上一半。自分之后,我三房子孙永远齐发,百代隆昌,以后不得翻悔,亦不得以尊压卑,以强欺弱,争夺效寡。此係三房亲眼同立,并无瞒心等弊。今恐无凭,立分関三纸,各执一纸,子孙永远执照为据。
外批:其有関内所分得之荒熟土块,日后子如有开挖成田,凡在我三股业内出有水源,无论出在那股业内,自上润下,不得拦截阻止。再有小湾之屋基,此时捐作三股均分,日后子孙恐有搬移小湾住坐,无论地基采于那[哪]股业内,再为均分修造住坐,不得阻止。甲原笔批。
凭族亲:杨国光、杨岩乔、刘玉长、杨先贵、谭荣光、刘世钧、张恩魁、刘万元、沈开有。
代笔:沈开甲。
外批:其有现坐老屋基一个,右边金竹山一幅未分,其界前抵高埂,后抵岩埂,左抵高埂,右抵沟直下。甲原笔批。
中华民国十五年中历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请立。
立分関三纸,各执一纸,永远执照为据。(骑缝)。
3.民国三十一年刘世榜购粮通知单
编号:jpws—cg,刘德州—04
政府:岑巩县。
购粮通知单,田赋管理处。
所属联保:大有联保 保列。
粮户姓名:刘世榜。
粮户地址:地步。
查三十一年度军粮业经是奉。
贵州省政府主席□□该户应承担军粮稻谷计弍市石。应
给□□□□□壹佰元〇角储蓄券柒拾元正,限于十一月廿五日
以前持单前往思县征收处照数缴清并同时领取价款。特此通知。
遵照办理勿误。
县长兼处长:张止爰。
副处长:丁守愚。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 月 日。
字第二五二三。
4.民国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刘世钊立掉约字
编号:jpws—cg,刘德州—05
立掉约字人刘世钊。今因无钱用度,凭中商议将己面之业,地名地步半湾碾房边团田一坵,凭中掉出开[世]科名下涧山之团田一半出卖与吴姓,地步之业归世科耕管为业,此係两相情愿,无得生支[枝]异言,恐口无凭,立掉约一纸两下为照。
凭中:瞿理堂、刘世〈孝〉。
代笔:世均。
民国卅一年三月廿日仝立。
5.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刘世科弟兄立永任还帐字
编号:jpws—cg1,刘德州—07
立永任还帐字人刘世科弟兄。今因先年所谓向绍全、绍金名下欠洋一百元,至今请凭地方绅嗜[耆]本利算楚,还洋一万元,外□谷二石。谷洋限至是年十月廿兑清无误,事后两下不得异论生支[枝]。无凭此据。
凭中:王德霖、沈大钦、瞿万堂、沈大钧、刘世刚、瞿开和。
代笔:世均。
民国卅三年七月廿五日□□ 立。
6.民国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程老芳立借钞洋字
编号:jpws—cg,刘德州—11
立借钞洋字人程老芳。今因无钱支用,自愿请凭中证上门借到刘世榜名下承借钞洋七万元整,其洋借笔下领清无欠,自借之后,每年干任谷利一石四斗,限至十月晒干相净,□足本利还清不误,今恐无凭,借字一纸为据。
凭中:〈张〉洪明、刘世孝、吴老妹。
代笔:沈大照。
民国卅六年五月廿六日程老芳请立。
7.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刘世榜卖契税收据
编号:jpws—cg,刘德州—14
岑字一四。
兹据田产承买人刘世榜缴呈证件件,投印卖契一张计契价。
〇万〇千八百二十〇元〇角〇分。应照下列各款规定完纳税费:
一、卖契纸正税 每契价百元征法币十五元。
一、契纸工本费每张法币五元。
本契共收法币〇万〇千一百二十三元〇角〇分。
注意:
(一)此据应妥为保存。自投契后 日持此据换领官印契纸。
(二)买主务须于契上书写真实姓名,不得冠用堂名代替。
县(市)田赋管理处兼处长:
副处长:
科 长:
经手人:
外批:县税附加三十元另七角五分。
中华民国卅四年四月廿五日 填给 收。
此联交纳卖契税人存执分文不取。
8.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初五日刘得刚、刘得胜立借菜籽字
编号:jpws—cg1,刘德州—15
立菜仔[籽]字人刘得刚、胜。今借到刘世榜名下菜仔[籽]四老斗,其菜仔[籽]借日亲手领足,自借之后,每斗行息五升,限至本年九月本利相还不误,若误,自愿将己面之业下木召之田作抵,口说无凭,立借字为据。
凭中:陈佑凤、刘德胜(笔者注:此处文书原文被划掉)、刘世钧。
笔:庹沄州。
原笔批。
民国卅八年七月初五日得刚、胜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