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文书
岑巩地区所发现的诉讼文书,主要是诉讼状、申辩状、公呈文书和官府判词抄件、民事调解书等。除了民事调解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书,其余多为草稿、抄件,且基本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来书写,因此难见岑巩地区正式的诉讼文书的情况。但这些诉讼文书虽多有涂改、转抄,或者文字潦草,或抄写不全,但仍然可以从中窥见诉讼文书基本具备的格式和内容。
(一)立状人
告状和申辩状都有一个立状人,不同的是,告状文书的立状人是原告,而申辩状的立状人往往是被告。告状文书中有些写得比较简单,如《龚洪元状告刘友山父子文书》 [1] 中,立状人只写了“具告民龚洪元,年四十八岁”。这一句,《同治十一年刘致书状告高作基文书》则写道:“具告状人武生刘致书,六十岁,系贵州思州府民籍” [2] ,还介绍了立状人的籍贯。申辩状的立状人往往也写得很简单,如《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刘致书诉呈文书》也只写了一句:“具诉呈门生刘致书” [3] 。至于公呈文书,主要由地方保甲、团练组织人员上呈,因此开列的是这些人的姓名。如《民国七年六月沈开俊等团甲公呈刘天元具控黎远平文书》中开列了“具公呈团甲沈开俊、沈开墀、沈开珍、沈大烹、沈二、瞿炳亨、刘魁元、刘景元、刘玉壶等” [4] 名字。
(二)状告事由
诉讼状中需要写明诉讼的理由。一般的诉讼状中往往用一句高度概括的话来作为标题。如《同治十一年刘致书状告高作基文书》中所写的状告事由是:“告为妹[昧]良负义暗药毒谋垦恩提究质讯除奸恶以正人伦事。”而《龚洪元状告刘友山父子文书》的状告事由则是“为籍粮飞搕强牵估卖叩恳提追免服春耕事情”。
(三)证人
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列出案件中作证人的姓名,以便官员审讯时提审问案。如《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刘致书诉呈文书》开列的证人姓名是:“计开族证:刘曙堂、刘致育、刘晓岚、刘明也、刘致道”,基本上都是刘氏族人。
[1] 《龚洪元状告刘友山父子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 《同治十一年刘致书状告高作基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3]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刘致书诉呈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4] 《民国七年六月沈开俊等团甲公呈刘天元具控黎远平文书》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刘德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