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岑巩契约文书的分类及其内容
我们在2013年7月的中木召田野工作以及岑巩县档案馆的考察中搜集了数百份契约文书,揆诸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1.经济契约文书
这部分是目前搜集到的契约文书中数量最多的,主要有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加契、清白字和验契注册证、纳税凭单和收据、土地执照等。
买卖契约是买卖生产生活资料的契约类型,岑巩契约文书中买卖的标的物涉及田土、竹木、山场、菜园、房屋、地基、阴地等。
这即是比较典型的买卖田土的契约。契约的开始写着“立卖××契”或“立卖××字”格式。上面所列契一说的是黄金培将从祖上继承下来的产业,位于鲁溪屯水井湾的田土屋基山场当中的一股,卖给黄贵州、黄贵恩和黄清吉三人名下,由卖主、买主和凭中三面商议,确定价格为钞洋三百元。契约往往还要写清楚地界四至、地权是否清晰、中人姓名和立契时间等,这样才算完整。
上述契约中黄金培出卖的是田土、山场、地基、竹木和水石等,在我们搜集到的契约文书中,甚至连房屋,也在出卖之列。以《民国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刘玉合立出卖瓦房子字》为例:
这张文契说的是刘玉合因为遭遇官司“拘押在卡,无有除办”,因而请凭中证将自己的瓦房卖给田时霖,得到“青红铜钱二十千文整”,从契中“刘姓出卖以后并无后悔、加补等情”的文字可以得知这应是绝卖契约。 [3]
出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物品,甚至连人也在出卖之列,以下为夫妻俩出卖自己女儿的文契:
这纸文契所写,是吴通明同妻王氏“因无日食养亲”,故将嘉庆己巳年(1809)所生十一周岁的女儿卖给刘庆光为仆,议定的价格也不过是“青钱三千六百文正”。而在同为刘伦兴家藏契约中,我们还发现了另外一份光绪八年(1882)孙廷标将儿子卖给刘连三作“义子”的契约,其出卖原因亦是“年受凶荒,日食难度”,这说明在饥荒年月买卖人口并非是偶然现象,在当时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岑巩契约文书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典契” [5] 和“当契”。“典”与“卖”是有很大差别的,大体上来说,“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易其财,曰卖。典可赎,而卖不可赎取也 [6] ”。以《民国十年冬月二十八日刘玉橘立典田契》为例:
这是一份转典契约,刘玉橘原来从刘玉禄手中典到一坵四方田,应是获得了这坵田的“田面权”,即田土的耕种及这方面的收益权力,现在将其转典给雷姓耕种,即是将耕作权及其收益进行转让。明清时期的契约中出现了“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现象, [8] 主要原因就是田土的所有权分离成“田面权”和“田底权”所致。
借贷契约是凭借信用或使用一定的抵押物进行借贷的经济行为的文契。以《民国七年刘世芝立借钱字》为例加以说明:
这份契约是刘世芝“因无钱度用”而从刘玉林那儿借到三十千文,确定“每千每年债利谷一斗”,限在秋收时还清,并以自己的一坵秧田为抵押,如若不能按时还清,则秧田就由刘玉林耕种收获。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农民耕种土地,需要交纳税粮。岑巩契约文书中发现了数量相当多的税契。税契是政府在纳税人完纳税粮之后给予的凭证。从时间上来看,岑巩发现的税契多为民国年间,从税契的格式上来看,则多为政府刻印的票据。以我们搜集到的一份民国时期的官契税票为例:
这张税契经分析,应是文书一的税契。从内容上看,两契约的卖主都是黄金培,立契时间也完全一致,所卖不动产的坐落同是鲁溪屯水井湾的田土屋基山场。从常识上来说,黄金培不大可能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地点不同的两份资产卖给差不多同样的买主而订立不同的两份契约。由于土地交易的关键是“推收过割”,而这一手续都是在投税印契之时完成的 [11] ,民众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亦往往愿意到政府去完纳税额,从而盖上官衿,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12] 。因而,在民间订立白契之后,往往还要到政府交税书、立税契,成为一契两式完整的契约。文书《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黄金培立卖田山场土屋基竹木水石字》与文书《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黄贵州、典贵恩买契》便共同形成这样一份国家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整契约。 [13]
当然也存在不用套印票据的情况,下面所列的完粮凭契就应该是政府督办粮科的人员给予完税人的便条:
岑巩的经济契约文书主要涉及的是土地流转和赋役方面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岑巩契约文书与内地的契约文书有更多的共同之处,而与清水江文书中天柱、锦屏等地区以林业契约为突出特点则大异其趣。这当然跟这两个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上的差别息息相关。
2.法律契约文书
在岑巩也发现了不少的法律契约文书。法律契约文书指的是涉及官府和民间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契约文书,主要包括合同、诉讼两大文书类型。
合同文书是民间订立合同的契约凭证,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契约文书。包括议约、掉约、退约、孝义合同等等。先举一例“议字”契约文书进行说明:
这份契约文书说的是罗应祥等人在洞湾属于刘昂的地内开挖炼硝,结果被政府取缔,为防止日后再次发生开挖炼硝的事情,于是罗应祥等人在其乡约和邻居的凭证下订立议约合同,规定“倘有不遵所议,任刘姓执赴公”。
这是一份合同契约,刘翼元与侄儿刘玉律、刘玉堂和刘玉相共同订立。缘因家族中的晚房没有后代,其他三房中仅大房有两个儿子,因而选择其中一个儿子刘玉堂承祧,结果过继之后,一直没有解决斋荐的费用,所以四房集中订立孝义合约,将“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从以上两份契约可以大致看出,合同是比较典型的合意文书,往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和矛盾而订立,或者是已经解决了的纠纷和矛盾,为防止再起争端而订立。
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同侄等立孝义合约字
另一大类型的法律契约文书是诉讼文书,它指的是涉及民间纠纷的契约文书类型,其中主要是诉讼状、官府判词、合息、戒约、认字等。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龚洪元的父亲曾在咸丰年间从刘廷升手中买得“茶油塝荒山一股”,但是龚洪元家“无柱”,因而只有傍依别人纳粮完税,这就留下了隐患。“恶衿刘友山父子”冤枉龚洪元未交清税粮,带人冲进家中,拉走了龚洪元家的耕牛,在龚洪元“赴房立柱拨纳”之后,仍然将耕牛估卖,龚洪元为此写下状纸经官具控对方。
3.宗族契约文书
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社会组织,岑巩契约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数量的宗族文书,其中主要是属于分家析产文书中的分关文书和“立品单字”。下列即为一纸立品单的文书:
这纸文书是刘玉沛与侄儿刘世昌进行分家时所立的品单字。契约上提到分家的原因乃是“人口众大,难以仝居”,因而叔侄商议,将家产均分为两股,采用拈阄的办法进行分配。这一份品单文书应是刘玉沛拈到的发字号品单 [19] ,后面还开列有析分的田产清单。
4.民间信仰文书
岑巩契约文书的民间信仰文书类型中数量最多的是课单,即亲人去世之后,请“先生”开具的关于葬期、禁忌和选定墓穴等内容的民间信仰文书。
课单上面一般都会书写死者的姓名、生卒年月时辰、命犯冲格、墓穴方位、葬期等方面的内容。
5.民间日用类书
民间日用类书是记载民间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知识的民间汇编性质的文书。 [21] 民间日用类书的内涵异常丰富,对其进行分类亦殊为不易。笔者在岑巩进行的田野调查亦收录了一定数量的民间日用类书,按照王振忠的看法,多属于村落日用类书 [22] ,现作一简单介绍:
此文书乃是请媒人所下的帖子,刘德涛家藏的文书中,有婚姻整个过程的帖式,而按照传统中国“六礼”的婚姻程序,请媒人就是这一过程的开始。
该文书的帖式乃是主家媳妇生儿子之后,以家主的名义写给亲家的报喜帖子。旁边还标注“如生女写吉卜弄瓦”字样,表明生男或生女在帖式的遣词用句上稍有区别。
该帖是我们在中木召村刘伦昌家搜集到的一本民间刊本《祭文通》中节选的一篇,这本祭文共计收集了各类祭文33篇,能够基本满足民间日常生活的需要。
[1] 《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黄金培立卖田山场土屋基竹木水石字》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本文所列契约文书的标题为笔者所加,下同。
[2] 《民国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刘玉合立出卖瓦房子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107。
[3]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5—96页。
[4] 《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吴通明同妻王氏立卖女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5] 关于“典”的性质,可以参见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载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18页。
[6] 参见《明律集解·户律》中的“典卖田宅”条,转引自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79年,第312页。
[7] 《民国十年冬月二十八日刘玉橘立典田契》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局编号:jpws—cg,李泽江—21。
[8] 关于“一田二主”和“田底”“田面”权的研究,可以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三联书店,2007年;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以及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载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4、302页。
[9] 《民国七年正月十八日刘世芝立借钱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0] 该税契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11] 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页。
[12] 这一点,岑巩契约文书与同为清水江文书中的锦屏地区契约文书的特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笔者所收集到的岑巩契约文书中除诉讼文书和课单等不宜进行红白契分类之外的契约文书共711份,其中白契404份,占总数的56.8%,红契、官契和各种官方证明、收据、凭单等307份,占总数的43.2%。而据刘亚男统计,已出版的清代清水江文书中,张应强、王宗勛主编的《清水江文书》(1—3辑)在总数6378份契约中,白契占93%;唐立等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总数820份契约中,白契占97%;陈金全等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总数510份契约中,白契占97%。刘亚男、吴才茂认为,当地民众是依靠伦理道德的信用体系,使得白契能够充分保障其各自不同利益,因此白契才能大量存在并占有重要的位置。参见刘亚男、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经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2期,第38页、第39页图示。
[13] 卞利:《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135页。
[14] 该契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5] 《嘉庆十九年二月三十日罗应祥等立议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6] 《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同侄等立孝义合约字》为岑巩县刘伦昌家藏文书。
[17] 《龚洪元具告刘友山父子》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原契未注明年代。
[18] 《民国五年十月初八日刘玉沛同侄立品单字》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涛—19。
[19] 因为在刘德涛家藏契约文书中我们还发现了刘玉沛的葬期课单,因而可以确定这一纸“发字号”的品单文书就是刘玉沛所拈到的。
[20] 《刘婆谭氏课单》为岑巩县刘伦昌家藏文书。
[21] 关于民间日用类书的研究,可以参见胡道静《中国古代的类书》,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吴蕙芳《〈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及其史料价值》,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0期,2000年,第109—117页;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录》,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另外王振忠利用徽州地区丰富的民间日用类书进行研究,发表了多篇研究文章,参见其著《徽州社会文化史探微——新发现的16—20世纪民间档案文书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
[22] 王振忠:《明清以来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2页。
[23] 《请媒书帖式》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局编号:jpws—cg,刘德涛—45。
[24] 《请酒帖式》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局编号:jpws—cg,刘德涛—45。
[25] 选自罗彦荣《新编分类祭文:祭文通》,民间刊本,2001年,第13页。原件为岑巩县刘伦昌家藏文书。