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赵兴明家藏文书
1.民国二十七年六月五日赵国斌拨册立户凭单
编号:jpws—cg,赵兴明—01
拨册立户凭单。
贵州财政厅为。
掣付拨册凭单事。兹据岑巩县五区里本甲赵国斌,拨纳本甲李万钊名下正米零石零斗零升二合,实收拨册费洋二角。
中华民国二七年六月五日,县征收官。
2.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五日赵国斌拨册立户凭单
编号:jpws—cg,赵兴明—02
拨册立户凭单。
贵州省财政厅为
掣付拨册凭单事。兹据岑巩县五区本甲
赵国斌拨纳本甲李万碧名下:
正银:两 钱 分 厘。
实收银:两 钱 分 厘。
正米:石 斗 一升 五合。
实收银:两 钱 分 厘。
实收拨册费洋二角。
中华民国二五年六月五日县征收官。
字第一八六号。实收拨册费洋二角。
此联发给申请人。
3.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赵国元推收拨册立户凭单
编号:jpws—cg,赵兴明—03
字第三七九号实收银二角。
贵州省政府财政厅为掣付拨册凭单事。
三区 银 两 钱 分 厘
今据岑巩县 甲赵国元拨纳本甲李远欢名下正
施里 米 零石 零斗一升二合
照原科则计算共应实纳银圆零元零角五分。以后按年照数完纳。
右额业经拨清实收拨册费银元二角。
除分别推收过拨、登记外合给立户凭单为据。
粮户注意:
一本凭单应妥慎保存,备完纳丁粮时对照。
一本凭单如因事故遗失,应照本省丁粮推收拨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补领。
县长: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字第 号。
字第三七九号实收银二角。
4.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赵国元征收田赋收据
编号:jpws—cg,赵兴明—12
贵州省岑巩县
征收田赋收据。
民国二十八年份。
粮户姓名:赵国元。粮户住址:三区。坐落田地:
田赋正额:零元一角九分。
逾期应加滞纳金:元 角 分。
本年实共完纳数:零元一角九分。
备注:施米四升二合。
中华民国廿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县长:征收主任:收款员。
5.民国三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李忠贵立卖水田等文契
编号:jpws—cg,赵兴明—18
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山场、竹木、堰沟、水石、阴阳文契人李忠贵。今将祖遗之业,坐落地名大冲口太婆坟大小田十坵,其界上抵还路置过本名田坎为界,下抵岩贤还过为界,左小岭置上还路为界,右抵公学田坎置下小沟为界,交界为界,四置分明在内,寸角不留,先尽族内,后尽族外,无人承手,请凭中证出卖与赵国元名下为业。即日三面议定,卖价光洋十七元零八角文正,其钱李性〈姓〉亲手领明,无欠分文,其田在粮一亩六分,在忠贵柱内拨出,另入赵性(姓)柱内完纳,其有源仍照赶水开控面议,或其往坐作阴作阳,李性〈姓〉房族外人不得阻带,一卖以了,既卖永修二比,心甘情愿,并无非敢压迫。自卖之后,任从赵性〈姓〉子孙永远管埋,李性〈姓〉子孙永不得言讲加补等情。今恐人心不古,立卖契一纸付与赵性〈姓〉子孙执掌发达为据。
外批:四字田字粮字三可,元[原]笔批明。
凭中人:孙大荣(押)、龙再恩(押)。
代笔人:李忠桢(押)。
子孙发达、万代富贵。
民国三十九年正月廿六日立出甘心永卖水田文契人李忠贵(押)请立。
6.民国丙子年三月二十二日李公富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山场阴阳二宅文契
编号:jpws—cg,赵兴明—19
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山场、阴阳二宅文契人李公富。今因祖遗分受之业,坐落地名独山田一坵、山场一股,其界上其高埂直过为界,下其还路直过小田外坎,元过堰沟其人行大路,买祖本名为界。左抵田角直上抵众上为界,右抵秉隆耕岭直下为界,交界为界,界内四直分明,契内寸角不留,先尽族内,后尽族外,无人承手,请凭中证自愿上门出卖与赵国贤、赵国元弟兄二人名下,即日承手为业,卖日三面议定,价直[值]光洋五元二角文整,其钱卖日亲首[手]领明,毫无下欠分文,其田过粮二角,在李万朝柱内拨出,赵国贤、赵国元柱内充当完纳不误,其有水源仍照老堰赶水,不能都当开挖〈面坪〉,作阴作阳,李姓防[房]族外内不得阻滞,一卖以了,既卖永修二此[比],心甘情愿,并无非敢压迫。自卖知[之]后,任从赵姓子孙永远管埋,李姓子孙不得言讲、加补等情。今恐人心不古,立出甘心永卖一纸付与赵姓子生[孙]管业执掌为据。
凭中人:李秉松(押)、李秉桂(押)、李公贵(押)、李公福(押)、张长顺(押)。
代笔:吴天喜(押)。
民国丙子年三月廿二日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山场文契人李公富(押)请立。
外批:子孙发达。
朱印:岑巩县政府印。
朱印:
奉
令附征契税二成作中学补助经费。
计合大洋五仙正。
7.民国丙子年二月十三日李秉桂等立出甘心永卖水田等文契
编号:jpws—cg,赵兴明—20
立出甘心永卖水田、堰沟、木石、山场、阴阳文契人李秉桂、众族李秉富。今将主遗分受之业,坐落地名大冲口独山大小田一契,其界上抵半山大土外边高埂横过为界,下抵众族山其沟为界,左抵人行路直下抵沟为界,右抵大沟直下为界;又搭沟对门田三坵,上抵本族公富田坎直过为界,下抵沟为界,左抵沟为界,右抵胞兄秉松山为界,交界为界,四置分明,并无混杂,界内寸角不留。先尽房族,无人承手,青[亲]至[自]上门请凭中正出卖与赵国贤、赵国兴弟兄二人名下永卖为业,即日三面议定,先年当价光洋十五元,后补卖价光洋二十五元,合共二项价钱光洋四十元文正,其卖价钱李姓亲手领名[明],并无下欠分文,其田过粮一升半,在李万笔柱内拨出,另入赵姓柱内完纳,其有水源仍照赶水开挖品坪。自卖之后,任从赵姓子孙永远管理,若有以外姓田支树,任从赵姓挖耕坎发,李姓族内人等子孙不得言讲、加补等情,若有出业不青[清],卖主出头理直,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二比心甘意愿,非敢压迫,一买一了,既卖永休,今口人心不古,立出甘心永卖田土山场文契一纸,付与赵姓执掌为据。
外批:子孙发达。
凭族人:李秉松(押)、李公昌(押)。
凭中人:贺朝虎(押)、尹于财(押)、汪廷仲(押)。
代笔人:吴学元(押)。
民国丙子年二月十三日立出甘心永卖田土山场阴阳文契人李秉桂(押)众族李秉富(押)请立。
朱印:岑巩县政府印。
朱印:
奉
令附征契税二成作中学补助经费。
计合大洋四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