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业兴衰:契约文书所见家族的经济变动
因为发现得比较晚,能够较好地吸收和参考学术界已经比较成熟的做法,目前,不管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岑巩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都是按照从村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搜集和整理的归户性原则,因而岑巩契约文书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能够非常好地反映出家庭乃至于宗族的兴衰变迁的过程。
土地是农业中国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占有的多寡往往成为一个家庭或宗族兴衰变化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契约文书中体现出来的家庭和宗族的兴衰变迁,往往可以从家庭成员进行田土交易的统计和分析中看出来。这种兴衰变化,一方面需要通过几代人一个长时段的考察才能看得出来,但是,通过考察某一代人中的某个个体,也能够大致看出一个家庭或家族是处于家庭发展的上升还是下降阶段。笔者在李泽江家藏文书中撷取了收契人为李廷华、李廷华父子的所有契约文书进行统计如下:
李廷华与李廷华父子为收契人文书统计表
(注: 收契人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田土数目价格李廷华高其正高其鑑立卖田契光绪二十七年(1901)三月初九日鲁溪屯中坝田一连五坵钱四十千零六百文李廷华高其正立卖土契光绪二十七年(1901)三月二十四日鲁溪屯杨柳坪土一截钱十千零六百文)
(注: 收契人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田土数目价格李廷华杨政友等立当土契光绪三十年(1904)十二月二十三日鲁溪屯杨柳坪土半截钱四千文李廷华杨政林等立当土契光绪三十一年(1905)冬月二十二日鲁溪屯土三块半、田二坵共钱二十二千六百文李廷华父子李同玉等立卖田土荒熟契光绪三十二年(1906)腊月二十四日鲁溪屯屋门坎田二坵、土二块共八十一千文李廷华杨政友杨政二立卖田土荒山契不详鲁溪屯巴毛坪田十五坵钱四十八千文李廷华雷泽焕雷泽龙弟兄立清白字民国三年(1914)十一月初九日昌虎山土一契不详李廷华父子杨昌福弟兄立借钱字民国十二年(1923)十二月二十日瓦姚田大田一坵作抵借钱一十二千文李廷华父子李同科立掉约字民国十三年(1924)二月三十日鲁溪屯蒙子柱田大小五坵不详李廷华父子杨王氏立加土契字民国十六年(1927)十二月三十日烟朋湾门口油蔡土半边钱五千文李廷华父子李龙氏同男立退土契民国十七年(1928)二月十六日白沙井正龙土三块钱五十八千文李廷华父子杨唐氏立退土字民国十七年(1928)十月十九日烟朋湾油蔡土一块不详李廷华父子刘世鼎弟兄立当田契民国十八年(1929)正月初六日下木召上垅之田一连二坵,十二挑钱一百千文李廷华父子李同科侄其芬立领清白字民国十八年(1929)二月廿日磨子湾土一块钱三千二百文李廷华父子邹开藩父子立卖田契民国十八年(1929)十二月初八日下木召三处田四坵洋一百元)
(注: 收契人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田土数目价格李廷华父子邹开藩父子立出清白领字民国十八年(1929)十二月初八日下木召三处之田不详李廷华父子瞿杨氏立领价清白字民国十八年(1929)腊月二十四日王家坪三契之田钱二百一十千文李廷华父子瞿文声弟兄立卖田契民国十八年(1929)□月二十六日王家坪田六坵不详李廷华父子瞿文声弟兄立领价清白字民国□□年腊月初十日王家坪等四处田三坵半钱三百八十千文李廷华父子刘世鼎弟兄立加田契民国十九年(1930)十二月二十四日下木召上垅田一连二坵钱五十千文合计钱一千零二十五千文、洋一百元资料来源: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
从上表统计情况来看,李廷华和李廷华父子作为收契人,涉及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至民国十九年(1930)三十年间的契约文书共二十份,其中,李廷华本人为收契人六次,李廷华父子为收契人十四次。这里面除了《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邹开藩父子立清白领字》和《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邹开藩父子立卖田契》可以算是同一次田土交易,还有《民国十三年二月三十日李同科立掉约字》和《天运癸亥年(民国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杨昌福弟兄立借钱字》,虽然涉及田土交易,但是一个是土地调换,其交易双方所调换的土地在价值上应该相当,其一出一进可以视为基本持平;另一个只是在借钱时使用土地进行抵押,由于没有后续相关文书,无法判定后来作为抵押的土地是否进行了土地流转,因此将这二契排除在外,这样统计下来总共涉及田土交易十七次,几乎每两年就进行了一次田土交易。在这些田土交易中,既有买入,也有典当,还有退约和加契,排除其中两契没有写清楚田土数目的,这三十年中,李廷华及其子至少买入田土十次,共计田三十七坵半,土七块又半边又一截;获得的典当田四坵,土三块半又半截。为这些田土交易,李廷华及其子付出了钱一千零十三千文、洋一百元,还不包括借出去的一十二千文。从本章文书《光绪十三年二月初九日李廷龙、李廷华立品单字》中的记载来看,由于两契所使用的田土计量单位并不一致,因而无从计算出李廷华在光绪十三年(1887)与兄弟李廷龙分家析产时获得的田土数目到底是多少。直至民国十九年(1930)其田土数量又增长到了多少,但是根据契约文书显示,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始,李廷华及其儿子显然开始了一系列的购置土地的行动,三十年里买入和得典的田土数量至少从价格上来判断,不是一个小数目。因而我们至少可以判断,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始,李廷华父子俩通过购买、典当、退字等不同的交易方式,先后获得了数量不菲的田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家业毋庸置疑是在逐渐发展壮大的。
我们再从契约文书中所反映的三代人的田土交易的统计表来看岑巩地区刘氏家族的殖产兴业情况:
刘致彬田土交易统计表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刘冠英立当契同治三年(1864)十二月十七日叔父刘致彬弟兄地铺大土一股十二千文刘一之同侄步元冠英立转当契同治四年(1865)正月二十日族弟刘致彬弟兄村司庙田二坵八十八千文刘洪氏立当契同治五年(1865)十二月二十日刘致彬、刘致宗地铺垱土一股又三坉二十千文刘洪氏同男玉白立加契同治五年(1866)十二月二十日族叔刘致彬弟兄地铺半湾田六千八百文刘次元同侄玉森立领价清白字光绪十一年(1885)十二月初八日族叔刘致彬地铺上土屋场一股十二千六百文)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刘次元同侄玉森立转当契光绪十二年(1886)正月初十日族叔刘致彬对铺田一坵五千八百文刘玉琨立领字光绪十三年(1887)十二月二十九日刘致彬地步半湾田九坵不详刘玉琨立当田土契光绪十四年(1888)正月初四日族祖刘致斌涧山大湾大田一坵、土二块并三股九十千文杨昌俊等立领清字光绪十四年(1888)二月十七日刘致彬司庙田一契共一百七十八千文,买价九十千文,先年杨光宗当价八十八千文刘玉琨立加契光绪十五年(1889)十月初九日叔公刘致彬涧山大湾大田一契二十千文刘玉坤立加契光绪十六年(1890)十二月十五日刘致彬涧山大湾土一契二十千文刘玉坤立领清白字光绪十八年(1892)正月初四日族祖刘致彬涧山田土一股共一百五十千文。典价一百二十千文,外补找价三十千文刘玉琨立当竹山契光绪十八年(1892)十二月三十日族兄刘玉清涧山竹山一股二千八百文刘次元同侄玉全玉森立加田契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二十二日叔公刘致彬父子得受大公之业地铺半湾田一契一十六千文合计钱六百二十二千文资料来源: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
刘保元田土交易统计表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刘玉琨立领清白字光绪二十四年(1898)冬月二十八日族叔刘保元涧山竹木屋基山土二股找价一十五千二百文,内除先年典价二千八百文刘次元同侄玉生立卖田契光绪二十四年(1898)冬月二十八日族弟刘保元地铺半湾田二坵五十二千八百文刘翼元立当田契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二月二十日弟刘保元大湾田一股一百一十千文黄良钿立典土契光绪三十年(1904)十二月二十六日刘保元季岩湾土一股十四千文刘世发母子立借钱字宣统二年(1910)七月初二日叔翁刘保元父子下木召田二坵左抵借钱十千文杨国珍立当田契民国壬子年(1912)十二月二十一日刘保元父子对铺田四坵一百一十千文杨国振立当田契民国甲寅年(1914)十二月十四日刘保元父子对铺田三坵半、土四块半一百四十千文杨国珍立加契民国三年(1914)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地步坎田五坵零半股加价二十三千文杨国桢立加田契民国三年(1914)正月十□日刘保元父子地步坎田五坵加价一十五千文杨国珍立当土契民国四年(1915)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土四坉又一块二十四千文杨国振立借字民国乙卯年(1915)八月初一日刘保元花长田一坵作冬月会钱借钱六千文)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刘世庆、刘世禄弟兄立转当田契民国四年(1915)十二月二十九日刘保元父子涧山团田一坵三十六千文杨国珍立加田契民国四年(1915)十二月十八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等处田六坵加价一十二千文杨□□立当土契民国五年(1916)腊月二十四日刘保元父子地步坎土一幅、屋基一个二十四千文杨国振立加契民国五年(1916)冬月十一日表叔刘保元父子地步坎土一幅、田一股二十二千文杨国珍立加田土契民国五年(1916)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地步坎等处田六坵加价一十二千文杨国振立当土契民国六年(1917)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土一股三十六千文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七年(1918)腊月二十六日亲爷刘保元父子地步坎田一坵五十千文刘世科立当田契民国七年(1918)四月初一日刘保元老田冲田一坵三十千文刘世登立加字民国七年(1918)四月初一日刘保元洞湾之田加价二十千文刘雷氏立加契民国七年(1918)十二月二十一日刘保元先年所典地铺湾田一坵加价十千文杨国振立加田契民国七年(1918)正月二□□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田三坵又半截又土四坉加价三十千文刘玉维立卖田契民国己未年(1919)十月十四日族叔刘保元涧山田二坵六十五元)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刘雷氏同男世孝、禄、廉、哲,孙德魁立卖田契民国九年(1920)正月二十二日族公刘保元地铺田三坵九十六千文零八百文杨国振立二契同加田契民国十年(1921)腊月十六日刘保元父子地步坎田一股二十五千文刘世登立加契民国十年(1921)二月十八日刘保元洞湾大田一坵十千文杨门周氏同男杨先维弟兄立卖屋场土契民国十一年(1922)二月初二日刘保元父子地步坎土一块、屋场竹木一个共六十千零八百文。先年当价四十千文,外补找价二十六千零八百文刘世登立加字民国壬戌年(1922)十二月二十八日刘保元父子涧湾田一坵十六千文合计钱一千零一十千文零六百文,洋六十五元资料来源: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
上面两表虽然文书中写得不够清楚,难以精确统计出刘致彬和刘保元究竟购置了多少田土,但是从前表李廷华花费一千零二十五千文购置的田土数量来看,刘致彬和刘保元购置的田土数量也不在少数。关键的是,刘氏家族在刘致彬和刘保元前后两代人的时候,基本上都在一直不断地购置田土,其家业当也在不断地增长中。我们可以从刘保元的下一代——刘玉伦的分関文书中看到刘氏家族分家析产的时候,刘玉伦名下分得的田土产业情况:
大致统计一下民国十五年(1926)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在分関时分得的田土数目:计有田二股、三个一半、乾田二坵;土十二股,另外还有竹山一股并另一半、薗子一股并另一半、屋场一个。股、坵、半、截等等这些田土计量单位,当地习惯只按照个数来计算数量,并没有计算面积或产量,所以我们并不能知道其产业的准确数目,或者换算成官方计亩、课税的精确数字。但是通过购置田土的个数和购置的价格,我们仍然能够至少判断刘氏家族财富增长的速度和比例。下表即为刘玉伦及其子侄作为收契人的契约文书统计:
刘保元田土交易统计表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七年(1918)九月二十日刘玉伦地步坎秧田一股十千文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十年(1921)腊月二十日刘玉伦地步坎田四坵四十九千文姚小满立转当田字民国十一年(1922)十二月二十六日刘玉伦半湾田二坵三十四千文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十二年(1923)腊月二十一日刘玉伦对铺长田一坵二十六千八百文杨国胜立加田契民国十三年(1924)腊月十八日刘玉伦对铺秧田一节、善子田一坵共七千六百文。善子田四千文、秧田三千六百文杨门周氏同杨见林弟兄立加田契民国十四年(1925)六月初二日刘玉恩、刘玉伦地铺坎田土一股五千文杨国胜父子立卖田屋场基薗等契民国十四年(1925)十二月初八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一股又五坵、基薗一个共八十二千文。先年当价六十二千文,找价二十千文黄贞德立当田契民国十四年(1925)腊月二十六日刘玉伦父子地铺湾大田一坵三十六千文黄遵德妻杨氏立当田契天运丙寅年(1926)三月初十日刘玉伦地步坎田一坵十六千五百文)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收契人田土数目价格杨国胜同侄杨先惟立卖土块契民国丙寅年(1926)三月十八日刘玉伦地步坎土二股共三十六千文。先年当价二十四千文,找价十二千文刘世孝立卖田土荒山等契民国丙寅年(1926)四月初八日刘玉伦地步坎田二坵、土一湾银十两五钱杨国胜同侄先惟立卖田土荒山等契民国丙寅年(1926)四月二十一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六坵、屋场基薗一个、土二股银五十六两。先年当价三十两,找价二十六两黄杨氏立卖阴地字天运丙寅年(1926)六月十九日刘玉伦地步湾阴地一穴五千六百文黄门杨氏立卖田契民国丙寅年(1926)十月初八日刘玉伦地步坎田一坵共二十四千文。先年当价十八千文,找价六千文黄门杨氏立卖田契民国丙寅年(1926)冬月十八日刘玉伦地步湾田二坵共六十千文。先年当价四十千文,找价二十千文杨建林弟兄立卖田土契民国十五年(1926)十二月二十日刘玉伦同侄世福地铺坎田一股又二坵又半截、土一股银四十两零五钱杨刘氏同男先玉侄鑑林等立卖田土竹木契民国十五年(1926)腊月二十四日刘玉伦父子地步竹山一股、田五坵又一截共银二十六两黄门杨氏立卖田土契民国十六年(1927)正月二十八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二坵又一股六坵银二十二两杨国明叔侄立断卖加补字民国十七年(1928)二月二十四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土基薗荒山竹木加价二十一千文合计钱四百一十三千文零五百文,银一百六十五两资料来源: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
从这个表的大致统计来看,刘玉伦从民国七年(1918)开始至民国十七年(1928)十年间,先后购置了田二十六坵,又三股并二截半,土五股并一湾,加竹山一股、阴地一穴、屋场基薗两个;得典田九坵并一股。购置这些产业,花费了四百一十三千文零五百文,银一百六十五两。从表格中看,刘玉伦购置土地的时间比较集中,其中民国十五年就订有九契,八个买契、一个当契。也正是在这一年的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三兄弟订立了分関文书,由于文书的外批中写有“现坐老屋基一个,右边金竹山一幅未分”等语,则这一次分家,并没有分掉所有的家产。而根据分関诸子均分原则,刘玉伦分到的田土数量与其他兄弟分到的应该是差不多的,也即是说,刘玉伦分関时分到的田土数量应该还不到民国十五年(1926)时刘玉伦家族拥有的产业的三分之一。综合上述所列表格和分関文书,我们认为,刘氏家族在光绪年间至民国时期,其家族产业显然处于不断增长和兴旺的过程当中。
当然,有些家族兴盛,也有些家族处在不断衰败之中。我们先来看下面一份分関文书:
这一份分関文书乃是民国元年(1912)杨殷氏将田产分给三个儿子时所订立的。虽然我们不知道文书中所载的天字号最后是被三兄弟中的哪一位抽到,但是从分関的基本原则上来讲,天地人三股分関抽取到的产业应该大致相当。经过大致统计之后,这一份天字号分関文书抽取到的田土产业计为:田四十坵又一截半并一股,土四块半并一股,山场四股。这就是杨国珍三兄弟中的一个在民国元年(1912)分関时所分到的田土产业的具体数目。在此之后,杨国珍三兄弟从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十七年(1928)不断地出售、典当自己的产业,其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杨国珍弟兄田土交易统计表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钱主田土数目价格杨国珍立当田契民国元年(1912)十二月二十一日刘保元父子对铺田四坵一百一十千文杨国振立当田契民国三年(1914)十二月十四日刘保元父子对铺田三坵半、土四块半一百四十千文杨国珍立加契民国三年(1914)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地步坎田五坵零半股加价二十三千文杨国桢立加田契民国三年(1914)正月十□日刘保元父子地步坎田五坵加价一十五千文杨国振立借字民国四年(1915)八月初一日刘保元花长田一坵作冬月会钱借钱六千文杨国珍立加田契民国四年(1915)十二月十八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等处田六坵加价一十二千文杨国珍立当土契民国四年(1915)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土四坉又一块二十四千文杨国振立加契民国五年(1916)冬月十一日表叔刘保元父子地步坎土一幅、田一股二十二千文杨国珍立加田土契民国五年(1916)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地步坎等处田六坵加价一十二千文杨国振立当土契民国六年(1917)十二月二十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土一股三十六千文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七年(1918)腊月二十六日亲爷刘保元父子地步坎田一坵五十千文杨国振立加田契民国七年(1918)正月二□□日刘保元父子对步坎田三坵又半截又土四坉加价三十千文杨国振立二契同加田契民国十年(1921)腊月十六日刘保元父子地步坎田一股十千文)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钱主田土数目价格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七年(1918)九月二十日刘玉伦地步坎秧田一股二十五千文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十年(1921)腊月二十日刘玉伦地步坎田四坵四十九千文杨国胜立当田契民国十二年(1922)腊月二十一日刘玉伦对铺长田一坵二十六千八百文杨国胜立加田契民国十三年(1924)腊月十八日刘玉伦对铺秧田一节、善子田一坵共加价七千六百文。善子田四千文、秧田三千六百文杨国胜父子立卖田屋场基薗等契民国十四年(1925)十二月初八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一股又五坵、基薗一个共八十二千文。先年当价六十二千文,找价二十千文杨国胜立领清白字民国乙丑年(1925)十二月二十四日刘玉伦地步坎田一股,善子田五坵、基薗一个八十二千文。先年当价六十二千文、找价二十千文杨国胜同侄杨先惟立卖土块契民国十五年(1926)三月十八日刘玉伦地步坎土二股共三十六千文。先年当价二十四千文,找价十二千文杨国胜立领清白字民国丙寅年(1926)五月十八日刘玉伦地步坎屋场、田土、基薗共银五十六两,先年当价三十两,找价二十六两杨国胜同侄杨先惟立领清白字民国丙寅年(1926)五月初十日刘玉伦地步坎土二股三十六千文杨国胜同侄先惟立卖田土荒山等契民国丙寅年(1926)四月二十一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六坵、屋场基薗一个、土二股银五十六两。先年当价三十两,找价二十六两)
(注: 契约文书题名立契时间钱主田土数目价格杨国明叔侄立断卖加补字民国十七年(1928)二月二十四日刘玉伦父子地步坎田土基薗荒山竹木加价二十一千文注:此田土为先年杨国桢所卖。合计钱七百三十七千文零四百文(其中卖价当价六百一十六千文零八百文、加价一百二十千文零六百文),银五十六两。资料来源: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做出一个不完整的统计,从民国三年(1914)到民国十七年(1928),杨国珍兄弟先后通过出售、典当和抵借等方式,将自己所分到的产业陆续交易给刘保元父子和刘玉伦。其所交易的田土产业统计如下:
杨国珍兄弟与刘保元父子、刘玉伦田土交易统计表
(注: 出卖典当借字田土基薗屋场田土杨国珍田土、基薗数不详①十四坵零半股土四坉又一块杨国胜田一股又十一坵土四股基薗二个屋场一个田七坵又一节[截]杨国振田三坵半、一股土四块半、一幅、一股、借钱六千文,以田一坵抵作冬月会钱资料来源: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①表中杨国珍(桢)出卖的田土、基薗数目不详,其资料来自于《民国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杨国明叔侄立断卖加补字》的内容。)
归纳上表的情况,因为使用的计量单位不统一,难以融汇成为一个确定的数字。但是换一个角度,虽不知道历次交易的田土的精确数字,但从“杨国珍弟兄田土交易统计表”中所统计的历次田土交易七百三十七千文零四百文、银五十六两的交易价格总数,仍可以大致判断其交易的田土数量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并且这还是杨氏兄弟出卖、典当给刘保元、刘玉伦等人文书所载的情况,按照常理推测,杨氏兄弟也绝不仅仅只是出卖田土给刘氏一家,所以不难看出,杨国珍兄弟失去的田土数目应该还不止这个数字。或者假设文书《民国元年十一月初二日杨殷氏立分关合约字》分関文书是由杨国胜抽取到的,则其分関时分到的田土数目是:田四十坵又一截半并一股,土四块半并一股,山场四股。而从民国七年(1918)至民国十五年(1926),杨国胜出卖的田土数量是:田一股又十一坵、土四股、屋场一个、基薗二个,典当的田有七坵又一截,则仅仅从田的数目上来说,杨国胜在民国十五年(1926)时期的家产比起民国元年(1912)分関时,已经缩小了近乎一半了。文书《民国元年十一月初二日杨殷氏分关合约字》中,杨殷氏在分関文书上希望子孙能够体会祖先“创业维艰,当思守成不易,大振祖宗之基”,显然其子孙并没有做到。
综上所述,清至民国时期岑巩地区的民众通过合约性质的族议合同、议约合同、孝义合同、合息合同、养老字等合同文书的订立,来敦促家族成员之间的和睦,规约宗族成员行为,凝聚家族向心力,以此调整宗族内部和外部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通过分関和品单文书进行分家析产等宗族和家庭财产的分割和继承(当然也有“伙爨合烟”的情况,但是较少),且其分家析产的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通过多次析产来逐渐实现,这其中当然有父母还存在,因此需要预留养老资产的缘故,也有某些家族产业本身用途的复杂性而导致不能简单拆分。即便是已经分家析产,其宗族血缘关系和产业之间的关联和纠葛,也需要订立分関文书或者合约性合同文书时不断加以规约,强调宗亲之间不能“恃强凌弱”、不得“越関管理”的原则,并希望通过分家继承能够“守业”并“丕振家业”,将宗族发展壮大。最后,我们通过归户性很强的家庭契约文书,考察其中某些家族或家庭在清至民国时期兴盛和衰败的不同的经济变动,从中可以蠡测岑巩地区以宗族和家庭为视角的社会经济状况,这对于了解这一时期贵州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体而微的分析。
[1] 《民国十五年冬月二十六日刘玉伦立分関文书》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州—2。
[2] 《民国元年十一月初二日杨殷氏立分関合约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