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土地权属文书
土地交易如果要获得政府的土地权属认可,必须购买官印契纸进行投税,或者履行推收过割手续,完成土地买卖的全部过程。因此,政府为了加强对土地买卖的管理,官印契纸中除了官印买契、典契,还有契尾、拨册立户凭单、拨册除户通知书、土地执照和验契注册证等官文书。它们与买契、典契一起,构成了官方土地的权属文书系列。
(一)契尾
契尾是粘连在契约后面,发给业主的土地交易纳税凭据。元代以来,在税契后粘附土地买卖契约的末尾的官文书,称为“契尾”。 [1] 这个时候的契尾,还没有固定的格式,只是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此后契尾或置或废,或改用“合同税契单”“粘契照”等名称。至乾隆十五年,因各地契尾格式不一,繁简不一,弊端甚多,改由户部颁发格式通行。 [2] 下面即嘉庆年间贵州颁布通行的契尾:
嘉庆二十年二月十六日黄之忠买田契尾
(二)拨册凭证和收据
拨册除户、立户凭单是土地交易之后,卖主要将土地税收实征册名下的丁粮拨转到买主名下,而这一手续完成后由政府分别给予卖主和买主的凭证。下举一例:
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代士缙拨册文书
这是一联两份官印的文书凭据。右联为代光耀的推收拨册立户凭单,左联为代士缙的推收除户通知书。通过这两联文书,代光耀和代士缙完成了丁粮拨册转让的最后手续,而政府则根据文书确定了这项丁粮的征收转让。
我们搜集到的不仅有官印的拨册凭单,还有手写的拨册收据,试举一例说明:
这是思县粮科书吏张朝佐开具的拨册收据,将土地从刘晓岚柱内拨出,给刘致美名下柱内充当。
(三)土地执照
执照是颁发给业主以证明土地权属的官方文书。下举两例土地执照说明:
民国五年阴历三月十五日刘晓岚拨册收据
光绪十六年二月初五刘廷绅执照
清代的执照中包括了户主姓名、纳税土地的数量、纳税金额,以及已经完纳税粮的年份等内容。这份官文书表明了政府对册户占有土地的权属的认可,并且这个认可是以册户,即业主完纳每年的丁粮赋税为前提的。
民国时期一度使用土地管业执照,其官印右版式如右图所示:
民国三十四年四月刘世富土地管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原有之土地所有制被废除,之前的土地执照自然也失去了作用。新的人民政府随之颁布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来替代之前的土地执照,如: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二日刁庆荣土地房产所有证
根据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说明,土地改革之后出于《共同纲领》“保护农民已得土地”和《土地改革法》中“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的相关规定,政府重新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农民分配到的土地和房产的所有权凭证,从而重新建立起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权系统。
(四)验契注册证
验契注册证是民国时期政府发给业主收执的管业证据。试举一例为证:
民国二十年元月李廷华验契注册证
民国建立之后,对过往不动产之旧契,不分典卖,无论是否纳税,都要对契约进行调验,由民众呈送契约进行注册,经过验证之后换发新契纸,发给验契注册证,其目的是防止偷税漏税现象。民国十六年(1927)以后规定,核计产价在三十元以上:业经照章缴纳纸价一元五角、注册费一角、附征教育费贰角。不动产在三十元以下的契纸,只收注册费。
[1] 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4、55—60页。
[2] 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4、55—60页。
[3] 《嘉庆二十年二月十六日黄之忠买田契尾》为岑巩县张大美家藏文书。
[4] 《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代光耀拨册文书》为岑巩县瞿开树家藏文书。
[5] 《民国五年三月十五日刘晓岚拨册收据》为岑巩县刘德榜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2,刘德榜—7。
[6] 《光绪元年三月十四日刘聪土地执照》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福—25。
[7] 《光绪十六年二月初五日刘廷绅土地执照》为贵州省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8] 《民国三十四年四月刘世富土地管业执照》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1,刘德涛—41。
[9]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二日刁庆荣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未编号。
[10] 《民国二十年元月李廷华验契注册证》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编号:jpws—cg,李泽江—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